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岱渔***”船会员摔伤事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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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28

    【关键词】事故经过 调查取证  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3日,舟山服务中心接到报案称“浙岱渔***”船会员蔡某于2015年7月 9日下午15时左右,骑电瓶车去南方实业船厂付渔船维修费时,途经环北线路段不幸摔倒, 当场昏迷。幸好有过往的好心人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送往医院。
    接报后,查勘人员首先查询了会员承保的保单情况,经查“浙岱渔***”船投保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意外身故保额70万元/人,意外致残保额35万元/人,意外医疗保额10万元/人,共不记名投保8人,保险期限从2015年05月04日零时起至2016年05月03日24时止。
    出险人被救护到医院急诊并进行开颅手术,术后转到重症监房室。经医生诊断:患者急性重型颅脑外伤、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两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
    【案情焦点】
    1、该案如何调查,从哪些方面着手?
    2、该案如何定性,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交通事故?事故是否发生于因公外出期间?
    3、该案如何理赔才能确保会员的利益?
    【案情分析】
    一、调查经过
    1、现场查勘。接到报案后,理赔人员前住医院查勘时,因出险人伤势严重进行了开颅手术,手术后一直昏迷,无法查勘。
    2、旁证核实。询问主治医生了解出险人的伤害程度、治疗情况和收入住院过程。医生称出险人送来时伤势较重陷入昏迷,听救护人员说是骑电瓶车摔伤的。医院多名医生进行会诊,经家属同意后立即进行了开颅手术,手术过程还算顺利。询问出险人家属,家属称2016年7月 9日下午12:30时左右,“浙岱渔***”船从南方实业船厂维修完下水,船厂负责人要求船长蔡某付清船舶维修费。当时下午,蔡某从信用社取了钱后,骑电瓶车去南方实业船厂途经环北线路段不幸摔倒,当场昏迷。幸好有过往的好心人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送往医院。最后得到南方实业船厂负责人许某的核实,确有此事。
    3、调取资料。查勘人员到120急救中心调取了救助记录,到110报警处调取了出勤记录,从交警事故中队调取事发时该路段视频监控。并根据从110报警、120出警记录中调取的报案电话询问目击证人。
    二、案件处理
    根据报案记录、目击证人、医院查勘、旁证核实、书面及影像资料调取和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可以认定为该事故属于当事人蔡某自己操作不当造成,不属于第三方责任事故;相关旁证证人证实,当事人是因工作原因去船厂缴纳所欠船舶维修费,事故发生时属于因公外出时间,可以认定为因公外出意外事故。
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2015年版》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的规定,属于本会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该会员的出险为因公外出意外致残事故,属于互保理赔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是属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在整合询问笔录、互保凭证、船员身份证和院方资料后,受理该事故理赔申请,根据2015版《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在给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再给与10%的伤残补助,最大限度保证了会员的利益。
    【启示与参考】
    作为一名查勘人员应熟悉办案流程,学会各种调查手段。结合该案的情况,首先,查勘人员应及时调取保险资料,熟悉会员投保情况,包括投保险种、投保金额、投保期限、投保人数等;其次要及时开展查勘和调查,结合本案情况,在无法和当事人直接见面询问取证的情况下,要及时开展目击证人和旁证调查,根据情况调取相关资料,同时结合权威部门的认定,确定事故的性质;最后根据互保相关理赔条款的规定,研究确定是否属于互保理赔责任范围,然后做出正确、合理的赔付决定。
    作为一名查勘人员应掌握多种知识。互保理赔案件形式多种多样,涉及保险学、医学、法学、侦查学等多方面知识,所以在日常工作中,调查人员应努力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能。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要善于发现,破解难点,对于每一个案子要善于总结,发现亮点。(岱山办事处  徐虹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