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出险人员的理赔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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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25

    关键词: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  修理工  道德风险
    一、保险理赔现状
    每年因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渔业互保以互助共济,服务渔业为宗旨,提升理赔服务,切实有效保障渔民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渔业产业加快发展。但是近年来,在渔船修理过程中发生了较多的理赔案件,据统计,仅去年舟山地区在船厂修理时临时雇工出险的案件就有40余起,涉及赔款200多万元,还不包括在码头修理出险的数据,因存在部分政策界定不明确的情况,实际案例中,在修理工受伤后,大都可能由会员直接向本协会提出理赔的要求并获得赔偿,为今后更加明确本协会在渔船修理时发生意外的赔偿责任问题,我认为应该从明确相关概念上着手。
    二、明确船厂修理工人赔偿责任:
    一是船厂对修理工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修理工属船厂的工作人员,修理工与船厂具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与渔船船东不存在雇佣关系。船东委托船厂修理渔船,船东与船厂存在承揽关系。船东与船员、临时雇佣人员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船厂是一个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故船厂主要负责人对船厂修理工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同时船厂主要负责人应加强船舶修理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或减少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故船东与修理工不存在雇佣关系,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从社保角度加以调查取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在企业中,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都会按比例缴纳社保,故可从出险人社保缴纳情况入手调查,加以区别是船厂工作人员,还是船东雇佣人员。
    三、船厂派遣的临时帮工理赔有待区别:
    船厂派遣的临时帮工易与会员的船员、临时工的身份混淆,为今后更加明确本协会在渔船修理时发生意外的赔偿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明确概念上着手。以下从2个方面来分析:
    1、雇佣与劳务关系的辨析
    狭义的雇佣是用货币购买劳动力,雇主提供劳动场所和条件,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广义的雇佣是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的合同,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而建立民事法律义务关系。
    一是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是负有劳动给付义务的一方基于明示、暗示或依劳动本质在相当期限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支配,劳动关系要存在一定时间并工资按一定时间领取,在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民事责任要重于雇员一方,其根源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在获得对雇员劳动管理指挥权时,自然也应该履行期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劳务关系从广义上说也是一种雇佣关系,但雇工一般都是短效行为,具有临时性、不确定性、短期性,随着约定的劳务完成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如果出现责任分担问题,应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民法、侵权责任法及民事领域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
    二是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渔船修理中的体现
    一般认为,维修渔船是海上作业的延伸,可以申请理赔。维修渔船过程中如遇到意外事故,互保理赔人员将面临内2类人员分析辨别,一个是船厂派遣的临时帮工,另一个就是船员(包括轮机长等船员)或临时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该合理区分保险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将赔偿责任全部推给协会,如果会员或船东要求船厂派修理工只是用于完成短期目标如修理、搬运、打扫、清理等特定事项的工作,而不是通过会员与工人单方面的雇佣关系,这种意义上的临时帮工不是本协会理赔的对象。
    2、赔偿责任法理依据
    一是根据《浙江省政策性渔工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期间,会员本人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根据劳动雇佣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本会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该条款指明理赔对象是会员本人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实际工作中经常将由船厂派遣的临时帮工的劳务关系等同于雇佣关系,导致概念混淆。笔者认为此处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应该是狭义上的雇佣关系,而不包括船厂派遣的修理、搬运、打扫、清理油漆人员。
    二是根据雇主责任险承保对象界定,满船不记名雇主责任险的承保对象应该是与会员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作为政策性保险,考虑到渔船上船员流动性较大,时常更换名字也会比较麻烦,所以为方便渔民兄弟,就不用每个人实名购买保险,虽非实名制承保存在一定漏洞,但承保的根本对象是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故船厂派遣的临时帮工未在其承保范围之内,故不能予以理赔。
    四、船厂出险人员的理赔风险及工作建议
    1、船厂出险人员的理赔风险的探讨
雇主责任险一般是投保整船满员不记名责任险,在渔船修理工发生意外时,会存在一些疑难点,也极易存在道德风险,目前雇主责任险的主要投保的形式为不记名雇主责任保险,可能会引导某些人铤而走险故意准备虚假材料,将船厂派遣的临时用工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人员说成是雇佣的人员向互保申请赔付,为理赔工作的开展留下隐患。
    2、相关工作建议:
    一是广泛结合劳动法相关知识。在船厂出险人理赔调查中,查询该出险人的社保缴纳情况,同时可把相关政策及索赔权力详实告知本人或家属,若为船厂工作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保障合法权益。二是鼓励船厂的修理工人积极参保,实名投保。船厂修理也属于高危行业,实名制投保有利于保障渔业船舶修理的生产稳定。三是细化承保对象。雇主责任险理赔对象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人员,但当今社会中渔船与越来越多的人员存在更为广泛的联系,政策上更应及时规范界定承保对象,细化承保对象,按法律关系不同,分类别进行投保。四是进一步明确调查程序和手段。在船厂出险人理赔调查中,应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和工作要求,熟练运用各种证据手段,应结合雇佣合同、船员证,出海签证情况等属于船员(如轮机长、大管轮)的证据手段综合考虑,排除船厂派遣的临时帮工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向本协会申请理赔的情况。五是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会员实名投保。用资金返还、礼品等方式鼓励会员进行实名投保,使用技术手段(如手机扫码身份证录入)方便会员和船东对船员有变动时能及时反馈批改,从而为案件办理人员掌握信息,辨别案情提供重要的参考。六是大力推行渔船修理厂到渔业互保投保,渔船修理厂应积极纳入渔业保险范围,大力推广船厂负责人对船厂工人的投保。渔业互保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渔船修理也应是渔业的一部分,扩大渔船修理厂对该修理工的投保,不仅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同时有助于渔业安全生产体系的完善。 (来源:舟山服务中心  庞安芬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