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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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12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国办法》中明确要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部分渔业船员证书发证权限、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渔业船员累计记分制度、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船员申请职务船员证书年龄资格上限等内容进行制定并报农业部备案。结合我省渔业船员管理实际,对《国办法》中职务晋升、实操评估、考试考核、证书换发、培训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制定印发了《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省办法》共分6章29条。
    1、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具体管辖、船员管理的工作要求;
    2、第二章是证书和配员,明确了证书分类、最低配员标准、职务晋升;
    3、第三章是考试(核)与发证,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的发证权限、评估员队伍、考试(考核)对象、申请证书年龄、考核科目、补考规定、过期证书及吊销证书处置、签发人制度;
    4、第四章是培训与服务,明确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具备条件、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机构服务范围与职责;
    5、第五章是监督与管理,明确了渔业船员信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累计记分制度;
    6、第六章是附则,明确了未尽事项及施行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发证权限。
    根据我省实际,对发证权限进行了分级管理划分。
    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职务船员和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将海洋渔业船舶二、三级驾驶(轮机)人员、助理级职务船员和内陆渔业船舶一、二级驾驶(轮机)人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授权予设区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将机驾长、普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授权予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1、海洋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依据《国办法》第17条(附件4)备注----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标准,根据本地情况,对船长不足24米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和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配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农业部备案。考虑到我省小于15米以下渔船在近海作业,当天出海当天返回;船上人员一般在2-3人,且是生计渔民,所以在《省办法》12米≤船长<24米最低配员中,将船长小于15米且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进行了免配助理船副的设置。
    2、内陆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我省内陆渔业船舶基本上都是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以夫妻或单人作业的方式存在。对不足12米或12米以上、不足50千瓦或50千瓦以上的内陆渔业船舶最低配员进行了明确(见表)。

 
内陆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四)关于船长不足12米或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船船员申请职务船员证书年龄资格上限规定。
    考虑到船长不足12米或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的渔船为小型渔船,均在近海和内河作业,船上人员又是生计渔民,所以将这类渔船船上人员申请证书年龄规定为不超过65周岁。
    (五)关于渔业船员累计记分制度。
    《省办法》中对渔业船东或船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行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度。每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总分12分,从渔业船员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上一记分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12分的渔业船员,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六)关于职务晋升。
    《国办法》中未明确海洋机驾长和内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晋升,所以在《省办法》中予以明确,将海洋机驾长视与助理级职务船员同等。
    1、海洋渔业船舶
    驾驶人员:机驾长或助理船副→三级船长或二级船副→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
    轮机人员:机驾长或助理管轮→三级轮机长或二级管轮→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级轮机长。
    2、内陆渔业船舶
    驾驶人员:机驾长→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
    轮机人员:机驾长→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级轮机长。
    (七)关于签发人制度。
    根据《1995年捕捞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F,1995)证书与签证“只有在有关资历、年龄、健康状况、培训、资格和考试要求都符合《附则》中的各条时,才应签发捕捞渔船船员证书。”规定,《省办法》中明确了签发人制度,并要求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渔业船员证书签发人并报省局审批并公布。
    (八)关于实操评估员。
    《省办法》第九、十、十一条中具体明确了实操评估员申请标准、评估员主要职责以及评估员聘任、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浙江籍渔业船员及浙江登记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
    四、解读机关与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解 读 人: 谢加洪,  联系电话:0571-88007129。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