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A船在系泊某渔港码头雇佣电焊工虞某进行临时性渔船修复电焊作业时,不慎受伤住院。船东随即向协会索赔。
二、船舶互保情况
A船,雇险意外医疗保额为10万元/人,互保人数6人。互保期限自2015年10月17日00:00时起至2016年10月16日24:00时止,此次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限内。
三、思考案件焦点及调查情况
1、首先确定本次事故是否属于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责任范围。
根据2015版《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第四条 保险期间,会员本人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导致伤残或死亡,根据劳动雇佣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本会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那么虞某是否属于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呢?经调查,虞某与A船船东(会员)之间为口头雇佣,但通过船上其他船员询问,虞某确实为A船船东(会员)雇佣过来修复船舶的,符合该条款释义中对“劳动雇佣关系”的名词解释“是指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直接劳动雇佣关系,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长期固定工,该劳动雇佣关系应有劳动雇佣合同为依据。没有合同的,应有能够证明其劳动雇佣关系的合法材料,如但不限于船舶户口簿、船员签证簿。”故本次事故中的雇佣关系成立,属于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责任范围。
2、如何确定出险时船上人员实际人数。
2015版《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 经本会同意按约定人数不记名投保的,如发生事故时实际人数多于保险人数时,本会按保险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意外事故、意外致残和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经初步调查,该航次A船共计出海人员为6人(含会员),回港后一人离船,其余5人在船修整,另雇佣虞某从事船体修复作业。那么虞某出险时实际在船人数如何计算,6人还是7人?经再次询问了解,该名离船船员为会员外派到岸上采购渔需物质,则根据2015版《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第四条 保险期间,会员本人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导致伤残或死亡,根据劳动雇佣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本会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故该名外派人员仍在互保的责任范围内,建议本次事故中的实际人数为7人。反之,如离船的船员为非因工外出(如:回家)或者是与A船船东(会员)解除劳动雇佣关系,那么本次事故的实际人数应为6人。
四、启示及建议
现阶段近海渔船在本协会投保的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基本为不记名投保,类似上述案例中非船员类的事故也时有发生,使协会在某种范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有无限+的趋势。故需要我们查勘人员多方调查,深入了解,收集第一手资料后仔细分析案情,灵活运用保险条款,既要保障会员利益,又要严格把关防止道德风险。也建议协会逐步地开展雇主责任互助保险记名投保,合理地减少承担的责任风险。(岱山办事处 顾金凯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