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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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合同(下称“合同”)由本条款、附加责任条款、条款释义、特别约定、投保单、保险凭证、批改单和投保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等共同组成。凡涉及合同的约定及其内容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项下特别约定与本条款及附加责任条款有抵触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  我省境内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本保险,成为本会会员:
(一)同意并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会员。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会员本人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根据劳动雇佣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本会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事前无临床症状的疾病,经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伤害和费用,本会不负责赔偿:
(一)会员或其代表的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受酒精或药物影响、使用毒品、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分娩、流产;
(六)自残或者自杀。
第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下列损失、伤害、责任和费用,本会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
(二)工资、奖金(分红)、补助或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与会员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的人员遭受伤害;
(五)其他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
(六)免赔额。
第四章 保险期间和责任终止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但以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自会员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之次日零时生效。期满前,应另办理续保手续。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保险责任终止:
(一)会员(自然人会员)死亡或无行为能力;
(二)员工与会员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存在事实上的消失;
(三)会员主动提出并经批改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五)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规定行为,经本会强制终止保险责任。
第五章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指本会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人意外致残保险金额、每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和累计保险金额。
累计保险金额等于每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每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之和乘以保险人数。
第十条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的绝对免赔额为100元人民币。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会员应缴纳的保险费等于各项责任保险金额乘以相对应的费率之和。若约定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表计收保险费。若约定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超过部分按日计收保险费。
费率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区域等风险因素制定,定期向会员公布。
短期费率系数表

注:根据《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划分不同作业类型渔船的休渔期,投保方式为按日收费。
第十二条  因本条款第八条第(一)至(四)项原因,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终止保险责任的,本会向会员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未发生保险事故而终止保险责任的,本会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止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已发生理赔案件的,不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因本条款第八条第(五)项原因终止保险责任的,不予退还保险费。
第七章  本会义务
第十三条
  在订立合同时,本会代表应当对会员或其代表就有关合同内容提出的询问进行明确说明,并对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和会员义务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
第十四条  本会收到会员的索赔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会员。本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会员商定合理期间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会员。
经核定资料不完整的,应立即一次性通知会员补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会员出具《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会员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赔款。
第十五条  本会对在办理业务中获悉的会员业务、财产情况以及个人隐私,不得向无关方披露。
第八章  会员义务
第十六条
  申请入会时,申请人或其代表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本会就会员及其员工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七条  会员应在投保单审核通过后,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八条  会员应加强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或减少事故发生。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落实员工的劳保措施,做好各类伤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制订的各项安全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规定,配备适任人员、配齐安全设备。
(三)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各类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四)在岗会员或聘用的员工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技能证书,六十五周岁以上以实名制投保。
(五)对本会或相关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应当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因变更会员名、保险人数等保险凭证所载情况,会员应及时通知本会经办机构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会员或其员工应该:
(一)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伤害程度,使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二)利用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本会及有关部门,并在到达第一港口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本会书面报告本起事故有关的起因、经过、损失或伤害情况。
(三)接受并协助本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如实回答本会就事故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一条
  会员向本会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事故报告书和索赔申请书;
(二)会员及伤亡员工的身份证明;
(三)劳动雇佣关系证明;
(四)伤亡员工持有的相关技能证书;
(五)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用药清单、支付凭证和损失清单;
(六)死亡或下落不明、残疾程度的证明文件;
(七)伤害赔偿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仲裁书;
(八)会员签署的下落不明者生还退回赔款保证书;
(九)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或夸大伤害程度的,本会有权扣减相应赔款。
经查实,会员存在谎报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编造虚假事故经过的,本会有权拒绝赔偿,并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第九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期间,会员或其员工因本条款第四条列举的情形所致以下伤亡,本会以保险凭证约定的每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据实赔偿:
(一)死亡或落水失踪、下落不明;
(二)经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医治,依据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死亡或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期间,会员或其员工因本条款第四条列举的情形,经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医治,病情稳定治疗终结后身体仍然留有残疾的,依据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证明,丧失身体部分肢体、器官或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本会按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意外致残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等级对应比例所得金额为限据实赔偿。
伤残等级给付比例表

如经一百八十日的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对医疗机构认定的残疾程度有争议的,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期间,会员或其员工因本条款第四条列举的情形所致伤害,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费用,本会按80%的比例赔偿,但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包括:
(一)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其他残疾用具费用;
(五)住院期间的误工补贴。
医疗、医药费用按照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会员或其员工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期间,员工因第三者侵权造成保险事故导致伤亡的,本会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雇佣合同约定,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按本条款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项下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会员先行垫付的,会员可向本会申请索赔,并应积极向第三者追偿。追偿所得如超过会员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其差额部分,会员应当以已赔付的保险赔款为限退还本会。
未经本会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追偿,本会不负责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期间,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会对会员的赔款总额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累计保险金额为限;对其因单个员工的赔偿分别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各责任类别保险金额为限。
本会对同一会员或其员工的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致残责任不予重复赔偿。
第二十八条  经本会同意按约定人数不记名投保的,如发生事故时实际人数多于保险人数时,本会按保险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意外身故、意外致残和意外医疗保险金额。
以记名方式投保的,本会按照合同载明的员工名单负责赔偿。会员对名单范围以外员工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本会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以不记名方式投保的,本会对会员因单个员工的赔偿达到每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50%时相应减少保险人数,会员应及时办理增保手续。
第三十条  会员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本会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约定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或自收到赔付通知后一年内不领取赔款,视作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期间未发生理赔案件的,会员续保时保险费享受无理赔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若本会未按照会员期望的提供服务,会员可通过投诉解决。任何有关合同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会员可申请本会理事会审定。
会员对本会的投诉处理或本会理事会审定结论仍然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条  本条款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人,但不包括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会员或其员工在工作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本会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会不承担因会员或其员工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赔偿。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会对会员的赔偿金为死亡或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合计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对每起事故每人的赔偿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为限。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会对会员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主险条款同时适用于本附加险。主险条款与本条款有抵触的,以本条款为准。





附件1: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
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意外致残保险金理算细则



为使会员因《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下称“《雇主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结合我省渔业用工风险和保险行业新公布的伤残评定标准,针对《雇主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制订本细则。
《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下称“《标准》”)规定意外致残责任依据伤残情况评定伤残等级。对应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见《雇主条款》第二十四条《伤残等级给付比例表》。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处身体残疾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情况分别评定等级。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各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标准》中“*”表示符合本条所列伤残情况的,按会员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计算赔款,但以保险凭证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其他列明的伤残情况均按会员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计算赔款,但以保险凭证约定的意外致残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等级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所得金额为限。
《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以下”不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①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 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级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8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级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级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级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² 4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² 4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² 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² 5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²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² 6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²,且伴发涎瘘 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² 10级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级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级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级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² 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²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²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²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级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级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