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案情况
2017年6月2日,舟山中心接到报案称:“浙普渔***”船于2016年6月1日,除锈工虞某在“浙普渔***”船上除铁锈过程中,不慎滑到,导致右脚受伤。
二、承保情况
接到报案后,中心查勘人员首先对会员的承保情况进行了解,“浙普渔***”船于2016年9月2日在我会投保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保险起止期为2016年9月2日0时至2017年9月1日24时,其中意外身故保额70万元/人,意外伤残保额40万元/人,意外医疗保额10万元/人,不记名投保6人,截止案发时,未曾发生批改或退保情况,案发时间位于保险时效内。
三、思考案件要点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是否属于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及2015版《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第四条之内容,投保人只有对虞某具有保险利益,即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虞某才会属于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理赔责任范围。经调查,虞某与“浙普渔***”船船东(会员)之间为口头雇佣,并无书面合同。但是,通过对船上其他船员进行询问,虞某确实为船东(会员)雇佣过来修复船舶的,不是船厂雇来修船的,符合协会条款释义中对“劳动雇佣关系”的定义解释。故本次事故中的雇佣关系成立,属于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责任范围。
(二)出险地点及事发情况的确认。
在虞某的出院小结中,出险原因为家中摔倒,明显和报案情况不符,不属于协会理赔范围内,不予理赔。因此,在取证过程中,理赔人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未单方面听取个别人员片面的笔录。在整个收集资料过程,理赔员广泛听取了医院、家属及在场船员对于事实的叙述。对相关笔录及资料进行确认分析后,理赔员确定虞某的确是在船上工作时受伤。
(三)对于船上作业人数的确认。
2015版《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本会同意按约定人数不记名投保的,如发生事故时实际人数多于保险人数时,本会按保险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意外事故、意外致残和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浙普渔***”船船上共有作业人员5人,少于保单投保人数,可以足额进行赔付。
四、启示及建议
(一)鼓励修船企业及施工队投保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修船过程中,除了会员所雇佣的人员以外,还会有船厂及外包施工队人员参与其中。如果有事故发生,极易产生多方纠纷,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因此,希望在展业过程中,继续鼓励船厂及施工队进行投保,这样可以有效扩大保险保障范围,预防纠纷发生,减少经济损失。
(二)加强伏休期间渔船安全宣传,增强会员安全意识。随着伏休开始,渔船靠港停产后,渔民在看管、维修船只过程中,依然存在大量不安全因素,事故发生几率并未减少。因此,利用渔业主管局开展渔船老大面对面教育、船员技能培训等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渔业安全教育活动,同时宣传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重要性,全面提升渔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其风险保障程度。通过营造“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普陀办事处 丁立芬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