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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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27

沿海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017年是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巩固成果、完善体系的关键之年,也是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进入“打非减船、压减产能、恢复资源”第二阶段的收关之年,更是为实现第三阶段“到2020年,浙江渔场渔业资源水平力争恢复到上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海洋捕捞与资源保护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
    根据协调小组第四次成员单位(扩大)会议关于找准“实践方位”,拉高“工作标杆”,进一步完善体系,明确导向的战略部署,现将《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201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坚决将‘一打三整治’工作进行到底,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
                                                         “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
                                                               2017年4月24日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
专项执法行动2017年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坚定不移持续深入打好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战略部署,坚持“打治转”并举,巩固扩大前期成果,着力把“一打三整治”推向纵深;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探索海洋渔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扎实开展减船减产及渔民转产转业,统筹做好促改革、调结构、护生态、惠民生各项工作,为国家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浙江样本,全力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由初见成效到大见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
    围绕“涉渔‘三无’船舶全面取缔,非法捕捞基本杜绝”目标,以组织实施“幼鱼资源保护战”“伏休成果保卫战”和“禁用渔具剿灭战”(以下简称“三战”)为抓手,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杜绝涉渔“三无”渔船死灰复燃;确保完成“船证不符”渔船(“套牌”渔船)整治核查3000艘;确保取缔违禁渔具2万顶,基本实现违禁渔具(“一电四网”)在码头、停港渔船、沿海滩涂“三不见”;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剿灭劣Ⅴ类水”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水产养殖和海洋船舶油类污染管控。
    1.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其它各种非法行为。
    ——继续高压严打涉渔“三无”船舶。深入开展涉渔船舶建(修)造厂(点)联合巡查,有效预防非法建(改)造渔船行为,加强对跨地区修造渔船和建造出口渔船的监管;组织实施常态化的清港、海巡联合执法检查,密切追踪外逃、藏匿“三无”渔船,严格转用养殖、休闲渔船监管;按照“可核查、不可逆、无水分”的要求,对新发现的“三无”渔船发现一艘、取缔一艘,并实行责任倒查,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全面加强幼鱼保护工作。坚决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制定并实施主要作业渔具规定、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幼鱼收购单位目录等配套制度,完善渔获物鉴定、非法渔获物处置等办法。加大《决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属地负责制,巩固深化渔业、市场监管(食药监)、经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边防)、海警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各部门依《决定》要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各类非法捕捞、收购、销售、转载、使用幼鱼等行为。
    ——全面落实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休制度和我省2017年海洋禁渔休渔通告。围绕调整后各种作业渔船的伏休时间节点,进一步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渔业部门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固化“以乡镇为单位、村社为单元”的“定人联船”制度,从严落实开捕渔船“检查一艘、合规一艘、准许开捕一艘”要求。切实加强捕捞、运输、销售、加工和渔需供给全产业链监管,陆上重点严把渔获物市场进入关和充冰、加油补给关,落实渔获物进场索票索证制度,海上、港口重点监控渔运船、异地休渔渔船和外省籍渔船,依法严处违反伏休规定行为,确保新伏休制度顺利实施。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活动。行政执法、海警、公安(边防)、检察等单位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海洋与渔业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海警、公安(边防)机关,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备案;海警、公安(边防)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确保对相关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应加大对上述工作的监督工作力度;公、检、法部门对处理或裁判结果应及时通报海洋与渔业部门。
    2.深化“船证不符”渔船整治。
    ——全面开展整治核查核准工作。围绕“船证不符”渔船基本整治到位的目标,按照“县自查、市核查、省核准”方式,对辖区内“船证不符”渔船整治情况逐艘自查,对12米以上“套牌”渔船整治情况逐艘核查,明确自查、核查的项目和内容清单,做好查漏、核准工作,确保应治尽治,不漏一船。
    ——消化超额备注功率渔船。执行国家渔业“双控”政策,制定本辖区备注功率渔船的分年度消化计划,加大统筹力度,采取暂缓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翻倍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综合措施,促使违法渔民按规定尽早、彻底整改到位。备注功率渔船未补齐功率指标前,严格实施“多休减捕”,对未履行“多休减捕”的渔船,按违反伏休规定查处。
    ——防控新“船证不符”渔船产生。进一步优化和推广标准船型,规范渔船建(改)造管理;组织开展捕捞辅助渔船(渔运船)、省内“失管”(两不管)渔船、省外挂靠渔船和内陆跨区域作业渔船专项整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瞒报虚报行为,对新产生的“套牌”渔船一律按涉渔“三无”船舶处理,坚决杜绝新“船证不符”渔船产生。
    3.全面开展禁用渔具整治。
    ——严把海滩分片包干巡查关。建立覆盖沿海海滩的基层监管网络体系和定期巡查制度,全面实施“滩长制”,划片包干清除滩涂、港湾地笼网、滩涂串网和违规张网。
    ——严把海上、港口渔船检查关。开展渔船证网大排查,加强进出港渔船携带渔具检查和常态化海上巡查,规范台账记录,组织开展全省“大清网”专项行动,从严查处携带、使用“绝户网”和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行为。
    ——严把渔具制售源头关。分片排摸和动态监管渔具生产、销售厂(点)情况,联合开展打击制销违禁违规渔具专项行动,从严查处制售违禁违规渔具行为。
    4.稳步推进海洋环境污染整治。
