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出险时在船人数 笔录人数 承保人数
案情一:2016年11月5日早上八点左右,"浙*渔**”船在舟山海域作业,船员A在倒船解网绳时,不慎被断开的网绳击中双腿,致双腿骨折。会员立即向协会报案。2017年5月27日,查勘人员对遇险船员做了询问笔录,笔录中出险船员受伤经过等基本与报案内容相吻合,出险时在船人数为20人。但该船保单互保人数为16人。
案情二:2016年8月11日,“浙*渔***”船在松门礁山沙场码头锚泊,出险人B与C正在开氨机时,因氨气管道泄漏,氨液喷溅,导致船员B与C全身不同程度冻/烧伤。会员立即向协会报案。查勘人员立即对遇险船员做了询问笔录,笔录中出险船员受伤经过等与报案内容相吻合,出险时在船人数为26人。 该船保单互保人数为25人。
【案件焦点】如何确定出险时的在船人数?
【案件分析】
综合分析两个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出险时实际在船人数超过保单互保人数,即案件焦点所在。具体分析:
一、案件一出险时实际在船人数为20人,互保人数为16人;案件二出险时实际在船人数为26人,互保人数为25人。
二、两案的实际出险人数均以出险人现场查勘笔录为依据。根据笔录制作要求,均有现场笔录时出险人查勘照片以及出险人本人签字及本人手印确认。
三、在理赔时实际在船人数大于互保人数时,参照日常惯例,需通知会员后方可理赔。
由此分析,现互保实际确认的在船实际人数,主要来源于互保查勘人员通过现场对出险人、目睹事件发生经过的船员或是会员面对面询问采集的笔录事实为辨认出险时在船人数的主要依据。笔录是查勘人员现场勘查案情的文字记录,旨在及时、准确地通过出险人抑是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故的原因、经过及处理过程,为理赔提供充分的依据。故互保理赔案件的实际在船人数多以查勘人员调查笔录为依据。
参照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笔录定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即办案人员全面记录发案现场及相关场所的勘验、检查情况,以及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事项的证据性文书,叫现场勘查笔录。谈话并制做笔录是公证程序中的必经程序,也是公证执业活动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具有程序法定性,内容针对性,笔录前必需履行告知性,笔录后必需确认核实,方可有效。
由此可见,这无疑对互保笔录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们不难看到互保笔录仍需逐步完善与规范。
究其原因,客观上由于渔业作业方式的地域特点,长期以来渔民在海上作业时伤亡现象极为频繁,本身渔业就被认同为高风险的工种之一,渔民出现伤亡时往往没有正规的医疗机构的介入,在海上作业时失踪等伤亡事件时往往难以找到目击船员,同时船员与雇主之间大多雇佣时间较短,船员的法律意识不高,更换频繁,为此许多会员选择不记名投保在船人数来避免批改保单的麻烦,但同时也为会员理赔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不记名投保方式的同时,会员对于在船雇佣人员的增减存在侥幸心理,在案件理赔中一旦调查笔录中在船人数多于保单人数时,这就意味着理赔时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直接涉及到会员的切身利益时,会员往往对签字确认后的笔录质疑其真实性。为此,规范互保笔录制作问询流程,是对互保查勘人员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仍存在部分笔录制作人主观上忽视笔录的严肃性导致笔录效力不高,笔录制作人主观裁量权过大,笔录中的录实资料欠缺等现状。
【启示与参考】
一、互保查勘人员应做好笔录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了解报案信息内容,初步掌握渔船互保、雇主责任互保的互保期限与责任范围,通过事故经过基本判定笔录内容重点,对于关乎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例如雇险中的出险时在船人数等,可通过直接或是间接询问等多种方式最终得以确认,从而避免因笔录信息不完整导致的与会员之间的矛盾。
二、规范笔录制作过程,提高互保查勘人员主观认识。笔录前应认真向问询人履行告知程序,笔录后让被询问者认真阅读笔录,或是念读笔录内容,要求被询问人仔细核实笔录内容,并签字确认,如遇在船人数与承保人数存在疑问时,必要时,可录制影像资料以便日后查找翻看,为理赔提供有力依据。参照国家庭审笔录的规定:修改庭审笔录,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之前,其后是不允许修改的。经被询问人确认签字生效后的笔录,一般无特殊不可抗力,不应修改,并作为理赔依据。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会员对于承保人数的严肃性,及时对在船人数的增减进行批改,宣传保险人数不足会员存在的风险。互保不惜赔,但也决不乱赔、滥赔。虽然船东与船员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但会员渔业风险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虽投保参加了不记名保险,但对于船员增减变动不及时告知,导致出险后在船人员与保险人数之间的利差,这不仅是对及时批改保单会员的不公平,也诱发了道德风险,增加了互保的赔付风险,更加违背了保险理赔应遵守的重诺守诚的合同原则,故由此带来的损失也应当由会员自身承担。(舟山服务中心 魏婧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