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填海计划差别化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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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10

    《浙江省围填海计划差别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省发改委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围填海为繁荣地方经济、保障社会民生提供了重要的海洋空间资源保障。同时,近年来,部分沿海地区出现了围填海规模增长过快、海域资源利用粗放、存量围填海纳规管理难度大、确权海域利用效益低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围填海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的管控要求,同时保障重大建设项目落地,在梳理国家有关围填海管控政策的基础上,围绕经济转型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浙江省围填海计划差别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行围填海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建立指标安排与上年度执行率、指标使用效率、产业导向、省级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挂钩的管理机制,发挥围填海指标对“两区”建设、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重大战略的保障作用,倒逼沿海市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要素统筹配置有机结合。
    二、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的《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2011〕2929号)、《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国海发〔2015〕8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国海发〔2016〕4号)、《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海规范〔2016〕1号)、《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浙江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浙政发〔2010〕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19号)、《浙江省围填海计划管理实施办法》(浙发改农经〔2012〕1438号)等政策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原则、计划编制和安排、计划差别管理、计划追加和核减等方面。
    (一)管理原则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围填海管控办法》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对促进存量围填海利用和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管理原则也体现了这两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坚持自然岸线利用“占补平衡”机制、坚持促进存量围填海消化利用、坚持区划规划制度引领、坚持国家省发展战略导向、坚持省级统筹和分级管理等管理原则。
    (二)计划编制和安排
    《办法》对省市县三级编制围填海计划建议的职责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围填海计划安排的程序和要求。由于国家围填海计划下达时间较晚,《办法》明确省级预留适量指标用于保障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对省级预留指标的用途、设区市预先安排的指标额度进行了规定。
    (三)差别管理
    《办法》规定了计划指标分配与上一年度海洋与渔业重大目标任务(含浙江渔场修复振兴任务)、围填海计划指标执行情况、海岸线保护与修复、存量围填海消化等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明确了扣减或取消年度计划指标的七种类型。同时,结合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对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情况好、自然岸线保有状态佳、海洋空间资源整治修复任务重等地区进行指标分配倾斜。
    (四)计划追加和核减
    为切实提高追加指标的使用效率,《办法》对指标追加提出了严格要求,并与年初下达指标的使用情况进行挂钩。同时,结合近年来我省围填海管理实际,为及时准确掌握计划指标使用情况,扭转各地重指标申报轻指标核减的现状,《办法》对指标核减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计划核减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四、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围填海年度计划(包括国家下达本省的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编制、申报、安排、执行、监督和评估。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规定。
    五、实施期限
    《办法》于2017年2月27日签发、3月3日印发,自3月29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阮飙 联系电话:88007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