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浙江近海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保护区的通告》已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必要性
近年来,由于海洋捕捞产能严重过剩等原因,浙江渔场渔业资源濒临枯竭。2014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提出到2020年在浙江近海建成9个产卵场保护区的工作目标。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海洋幼鱼 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指出要科学选划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合理设置各类保护区,加快建设一批集生态保护与资源增殖等功能于一体的人工鱼礁,有效遏止我省近海海域渔业资源衰退趋势。为此,有必要在全省近海选划建设一批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保护区,通过禁渔休渔、强化管护等措施,保护鱼类产卵亲体,促进幼鱼发生,从而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浙江渔场修复振兴。
(二)主要依据
《通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制定。
二、主要内容
通告的内容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明确10个产卵场保护区具体四至位置、保护区面积和主要保护区种类,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保护区的主要管护措施。
(一)产卵场保护区四至及面积。
根据省海洋水产研究所两年多的海上调查结果,以及综合渔业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历史资料,我省近海大部分水域均属于东海渔业资源的产卵场。《通告》选划的10个产卵场保护区,是综合考虑海洋功能区划、海域行政管辖划分以及近海小型渔船渔民的利益等各方因素,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保护区范围不宜太大,不跨市、尽量不跨县,便于属地管理和渔民宣传;二是保护对象不宜过多,以带鱼、小黄鱼、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与鲳鱼等为主;三是可以划入岛礁但应尽量少,避免与渔民权益产生纠纷。
(二)特别保护期。
特别保护期主要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除国家有关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立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设置。由于保护区内带鱼、小黄鱼、鲳鱼等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高峰期集中在4-5 月,幼鱼发生量高峰期集中在6-8 月,而2017年始实施的新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时间为5月1日-9月16日,也就是说产卵高峰期的4月无禁渔措施,因此《通告》在保护区内实施特别保护期制度,特别保护期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期间禁止除钓具以外的一切作业。
三、实施期限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设置30天宽限期。但考虑到“保护区内带鱼、小黄鱼、鲳鱼等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高峰期集中在4-5月,幼鱼发生量高峰期集中在6-8 月”,而目前已是7月中下旬,为切实保障产卵场的保育功能,更好地修复重要经济渔业资源,通告实施期限不设宽限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解 读 人: 曾群安, 联系电话:0571-8800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