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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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18

    《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推进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建造,提升渔船安全性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农业部关于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规定,我局制定《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
    二、政策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目标、补助条件和范围、补助标准、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要求等六方面。
    (一)总体目标:我省渔船更新改造的对象是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指标,五年完成不少于1806艘海洋捕捞渔船的更新建造任务,调整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高渔船安全性能,提升渔业装备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补助条件和范围
    1.补助对象:淘汰老旧渔船、资源破坏严重的渔船,更新为对资源破坏较轻的作业方式的渔船,或更新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且更新建造的渔船必须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时间认定以开工令为准)。
    2.补助条件:“三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实行标准化建造,作出合法生产承诺的渔船。
    3.不予补贴情形:更新建造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料渔船;更新建造双拖、帆张网、三角虎网等渔船;以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12米以下)船网工具指标相互转换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以合并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
    (三)补助排序:按照“友好作业优先、小型渔船优先”的原则,对申报的渔船进行排序。
    根据“财建〔2015〕499号”规定,渔船更新建造支持方向为:选择性好、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标准化捕捞渔船。为此我们拟定了以下排序办法:首先,将更新建造钓业渔船的排在第一层次;其次,考虑到小型渔船的捕捞强度比大型渔船要低,能耗也少,为此将更新建造船长不足24米的渔船,排在第二层次;第三,考虑到渔船造得越大捕捞能力相对越强,为此将更新建造渔船不增加船长的,排在第三层次;最后排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渔船。同时,在上述排序过程中出现相同情况的,以渔船建造完工时间前后为序。最后一个名额出现并列情况时,通过随机抽取排序。当年度渔船更新建造补贴名额排满后,排列在后面的申请渔船将不予补贴,但可以在下一年度再申请一次更新建造补助。
    (四)补助标准:根据不同材料按船长分别确定补助标准,同时要求渔船更新建造补助资金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其中,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表如下:
 
    说明:40米以上(含40米)的钢质渔船和24米以上(含24米)的玻璃钢渔船必须加装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
    (五)年度计划:2015—2019年,全省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任务1806艘(其中宁波市5年任务426艘)。按照农业部每年下达的渔船更新建造计划,省局分解下达至各地(宁波市按农业部下达的计划自行分解下达),各地完成渔船更新建造任务不得少于省局下达的计划任务。
    (六)项目申报及所需材料:海洋渔船更新建造项目由渔船所有权人,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船籍港所在地或注册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或注册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并附上《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人承诺书》及《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和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还需要渔船建造开工令复印件、渔船建造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渔船建造合同复印件等。(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七)资金拨付: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即渔船建造完工后,渔船所有权人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向其所在地县级渔业、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县级渔业、财政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可享受更新建造补贴的渔船名录、补助资金数量等内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疑的,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 施杭城
    联系电话:0571-8800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