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死亡 致死原因 因果关系
【案情简要】
2017年1月12日,“浙*渔***”船停靠在沈家门某公司码头,1月20日下午3点左右,船长柴某和轮机长张某一同从沈家门修理店送发电机到“浙*渔***”船上,大概5点左右,他们在船上机舱里放置发电机时,抬发电机的钢管滑到且正好敲中张某头部。张某当时觉得头晕乎乎的,回到家后不久突发昏迷,7点左右由救护车送到普陀人民医院重症室抢救,一直未苏醒,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15日下午在家死亡。
舟山服务中心于1月22日接到“浙*渔***”船会员贺某报案称:1月20日,船员张某被钢管砸伤头部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焦点】
1、报案人报案时称张某被钢管砸伤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存在骗保行为?
2、该案出险人受伤后回家发生昏迷,该如何定性其是否属于意外死亡案件?或因自身疾病导致其在船上出了险后病情加重?或是出现险后回家发生其他意外事件导致昏迷?出险受伤与死亡之间是否有直接联系?
【案件分析】
(一) 基本情况了解调查:
接到报案后,中心理赔员第一时间前往该镇约谈船舶所有人贺某及现场目击者船长柴某,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1、该船最初实际所有人及人均为贺某,后因贺某身体原因,在今年一月份将船租赁给某有限公司,出租期限为2017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合同约定该船只每年进行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由出租方负责,上交给所属公司的管理费也由出租方负担。
2、2017年1月20日,“浙*渔***”停靠沈家门某码头,张某与柴某像往常一样去船上干活,当天下午3点左右张某和柴某到修理店把发电机抬到码头,然后用钢管把发电机抬进小船运送到自己的船上,大概5点左右在机舱里放发电机时,抬发电机的钢管不慎滑落,正好砸中张某头部,回家后不久突发昏迷,7点左右由救护车送到普陀人民医院重症室抢救,一直未苏醒,1月21日晚8点由公司负责人把出险情况告知渔船所有人贺某,故1月22日贺某打电话报案。
(二)深入调查案件焦点:
1、2017年3月3日通过报案电话967202联系报案人贺某,详细询问其在1月22日报案时说出险人张某已经死亡的具体原因,得知当时出险人被送去医院时医生已经下了病危通知,医生表示基本已无抢救希望,但由于张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家属不愿放弃救治。
2、在医院的出院小结中能清晰看到,院方诊断为:①脑梗死 ②窦性心动过缓 ③头部外伤,前额部皮下血肿。在1月20日入院当日医院诊断前额部有外伤史,即医院证明中有外伤事件,该出险事件细节经过深入调查也被证实,但外伤是否是脑梗的一个诱因,是否存在直接联系,无法给出直接证据证明无关系,也能证明外伤是脑梗的一个必然联系,经中心多次开会探讨,本着“不惜赔不乱赔”的原则,会员与死者家属经过多次谈判,家属同意按60%进行赔付。中心按照会员赔付的保额60%进行赔偿。
【启示与参考】
1、对于重大案件要制作详细的笔录,特别是会员和第一目击者,从详细的笔录中去核对时间、人数、当时的情况。
2、对家属要详细了解出险人的平时身体状况,体检是否反映出险人有身体疾病。为取得充分有力的证据,应多方面询问取证,重点向主治医生询问病情的因果联系,还原事实真相。
3、对于重大案件报案过程中要注意询问报案人员是否全面了解情况,不能由于报案人员报案的疏忽或者不良预计来评估整个案件,避免乱报或谎报案件,出现不必要的差错。
4、在理赔案件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本次案件中外伤是否是诱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没有相关联系,故理赔案处理中要深入剖析案件原因,直接的、间接的原因,理赔探讨中着重思考与重视,理清因果联系,有利于更好的处理类似理赔案件。(舟山服务中心 庞安芬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