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沿海实施滩长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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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12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
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全省沿海实施滩长制的若干意见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沿海滩涂是连接海陆的过渡地带,既是我省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也是具有较高生态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的湿地生态系统。海滩管理涉及海洋资源保护、海陆水环境治理、海滩使用管理、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滩面污染防治等,是一项范围广、领域多、变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为进一步加强海滩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借鉴国家、省推行河长制的相关做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沿海全面实施“滩长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八八战略”,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施策、联动治理,以保护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修复岸线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沿海全面实施“滩长制”,建立责任明确、监管严格、协调有序、措施有力的海滩管理保护机制,为打造美丽整洁的生态海滩、实现海滩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强化资源环境保护,注重生态修复整治,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滩资源,促进沿海滩涂永续利用。
    ——坚持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治理,坚持治标和治本两手抓,既抓“打非治违”、规范秩序,又抓生态保护修复、构建长效机制。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滩长制”工作接地气、见实效、可持续。
    ——坚持联动治理。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滩长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坚持区域联动、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整合各方力量,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监督考核。严格绩效评价,建立海滩管理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海滩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片包干的工作要求,在全省沿海全面实施“滩长制”,2017年底前,市、县、乡(镇)级海滩实现“滩长制”全覆盖;努力实现沿海滩涂基本不见地笼网和滩涂串网等违禁渔具,入海排污口稳定达标排放,非法“造、修、拆”船舶、农药清滩、“三无”渔船停泊等现象基本杜绝,岸线修复整治实质性启动,滩面污染源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作有序、运行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建成,海滩(岸线)乱占、乱用、乱排等现象全面杜绝,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全面达标,滩面环境状况明显改善,近岸水质稳定趋好,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体系。“滩长制”工作由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推进。设区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级滩长,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担任县级滩长,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担任乡镇级滩长。市、县级滩长设置相应的“滩长制”办公室(设在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签订购买政府服务合同的方式,确定村承接主体的职责、经费保障、报酬、奖励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村委会确定村级滩长或专职协管员,协助推进海滩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设区市政府统筹安排全市海滩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包括海洋资源保护、海滩使用管理、海滩污染防治、近岸海水水质保护、海岸线管理与整治修复等,组织制定总体方案。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是海滩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乡两级滩长是相应责任海滩治理和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治、保”三位一体的职责,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海滩的治理和保护工作。
    市级滩长的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实施跨县(市、区)海滩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总体方案,协调跨县域监管责任,做好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
    县级滩长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责任海滩治理和保护方案,协调解决责任海滩治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对跨乡镇(街道)海滩明晰管理责任,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对责任海滩出现的破坏海洋生态、污染海洋环境等问题,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超越处置权限的,及时报告上级有处置权限的部门);加强对同级职能部门和下级滩长履职情况指导督察,实行目标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乡镇级滩长主要职责:组织实施责任海滩全面巡查,开展责任海滩违禁渔具清理取缔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劝阻无效或无法劝阻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及整治等工作。
    各级“滩长制”办公室负责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滩长制”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取缔海滩违禁渔具、“三无”渔船。分级落实辖区海滩违禁渔具调查摸底、巡查清缴、建档报送等责任,持续组织开展禁用渔具清除工作,对查获的使用者,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依法处罚;落实海滩、港湾巡查责任,对查获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拆解。加强宣传发动,完善监控设施,营造“严打、严防、严管、严控”态势。
    (二)加强入海排污口和农药清滩行为监管。分级落实辖区海滩入海排污口的排查和建档报送、农药清滩行为巡查等责任,发现非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偷排、漏排、超排以及农药清滩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报告并责成(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加强非法占用海滩、非法修、造、拆船舶监管。分级落实辖区海滩非法占用海滩、非法修、造、拆船舶的巡查、监管、查处责任。对巡查中发现的无照造、修、拆船舶及非法占用海滩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报告并责成(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加强岸线管理和整治修复。分级落实辖区海滩岸线管理责任。严格海岸线空间管控,实施海岸线巡查监管,落实岸线分类管理要求。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法占用、破坏海岸线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报告并责成(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因开发利用造成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减灾能力减弱的沿海岸段,登记建档并向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协助)开展岸线调查、整治修复工作,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滩长制”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践行“两山”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滩长制”。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滩长要按规定填写巡查日志,建立健全滩长巡查与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互动机制,完善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切实解决工作难点,确保“滩长制”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滩长建议意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发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强化考核问责。各级“一打三整治”协调办要将“滩长制”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组织开展“滩长制”实施情况抽查、核查、督查。要加强对滩长履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对工作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监督。滩长名单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报上级“一打三整治”协调办备案。在滩涂醒目位置设立滩长公示牌,标明滩长姓名、工作职责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褒扬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全社会对海滩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本意见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