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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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11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现在已经成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用来保护自己权益的主要手段,只要保险人以事故应当免除保险人责任为由拒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便提出保险人对相关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并支持其诉讼请求。[1]在投保机损险的过程中就碰到这样的问题,会员在投保机损险的时候,往往不能理解条款中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他们认为只要保了机损险,那机器损坏就应当获得赔偿。然而在互保条款里规定了只有合同载明的主机型号所对应的主机、曲轴、螺旋桨、舵、中间轴及尾轴损坏才能获得赔偿,而不是任何船上的机器损坏都能获得赔偿。这就需要承保人员在承保渔船的时候,对条款的内容及免责条款向会员做详细的解释说明,让会员能够理解其中的含义,再决定投保险种,以免后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可见,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在承保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互保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条款就在保单的背面,但是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一些专业术语,使会员无从理解相关术语和条款的确切含义,即使赋予他们宽裕的阅读时间,也难以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去正确把握条款内容。基于这方面考虑,所以承保人员应在投保的时候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使会员能够理解并清楚自己所保的合同内容。
    那保险人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呢?第一、承保人员要在投保时,为会员提供足够的时间阅读合同条款,使其能理解所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第二、除了口头方式进行说明外,可以就不同险种的免责条款拟制通俗易懂的说明书进行说明;目前来说,来投保的渔船基本都由渔业公司的经办人员前来办理,有可能我们对经办人员解释清楚了,经办人员向会员转达的时候出现差错,所以尽可能直接跟会员取得联系,向会员解释其所保的险种以及条款的内容。第三、完善投保单签字确认程序。互保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条款内容就在保单的背面,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应视为承保人员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椒江办事处  狄小刚供稿)

[1]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李强《保险人应当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