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业由于自然灾害、病害等原因,存在着一定的养殖风险。开展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工作,对于分散、转移水产养殖风险,增强水产养殖业防灾抗灾能力,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正能量。但,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理赔定损难一直倍受困扰,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水产养殖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笔者从经历的一些案例,引发对水产养殖险理赔的一点思考。
案例一、一九九五年七月,我市一镇数十户外荡养殖发生死鱼事故,经调查,为我市某某造纸厂排污所引起的。经协调,厂方同意对养殖户的损失进行赔偿,并组成由渔政、厂方、水产村、渔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死鱼进行称重计数。起先,对养殖户的死鱼称重计数后,因死鱼已腐烂变质严重,要求养殖户作深埋处理。随着工作的开展,工作小组接到举报称某某某养殖户对已称重计数死鱼未作深埋处理,而采取降温处理后,混入第二天的死鱼中进行复称。因无法对这种情况的死鱼进行区分,同时考虑到这种做法会很快蔓延,工作小组商议后,由厂方租用运输船把称重计数的死鱼运回厂部,作无害化处理。在对死鱼称重计数的过程中,极少数养殖户可谓是花样百出,如到他处购入低价死鱼混入养殖死鱼中称重计数,以赚取差价等,这都需要一一去化解。尽管花费了很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但确保了赔偿工作的正常进行。
案例二、数年前,农保体就开展了生猪、鸭子保险。起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理赔,死猪、死鸭交由养殖户妥善处理。保险公司很快就发现,少数养殖户对同一死亡标的物进行重复报案、理赔。后,查勘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时,采取猪剪尾巴、鸭剪蹼的措施,以杜绝重复理赔。
从以上案例不难发现不论是污染事故的赔偿还是养殖险的理赔对标的物的定损、妥善处理,是合规、合理、公正做好赔偿、理赔服务的关键。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潜在的道德风险会逐步加大。如何杜绝理赔标的物的重复计数、以次充好等理赔不良现象的发生,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上海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发生后,各地对死猪等动物尸体的处置非常重视,已逐步设置了动物尸体焚烧设施,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笔者也进行了调查,现有的动物尸体焚烧设施是基于焚烧死猪而设计,焚烧时充分利用死猪的脂肪而进行焚烧,焚烧鱼类等相对成本较高,这还要包括运输费,处理的成本较大。此种处理方式杜绝理赔标的物的重复计数,真正做到了无害化处理,是努力的方向。当然,如何引进政府对待大面积死鱼象对待死猪一样的重视,是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的关键。
二、在目前情况下,业务政策中是否可设置要求投保养殖户必须设置鱼类粉碎设施,如饲料粉碎机。当发生鱼类死亡事故时,经称重计数后,对死亡鱼类进行粉碎。当然,不需要粉碎得很细,只要能辨别不重复称重计数就行。处理后交由养殖户处理,能利用的则利用,对双方都有益处。
三、业务政策的设计要科学、合理,更有预见性,把风险和隐患关进业务政策的笼子里,防患于未然,促进养殖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平湖办事处 沈松良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