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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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10

各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探索水产养殖保险的总体要求,我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委托省渔业互保协会于2013年起具体实施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四年来,通过不断加强各类保险产品开发,持续优化,逐步推行,工作成效初显。据统计,已累计承担风险保额7.12亿元,处理理赔案件499起,赔付金额达3689.79万元。纳入保险范围包括海水鱼类、浅海贝类、浅海藻类、海淡水虾类、海水池塘蟹虾贝、淡水鱼类、龟鳖类以及其他名特优水产品等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全面布局初步形成。为推进水产养殖业保险体系建设,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成果,确保2017年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加强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并将省渔业互保协会编制的《2017年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的重要意义
    我省渔业正处在转方式调结构、推进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以养为主”将是指导渔业发展的长期方针,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对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和渔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保障水产品安全供应、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和促进养殖渔民增收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水产养殖业是高风险行业,极易受到热带风暴、赤潮、暴雨、洪水和病害蔓延等影响,造成养殖设施破坏、养殖生物死亡、逃逸或减产等巨大损失,养殖渔民因灾返贫现象常有发生。推进水产养殖保险,构建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对于提高广大养殖渔民抵御灾害能力,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工作高度重视,连续发文要求加快推进。2013年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8号)中提出“将渔业互助保险试点拓展到水产养殖业”。2014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明确“加大力度发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2016年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也明确“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保险”。为此,各地要从稳定渔业生产、促进渔民增收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的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围绕保障水产养殖业平稳发展、促进养殖渔民增收的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会员互助”的原则,坚持“保大灾、保成本、保恢复生产能力”的思路,完善运行管理、提高服务能力,逐步推进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养殖业生产风险保障水平,为渔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在进一步巩固提高海水地区互助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淡水地区拓展。以养殖大户、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为抓手,试点先行,逐步推行,到2020年,试点地区承保覆盖面达50%。
    保险产品规划布局合理。将主要水产品及养殖模式纳入保险范围,加大淡水地区覆盖面,推动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拓展保险广度和深度,空间布局兼顾“南、北、海、陆”。
    提高保障程度和水平。满足养殖渔民合理的基本保障需求,适当提高互保金额,尽可能接近实际赔偿需要,建立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健全保费补贴、业务运行管理制度,规范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服务。
    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发挥渔业互保协会组织健全、机构完善的优势,依托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和力量,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承保、理赔和信息等组织服务体系,将服务网络延伸到试点地区的每个渔业行政村。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好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措施,精心组织部署,加强协调和指导,广泛深入宣传,强化风险保障意识,优先组织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和合作社参加互助保险,积极引导广大养殖渔民参保,加强与财政、农办和气象等相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各项既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关于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农财发〔2014〕93号)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依托当地渔技推广、农业合作组织等机构,建立健全基层队伍。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为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提供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撑,确保展业宣传、理赔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要强化督查考核,切实推进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财政政策资金管理。切实加强省级财政专项中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强后续政策资金结算与监督,让专项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等现象发生;积极落实财政补贴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提高保险保障程度。

    附件:《2017年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3月28日

2017年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实施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