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火灾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案件的分析及对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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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23

    一、案情简要 
    2016年12月29日8时30分,会员通过“967202”报案,称投保于协会的“浙普渔运***”船于12月27日10时30分左右在E122°45′,N30°01′海域突发火灾事故,造成该船船体受损,后该船停靠在舟山某公司码头。
    接到报案后,协会理赔人员会同舟山服务中心、墩头船厂戎厂长立即赶往渔船停靠地点进行查勘、取证。经查,“浙普渔运***”船上层建筑(包含所有通讯导航仪器设备)烧毁受损、机舱间部分设备进水受损,同时一艘渔船在救助过程中造成船体多次碰撞受损。通过对事故船上当事船长、大副、轮机长及救助船船长等船员的笔录调查,得知事故经过为:“浙普渔运***”船回港航行途径E122°45′,N30°01′海域时,渔船厨房发生火灾事故,因当时海面风浪较大,火势迅速蔓延。由于船上缺少大型灭火器材,在用完灭火器后仍无法将大火扑灭,为保证全体船员的生命安全,船长下令放弃施救,全体船员转移至船首,等待附近渔船救助,事故渔船由救助渔船用高压水枪扑灭大火后拖带回港。
    二、事故船信息
    “浙普渔运***”船系钢质辅助渔船,船长31米,型宽6.4米,型深2.95米,主机功率164千瓦,总吨位132,建造年月为1999年8月,航行与作业区域为近海航区。该船投保渔船互助保险综合责任,船舶价值42.24万元,互保比例70%,保额29.57万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07月19日零时起至2017年07月18日二十四时止,本次出险在保险期限内。
    三、案件焦点
    1、近海渔船引发火灾事故的几种常见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2、渔船推定全损事故认定及一些启示。
    四、案例分析
    (一)近海渔船发生火灾事故的几种常见原因:
    1、船上明火使用不当引发火灾。众所周知,渔民出海作业时,都使用液化气生火做饭。有些渔船在出海过程中对液化气罐的使用、管理、摆放等不重视,造成气体外泄,加上渔船内部空间狭小,气体浓度容易超出标准限量,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一旦遇到明火,瞬间便会发生爆燃现象。另外,烟头乱丢也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2、切割、电焊作业时引发火灾。禁渔期间,渔船往往需要做常规的维修保养,大都会使用切割、电焊作业。由于防火意识淡薄,切割、电焊过程中操作疏忽,加上缺乏基本的消防知识,致使火星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3、船上电线短路引发火灾。船用仪器拆卸后,未及时切断电源,电线接头也没有妥善处理,当船随风浪晃动时,正、负极相碰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另外,船员用电不当也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4、机舱排烟管温度过高引燃易燃物品引发火灾。渔船航行过程中,机舱排烟管一直处于高温状态,机械故障导致高温燃油从排烟管喷出溅至船员室顶上网具、泡沫板等易燃物品上引发火灾。船员违规在排烟管附近烘烤衣物亦是引发火灾的隐患。
    本次事故,通过对船上多名船员询问笔录调查及现场调查取证,推断事故原因为厨房做饭时用火不当引发火灾。根据2015版《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第六条第一款:“在保险期间,由于…火灾…造成互保渔船本船损失、损坏、责任和费用,本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之规定,本次出险属保险责任范围。
    (二)推定全损:也称“推定完全损失”,指保险渔船遭受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受损的估计修理费、应分摊的施救和救助(含打捞)费用,及其它支付的必要费用总和达到或超过约定的保险价值。本次事故中“浙普渔运***”船受损部位为“船体上层建筑、各类仪器设备及机舱部分设备”,评估修复费用为44.2万元,救助船船体损失及救助费为2.5万元,合计评估总损失为46.7万元,超过该船约定的保险价值4万余元,案件应按推定全损受理。为何部分损失的渔船其修理价格会高于其船舶价值?一是渔船承保时可能存在约定的保险价值过低的问题。通过对比渔船保单信息,该船3200元/吨的船体保险价值评估标准符合协会非足额渔船保险政策的要求;二是渔船理赔时可能存在损失评估价值过高的问题。本次事故损失由普陀墩头船厂出具渔船损失清单,经过认真、仔细核对评估内容,结合渔船实际损失情况,损失评定符合协会《2014版渔船维修项目价目参考表》的标准。
    五、思考与建议
    近年来,因火灾事故导致渔船遇险受损的事故呈上升趋势, 2015年普陀区共受理渔船火灾案件8起,赔款36万元,到2016年上升到18起,赔款达到260万元,渔船火灾事故的频发,给渔民会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渔船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火灾事故的损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渔民防火意识。利用渔政渔监部门开展船长面对面教育、职务船员培训等有利时机,举办渔船文明用火、安全用电知识讲座,使渔民会员清楚认识到身边存在的火患。同时通过传授船员基本的船上防火技能,提高其处理一般火灾事故的能力及火灾事故发生后的逃生能力。
    (二)加大消防设施配备力度,提高渔民自救能力。部分渔船船用消防器材老旧,甚至损坏,船东为节省开支,不及时维修、更换,一旦发生火情,无法第一时间实施有效的自救措施,只能“坐以待毙”。建议协会定期为互保渔船配发船用灭火器、防毒面具、高压水枪等消防器材,使渔船消防工作更有保障。
    (三)深入研究“推定全损”案例,优化承保、理赔方案,确保互保承保、理赔业务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渔船部分损失造成推定全损的案例时有发生,必须严谨的对待。 一是要合理区分出险渔船不同船龄段钢板的赔付价格。承保时,渔船价值评估根据船龄大小设定了不同的标准,而理赔时船用钢板的价格却统一为1.2万元/吨,造成大船龄渔船低保高赔的现象。鉴于渔船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现状,高额的钢板赔付费用会使会员产生“以旧换新”的思想,给渔业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因此,合理控制船用钢板赔付价格,能相对减少渔船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给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保障。二是要严格审核参保渔船的基本数据信息,特别是原“套牌整治渔船”,通过认真校对船检证书后在系统上做出修改,切实提高互保渔船的保险额度。同时,加大渔船足额保险费率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使渔船保险价值更接近其实际市场价值,保证渔民会员及协会的利益不受损害。(普陀办事处  张浩玮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