碰撞浮标事故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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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20

       【关键词】浮标 航标 理赔范围 

       【承保情况】

       该船为钢制流刺网,主机功率220千瓦,总吨位99吨,2014年5月建造,船长29.32米,型宽5.8米,型深2.6米。投保渔船综合责任险和附加舵叶险,互保凭证号11010211201900****,保额49.5万,互报期限2024年8月9日0时起至2025年8月8日24时止。本次出险时间在互保期限内。

       【事故详情】

       2024年8月15日,浙X渔XXX船航行至福建东星岛海域时不慎碰撞该海域的环境检测浮标,本次事故导致浮标上的设备损坏,本船无损失。随后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出具受损报告并向会员提出30多万元的索赔金额。

       【赔案处理】

       事故发生后,由于受损金额较大,调查人员做完前期的取证后前往事发海域对受损标的进行了勘验,并取得了相应的项目书和受损报告。通过对当时的在场证人的询问笔录,初步还原了案件的经过。事后也向第三方公估公司咨询该标的的市场行情以及后续维修价格的合理性。同时就该案的定性问题也向律师征求了法律意见。最后根据协会条款的内容,保险渔船在可航水域因本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下触碰事故致使码头、航标及其附属固定设施损坏,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本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受损浮标不属于协会互保条款约定的“航标”,故该起事故不属于协会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协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后中心工作人员向该船舶的会员以及所挂靠的公司说明了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会员同意撤销此案。

       【案件核心与焦点】

       本案的核心点在于受损浮标的定性,该标的是否可以按航标来处理。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航标的定义。根据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根据原农业部于 2008年颁布的《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渔业航标,是指在渔港、进出港航道和渔业水域主要供渔业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渔业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渔业航标”。另外根据国家标准GB/T 17765-2021《航标术语》第 2.1.1条对“航标”的定义为“为帮助船舶安全、经济和便利航行而设置的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由此航标应当具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其他类似有助于航行安全的功能。

       然而根据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出具的检查报告载明,受损浮标的产品名称为“环境监测浮标”,浮标上相关设备的用途也系对海水的水质等环境参数予以监测,并不是为了帮助船舶安全、经济和便利航行而设置,而无法为船舶提供定位、导航或者其他类似有助于航行安全的功能。再有两者设置及维护的单位主体也不一致,航标是航道部门设置的,属于助航设施。而该受损标的主要是探测气象方面的信息,受气象部门管辖。故受损浮标不符合“航标”的定义,不属于条款中的理赔范围。

       【启示与思考】

       1.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避让信号,进行有效避让。特别是在夜间航行时,船舶应保持声光信号的完好及正常使用,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开航标和其他障碍物。

       2. 船舶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航行技能,包括正规瞭望、谨慎驾驶、运用良好船艺等。在遇到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应增加瞭望人员,做好抛锚准备。此外,船舶在接近口岸、狭水道、渔区等险要航道时,应特别注意避让其他船舶和障碍物。

       3. 船舶公司应加强对船舶的管理,提供最新的航海图书资料,如海图、航标表、航路指南、航行通警告、电子海图等。航行过程中,公司应掌握跟踪、监控船舶航行、停泊动态,提供预靠港口的特殊航行规定及情况等,为船舶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理赔部 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