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第三者人身伤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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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19

    【关键词】碰撞 第三者人身伤亡 船东赔偿 互保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9日,“浙*渔***”船结束生产回港。5月10日凌晨3时许,“浙*渔***”船行至187海区2小区海域附近时与“鲁*渔***”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鲁*渔***”船中舱受损,船上1名船员落水溺亡,2名船员不同程度受伤。
    【本案焦点】
    一、碰撞双方如何就本起事故赔偿处理?
    二、协会对此类案件如何理赔处理?
    【案件处理】
    一、事故调解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在“浙*渔***”船所辖渔业主管部门协调下达成如下赔偿调解:
    1、“浙*渔***”船负主要责任,“鲁*渔**”船负次要责任。“浙*渔***”船责任比例66.7%,“鲁*渔**”船责任比例33.3%
    2、双方赔偿溺亡船员A家属120万元,其中“浙*渔***”船赔付80万元,“鲁*渔***”船赔付40万元。
    3、事故双方赔偿船员B57万元,其中伤残费50万元,医疗费用7万元;赔偿受伤船员C27万元,其中伤残费20万元,医疗费用7万元。
    二、协会理赔情况
    1、承保情况
    协会理赔人员查阅互保凭证,“浙*渔***”船投保雇主责任互保,不记名投保10人,意外身故保额80万元/人,意外致残50万元/人,意外医疗10万元/人,同时投保2份附加第三者人身伤亡50万元/人(即附加第三者人身伤亡总保额:100万元,每起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出险时间在互保凭证有效期内,确认该起事故属于协会理赔范围。
    2、理赔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结合事故双方赔偿协议,按照附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会对会员的赔偿金以死亡或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合计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对每起事故每人的赔偿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为限。”规定,在与“浙*渔***”船明确沟通后,协会作出如下理赔决定:
    (1)赔付溺亡船员A互保赔款50万元。理赔依据:本案中,会员船承担了溺亡船员赔款80万元,根据“第四条”规定计算,80万元*3/4=60万元。因此以每人赔偿限额赔付50万元;
    (2)赔付受伤船员B和C互保赔款28.5万元和13.5万元。理赔依据:根据事故双方赔偿责任划分与赔偿情况,双方赔偿57万元(根据“第四条”规定,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均属于赔偿范围),因此B船员互保赔款为57万元*会员船责任比例*3/4=28.5万元,C船员互保赔款27万元*会员船责任比例*3/4=13.5万元。
    协会就本起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共赔付理赔金92万元。
    【理赔处理思路和原则】
    一、明确事故对象、各方责任和会员承担的赔偿金额。
    雇主附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条款中规定,第三者是指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人,但不包括与会员存在雇佣关系的员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此在案件处理时,需明确事故出险对象与会员的关系。
    根据条款规定:保险期间,会员或其员工在工作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本会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此此类案件,必须明确和认定会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这样才能计算协会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案件理赔处理原则。 
    在处理第三者人身伤亡案件时,根据条款,需要明确两个赔付原则,一个是总保额,另一个是每人限额。总保额是指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会对会员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以本案为例,会员投保了2份附加第三者人身伤亡50万元/人,即总保额:100万元。协会以赔付92万元,则会员本保险凭证下,总保额剩余8万元。若协会应承担的赔付金额超保险凭证约定的总保额,则以总保额为限赔付,责任终止。每人限额是指对每起事故每人的赔偿以保险凭证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以本案为例,A船员意外身故,会员赔偿80万元,协会应承担60万元赔偿,但保险凭证约定每人限额为50万元,因此协会对A船员的赔偿金为50万元。(理赔部  李汝志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