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2月27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破坏渔业资源及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或取消补贴资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24号)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对补贴对象取消或扣减生产补贴。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或扣减办法另行制定。” 根据这些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26日,起草并印发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11号),对存在严重违反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渔船,按具体情节取消、扣减或暂缓发放其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当前我省从打“三无”为主的攻坚战转向“打、治、养、护、转”并举的持久战,整治重点是使用电毒炸鱼禁用渔具、违反禁渔期规定、暴力抗拒渔业执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作为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和打好“三战”重要保障和抓手,各项政策和措施也在不断地调整完善。因此,我局对原“浙海渔计﹝2016﹞11号”进行了修改调整,对一些破坏资源严重、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二、政策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扣减通知》共分4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对8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部取消补贴;第二部分对5种违法违规行为按情节扣减10-50%补贴;第三部分明确扣减的对象和程序;第四部分明确有关扣减要求及监管职责。经修改调整后,新规定共13条,其中保持不变的5条,修改的3条,新增的5条,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
(一)新增部分条款
1、使用或随船携带电脉冲助渔设备、多层囊网拖网、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帆张网、地笼网、滩涂串网、珊瑚网的捕捞渔船,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14年12月修改)第四十二条:“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浙海渔发〔2015〕5号):“继续将电脉冲助渔设备列为我省禁用渔具,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电脉冲惊虾仪及其他利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和辅助捕捞的渔具(助渔设备)。禁止帆张网使用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继续将多层囊网拖网列为我省禁用渔具,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多层囊网拖网。”
2、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渔具的海洋捕捞渔船,每次扣30%。
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
3、使用或随船携带严重偏离农业部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简称“密眼囊网”)的帆张网(单锚张纲张网)、拖网、单船有囊围网等海洋捕捞渔船扣10%。
依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性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根据本通告,对海上、滩涂、港口渔船携带、使用渔具的网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并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对携带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捕捞渔船,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处理、处罚。
4、因非法捕捞构成犯罪的涉案渔船,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依据《刑法》等,对涉渔案件触犯刑法判处有罪的渔民其所属渔船,取消其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5、拒不接受“船证不符”整改的渔船,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对未完成初步整改处置的“船证不符”渔船,暂缓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依据“浙海渔政〔2013〕53号”文件规定:“没有按期完成治理工作的渔船,自2015年起取消该船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自2016年起除取消该船渔业油价补助外,一律停航整改,直至整改到位”。
根据《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有关意见》(浙海渔振办〔2015〕31号)规定,实现渔船管理数据库内海洋捕捞渔船主尺度(船长、型宽)船证相符,完成渔船非法增加主机功率的备注,同时作出进一步整改的承诺,视为完成初步整治。
(二)修改部分条款
1、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依据《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原“浙海渔计〔2016〕11号”条款规定,一年内有一次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扣50%,两次及以上违反禁渔期规定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新条款调整为一年内一次违反禁渔期规定就全部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2、登记在册的渔船其船舶所有人将该渔船船名号套用到其他未经渔业登记、检验的(故意套牌),或登记在册的渔船使用假船名号并从事渔业生产的(使用假船名号),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和《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原“浙海渔计〔2016〕11号”条款规定:“登记在册的渔船使用假船名号并从事渔业生产的”,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修改后,新增加的前面部分主要针对渔船所有人主观故意套牌渔船。该条款的行为属于涉渔“三无”船舶和“套牌”渔船非法捕捞生产,已构成了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和无证捕捞的违法行为。
3、暴力抗拒渔业执法检查的渔船,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逃避、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
原“浙海渔计〔2016〕11号”条款规定:“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暴力抗拒渔政执法检查的渔船”,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新条款去掉了“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这个前缀。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同一渔船同一案件若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按通知所规定的扣减比例,予以累加扣减,直至该年度渔业生产成本全部扣减完。
(三)同一年度同一渔船若有不同的违规案件,应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按通知所规定的扣减比例,予以累加扣减,直至该年度渔业生产成本全部扣减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计划财务处 王斌斌; 0571-88007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