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费是不是属于渔船互保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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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28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渔船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意外事故时,由协会和会员(包括与会员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如代理人,雇用人员等)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对此救助行为,获救方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救助费用的产生应符合3个条件:一是救助人必须是海难的第三者。会员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如船员等不属于海难的第三者。因此进行施救时所发生的费用将不视为救助费用;二是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救助人由于履行救助合同的义务,对遇难渔船进行救助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救助费用;三是救助行为必须要有实际效果。
    按协会条款约定,救助费用为保险责任范围,对于不同的保险责任,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偿:
    投保全损责任的保险渔船因保险事故正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且极可能造成全损事故时,而由政府部门组织或其他第三方进行的有效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对非保险事故,或因保险事故并不存在造成上述可能时,协会不负责赔偿。
    投保综合责任的保险渔船因保险事故正处于危险的状态且极可能造成事故损失扩大时,而由政府部门组织或其他第三方进行的有效施救或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对非保险事故,或因保险事故并不存在造成上述可能时,协会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