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办事处组织召开首期会员船安全生产防宣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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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17

    3月16日上午,临海办事处在桃渚镇二楼会议室组织桃渚片区渔民会员代表召开会员船安全生产防宣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桃渚镇尖头村、八份村、北塘村、后塘村、万兴村、小峙村、永兴村等重点渔村会员代表和临海市跃伟渔业专业合作社、临海市宏发渔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临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林小勇、临海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中心负责人和临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桃渚执法中队负责人等也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协会2017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对《渔船安全管理八条规定》每一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台州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相关条件进行详细宣讲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围绕“执行《渔船安全管理八条规定》、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一主题进行交流。如执行“必须落实上船船员实名制登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员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出港前10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并及时变更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会员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在《平安日志》 “浙临渔***渔船船员名册信息”页详实登记上船船员基本信息,各挂靠渔船管理村级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协保单位)根据会员上报情况对包括“浙临渔×××××渔船上船船员持证情况登记表”等材料而建立“一船一档”,就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渔船安全管理八条规定》第四条“必须落实上船船员实名制登记”的具体履职尽责行为。
    会议还征求《增设特别约定》内容的意见,认为互保《增设特别约定》内容弱化了促进事故善后调处、灾后恢复生产等社会效益功能的发挥,违法该“罚”,突发意外事故损失也该“赔”,“追责”和“理赔”双轨运行并不矛盾,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符合会员参保有效规避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的期待;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出海偷捕导致事故不予理赔,与会人员普遍认可,现行的《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项已有约定(会员或其代表的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建议维持现行条款约定即可。
    会议认为,对《2017年业务政策调整方案》的征求意见,是对伏季休渔政策、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政策调整后会员普遍关注问题的及时回应,实施差异化、精准化调整费率有利于互保平稳可持续发展,期待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政策转移支付项目建设、互保业务政策调整等有更多的惠渔措施。
会议还探讨了2017年度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知识轮训宣讲主要内容和方式。(临海办事处  林善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