    ——严管入海排污口。各级环保、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核实、建库立档和规范认定工作,建立直排海污染源、入海排污口监测和执法巡查协调机制,定期开展日常监测和执法巡查,严格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行为。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确保入海排污口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省入海河流消灭劣Ⅴ类,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并符合国家“水十条”考核要求。
    ——严控海洋船舶油类污染。设区市政府牵头,组织制定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确保含油污水、垃圾上岸处理。
    ——加强水产养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修订);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推进减排减药,推广应用配合饲料养殖面积2.5万亩、海水养殖标准网箱1.5万只;加强养殖滩涂用药管理,开展重点季节巡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农药清滩行为。
    (二)强力推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围绕“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的要求,积极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制订兼顾资源保护、渔民生计、就业创业和渔业管理的贯彻意见和举措,着力推动渔民转产转业,确保完成全省压减国内海洋捕捞产能6.45万千瓦、海洋捕捞产量28万吨的年度任务。
    1.扎实开展“双减”工作。
    ——实施减船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下达的减船计划,逐级分解任务,完善工作流程,做好2016年已签订减船转产协议的渔船拆解工作,按规定发放减船补助资金;要加大减船转产政策宣传和工作推进力度,及时上报2017年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确保完成年度减船目标。
    ——做实减产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下达的国内海洋捕捞生产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乡镇、村(社区)及海洋捕捞最小生产单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将减产重点统一到幼鱼、仔稚鱼和低价值鱼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海洋渔业产出控制新模式,选择部分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开展浙北渔场限额捕捞管理,探索经验,逐步推广。开展全国海洋捕捞生产抽样调查(浙江)试点,渔业、物价、统计部门要协同研究渔业生产相关统计指标体系和方法,建立水产品价格监测体系。
    2.加快推进转产转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整合政策资源,加大扶持力度,通过财政金融、用海用地等政策倾斜和提供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鼓励渔民转产转业、抱团创业,引导渔民在民宿经济、休闲渔业、水产养殖、水产品物流冷藏等领域实现就近转移。积极开展“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创建活动,大力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积极推广水产品海上加工、海上冷藏、健康养殖、水产电商等,运用科技手段延长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培育特色渔村等融合发展新业态,支持远洋渔业规范发展,不断拓展发展新空间,拓宽就业新渠道,促进海洋渔业减量增收、提质增效。
    3.完善渔船管控制度。
    ——加强捕捞渔船管理。制定并落实渔船分类分级分区差别化监管、渔船建造、渔具渔法、限额捕捞等管控要求,完善渔船建造审批规则和“造船网”运行机制,严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严禁随意更改渔船主尺度和主机功率、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标定功率,严禁审批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强化渔船属地管理,以解决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信访反映问题为契机,开展渔船管理基础性工作排查整改;严禁跨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严禁在内陆地区登记注册国内海洋渔船。推进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建设,规范交易行为。
    ——加强休闲渔船管理。严格执行休闲渔船管理的三个文件(“关于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使用体验式拖网渔具的休闲渔船过渡期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休闲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地要制定规划,明确休闲渔船控制总量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除从事垂钓、采集的休闲渔船外,使用其他捕捞渔具的一律实行专项许可管理;对现已从事休闲经营的“老船”,设定过渡期按新的要求整改;休闲渔船应实行公司化管理,优先照顾上缴功率指标退出海洋捕捞的渔民从事休闲渔业。各级渔业、旅游、海事、边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责、紧密合作,严格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以休闲名义非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保障合法合规经营。
    (三)积极开展海洋环境生态修复。
    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8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海渔发〔2016〕4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浙海渔发〔2017〕1号),围绕海洋经济发展、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文化建设、海洋管理创新等五个方面,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今年5月,各沿海县(市、区)要完成创建实施方案的编制、送审及发布工作,同时要落实举措,加快推进,省里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
    1.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加强涉海环保部门沟通协调,推进协同测管、信息共享,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对“三湾一港”、环境敏感海域的关键指标开展高频度连续监测,进一步规范海洋环境公报(通报)编制发布。
    2.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出台实施“美丽黄金海岸(线)带建设方案”,建立项目储备库,启动20公里岸线整治修复工程,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工作。加强重点港湾整治、海洋保护区建设,在台州大陈、三门,舟山东部海域,温州沿浦湾等区域开展海洋保护区选划论证工作,开展温州市水生生物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研究工作。开展滨海湿地资源调查,通过纳入重要湿地名录、生态红线划定等方式对滨海湿地资源进行重点保护。
