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目击失踪案回访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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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19

    【关键词】  无目击 失踪 回访
    【案件经过】
    2016年8月7日中心接到渔业公司报案称:“苏*渔***”船船员胡某于当日20时左右在219海区3小区作业时失踪。
    接到报案后,中心查勘员首先对会员的承保情况进行了解,该船于2016年1月15日向台州办事处不记名投保6人,互保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00:00时起至2017年1月15日24:00时止。投保意外身故60万元/人,意外致残30万元/人,意外医疗5万元/人。
    中心调查人员通过对当时在船船长王某及船员常某的询问了解到,“苏*渔***”船于2016年8月7日17时左右在219海区3小区作业,时至20时左右抛下网具后,船上所有人员开始清洗舱面。出险人胡某清洗完后独自一人先回船员室休息。随后,船员常某也回船员室,但是在房间内及船艉都未发现出险人的踪迹。于是通知船长,船长随即叫人在船上进行寻找并在附近海域搜寻。该船在出险海域搜救多时无果后于2016年8月8日7时开始回港,期间船长和村公司联系,要求村公司报案,并于2016年8月8日10时左右泊至鸡山港。
    会员提出理赔申请后,中心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2015版)第二章互保责任第四条第一点中规定,出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下落不明的,可认定为雇主责任理赔范围。最后,中心预赔会员450000元,会员实际赔偿给死者家属678800元。
    【本案焦点】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2.缺少户籍注销证明能否理赔?
    3.外地船员失踪后为何要回访?
    【案件分析】
    因本次事故为无人目击的外地船员失踪事故,考虑到该起事故经过,建议经法院宣告死亡后进行理赔。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而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别,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则是指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该案主张暂缓理赔的理由: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由此可见,出险人不具备宣告死亡的条件,更无法推知其已自然死亡。《民法通则》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有两种: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是指人的生命丧失,即人的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后者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由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如果通过正规的程序来进行,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籍,这样就把风险转移给了法院及公安部,由他们代保险机构进行舆论的监督。这样显然显得更为合理及合法。但通过这个流程来操作的话,时间往往会拖的比较久。
    而主张先行赔付的理由:保险的宗旨是通过组织经济补偿,保持经济、家庭的安康。被保险人失踪后,其家属饱受心理、精神上的折磨,本想通过获得赔偿金带来少许安慰,此时法律条款严格区分有违保险宗旨。且出险人胡某只在理论上存在生还的可能,被保险人失踪后固然有很多结局:生存、自杀或者意外死亡,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双方出险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认定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比较合适。
    本案是外地船员无目击的失踪案件,且到目前为止也并未发现出险人的尸体,理论上尚有生还的可能,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性,建议在失踪后的一段时间实行对出险人户籍地的回访,并通过在前期调查中获得的出险人手机号码及出险人家属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不定期跟踪联系,排除生还可能性。本次调查回访工作扩大了该失踪案在当地的影响,并尽可能地降低了出险人如果生还骗保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会员的利益,也避免协会遭受损失。
    【启示与思考】
    1.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日常的积累渗透到我们的业务条款之中,为后续的理赔奠定坚实的基础。
    2.理赔作为后续的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主动、准确、迅速、合理”的理赔方针,采取主动地、积极地、有效地取证调查能够更好的把控整个案件的发展流程。
    3.本次对失踪船员户籍所在地进行回访,为以后的无目击证人失踪案件回访调查积攒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为无目击证人失踪案件的理赔提供一种新的理赔思路。(台州服务中心  杜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