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4年我省发布了全国首个《重要海洋渔业资源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DB33/T949-2014)省级地方标准,对18种主要鱼类的最小可捕捞规格做出了规定。2015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制度的通告》(浙海渔发〔2015〕7号),公布实施该标准。
但是,由于海洋捕捞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现象十分严重,在现阶段的生产实际中,无法全面推进最小可捕规格标准的实施。同时,该标准对于多少比例、多大规格的幼鱼可以上市场直接销售未做出规定,渔船也不可能直接丢弃捕获的幼体,市民在市场上见到过小的幼体销售往往会产生渔业资源保护不力的想法,影响公众保护渔业资源的信心。
为有序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六种常见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
二、政策主要内容及说明
《通告》主要分两块内容:
一是根据科研部门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明确了带鱼等六种海洋渔业资源品种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分别是:带鱼60克、大黄鱼125克、小黄鱼30克、银鲳60克、鲐鱼65克、三疣梭子蟹70克。
二是重申了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全年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的幼鱼。
说明:依据来自省人大常委会保护幼鱼决定第四条。在此重申人大决定,主要是为了使本通告在内容上更加完整。
(2)本标准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说明:省人大常委会保护幼鱼决定第一条: “……省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一定期限内……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此期限根据科研部门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确定,也为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和渔具专项整治工作相衔接。到期前我局将进行效果评估,重新调整和完善。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意见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施杭城,联系电话:0571-8800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