    3.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以人工鱼礁为重点的海洋牧场建设力度,完善工作机制,科学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构筑以鱼治水、以鱼秀水的生态屏障。加强“三场一通道”调查、研究和保护,在舟山渔场、温台渔场、官山岛、七星岛、大戢洋、大陈洋、马鞍列岛等区域选划公布9个经济鱼类产卵场保护区,开展2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建设,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10亿单位。
    (四)不断完善民生保障。
    围绕热点诉求、重点人群和重要任务,扎实推进各项强渔惠渔政策落地落实,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老有所养,难有所助,力争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与较大以上事故数双下降。
    1.稳妥推进渔业油价补助改革。严格执行国家渔业油价改革及其配套政策,落实县(市、区)长负责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原则,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发放若干事项的通知》(浙海渔计函〔2017〕2号),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有序平稳发放(力争在禁渔期结束前,按规定完成2015、2016两年的补贴发放任务)。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组织做好人工鱼礁、深水网箱、渔港避风锚地、渔业装备设施建设、渔船更新建造等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储备、申报和实施。
    2.着力改善渔民生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人社、财政、海洋与渔业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类做好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力争实现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全覆盖。探索小型生计渔船总量控制、集体经营、划区管理模式,解决生计渔民实际困难,积极推进《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修订。优化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服务,推行渔业基础设施互助保险,推动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
    3.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实施“渔业系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八项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重点加强对“一类事故四类船”(即:商渔船碰撞类事故,帆张网、捕捞辅助船、蟹笼渔船、休闲渔船等四类“高危”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与安全监管。完善技防手段,拓展AIS、北斗定位等设备系统的功能,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提升综合治理能力。
    按照“责任落实、监督到位、衔接顺畅、办事高效”的要求,针对薄弱环节、关键领域,补齐工作短板,创新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部门协作,强化条块结合,形成各就其位、各尽其责、联动有力、执法高效的管理体制机制。
    1.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探索海洋渔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围绕“渔业资源产权归属”和“基层渔民自治组织建设”两大核心问题,在舟山等地开展研究和试点探索。大力推进渔业合作社、协会、中介服务等基层组织建设,开展限额分配、入渔安排、资源费收缴等赋权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渔民群众自治管理基础性作用。
    ——全面构建“滩长制”。制定出台《关于在全省沿海全面实施“滩长制”的若干意见》,设立“滩长”,落实责任,加强巡查,全力整治海滩上使用地笼网、滩涂串网、违规张网,非法“造、修、拆”船,非法围填海,农药清滩,入海排污口违规排放及其他破坏海洋生态、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滩长制”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沿海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滩长制”工作方案并报省协调办备案,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滩长制”落地见效。
    ——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推广宁波伏休期间主要成员单位派员合署办公、海上执法互派人员联合办案等经验,巩固深化渔业、市场监管、经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海警等部门联勤执法、联动攻坚、联合办案等机制,切实提高执法监管效率。深化固化“一联四定”工作机制(即“海陆、区域、部门联动执法监管”机制,“定人联船”“定人联滩”“定人联口”“定船联海”等工作制度),全面压实监管责任。创新渔船建造属地管理、依港管船、渔船社区化等监管模式,探索将违法生产经营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研究解决“一打三整治”执法难点问题,规范全省渔业违法刑事立案、移送、处罚标准和程序,对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涉渔违法行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做好系统谋划。开展渔场修复振兴工作体系和配套政策研究,围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由初见成效到大见成效”的要求,从生态保护、产业转型、渔民增收、基层治理等维度,构划到2020年的指标体系,细化列出横向跨部门、纵向到乡镇的目标定位和具体任务指标,同时完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和实效性。
    3.加强基础工作。加大财政支持,深入实施“百船千人常态化巡航、执法配套设施、指挥一体化、监控体系、渔政铁军、群防群治”等六大建设工程;强化科技支撑,推进海洋生态修复以及渔业绿色捕捞、生态养殖、精深加工等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攻关,开展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支持有关科研院所设立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评估机构,提升海洋与渔业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之间、省级部门之间大数据共享。
    (六)加强督查考核。
    1.加强督查。继续组织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督查工作,通过明查、暗访、核查等方式,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时整改、销号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公众信访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格局。将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年度工作任务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考核、巡视内容。
    2.严格考核。进一步健全“一打三整治”考核体系,突出考核重点,优化考核指标,组织实施年度考核,评定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继续组织开展“最美护渔卫士”评选活动。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列入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范畴,并与下一年度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及用海指标等挂钩。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 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