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控政策”致使捕捞渔船主机功率指标贴花凭证成为事实上的有价票证和渔业成本补助政策(渔业燃油补助政策)的双重诱因下,趋利性商业资本已涌入海洋捕捞业,出现一批高比例控股高比例雇工或纯雇工、出租或承租等商业性营运模式渔船,严重冲击了以“人(船东)、船、港三者高度统一”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群众生计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危害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着重从落实租赁渔船的安全责任主体、日常监管方面进行了探索,努力减少租赁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盲区,探索完善新时期渔船属船籍港管理模式。
一、临海市租赁渔船概况
承租或出租渔船各地普遍存在,临海市渔民每年承租外县(市、区)的渔船最高年份达30余艘,县内租赁最高年份近30艘,出租外县(市、区)的渔船最高年份也有近30艘。临海市承租渔船从事作业方式主要为流刺网或定刺网。租赁方式有常年租赁和冬(春)汛短期租赁,常年租赁的租期一般从当年的8月份(农历七月半)到翌年的4月(清明前后),主要用于冬汛梭子蟹定刺网生产和冬春汛流刺网生产;冬汛短期租赁渔船主要用于梭子蟹定刺网生产,租期一般为当年的8月份(农历七月半)到翌年的2月(春节前);春汛短期租赁渔船主要用于流刺网生产,租期一般从春节到渔船三修保养。
二、当前租赁渔船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租赁渔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传统生计型群众性渔船管理责任主体为“船东和船长且两者具有高度的固定性、同一性”,而投资型商业性操作的租赁渔船责任主体扩展为“船东、经营人和船长实际上处于渔船安全生产核心责任主体地位的经营人、船长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且渔船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没有主动到渔业部门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进出港签证、渔业保险批改等手续的意识和行为,租赁渔船实际已成为当前渔船安全管理的盲区之一。承租渔船经营人和船长实际上就脱离了正常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视线,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防宣培训教育机会,对租赁渔船而言就存在“培训了不上船,上船的没培训,编组编在纸上,防宣滞留岸上”的安全生产隐患,由于渔船生产作业的特殊性,船东的主体责任落实往往流于形式,实际经营人和船长的主体责任得不到有效督促和落实。
2、承租渔船实际经营人经济基础薄弱、安全投入能力低,闯冒意识强、自我防范意识低,雇用渔工实操技能差、应急处置水平低。
3、租赁渔船老旧质差抗风险能力低,实际作业人数普遍超过检验证书最高核载人数,救生、消防、通导等安全设备即刻可用状态得不到有效维护。
4、日常监管落实难。生产作业海域和销售、补给港口远离本市(县)域行政管辖区,租期起始不定、长短不一,雇用船员流动性大。
三、租赁渔船监管对策
(一)基本原则:充实完善“属船籍港”管理基本原则, 实行“船籍港管理为主,承租方配合为辅;船东主动审报为主,摸排举报查处为辅;落实隐患整改为主,逐步规范管理为辅”的租赁渔船清理整顿原则;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已明确的“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的落实主体责任要求,探索实施“船东和承租经营人为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落实措施。
(二)基本思路:
1、出租方渔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
渔船出租方渔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船东及时对出租渔船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出租启用前一次、租赁期中间一次),做到船证相符,人证相符,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对出租渔船的安全隐患自查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渔船安全设施有效配备。督促船东在本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互保办理足额保险(按检验证书最高核载人数)。
渔船出租时,渔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出租渔船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出租协议公证,并书面通报承租方渔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对承祖渔船经营人、船长的定期培训教育、编组生产、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的实时监管、执法检查等日常管理。
2、承租方渔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
接到出租方委托管理书面通报时,承租方渔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经核实确认后,应将其纳入本地化管理,承租渔船经营人选定的渔船基层管理组织(村、合作社)要建立承租渔船临时档案,明确监管内容,搞清作业人员,落实租赁期挂靠承租渔船动态管理;确保承租经营人、船长培训教育、渔船实时监控、渔船隐患排查整治、渔船出海生产编组与船籍港其它渔船同步实施。加强该类船舶进出承租经营人所在地渔港的安全执法检查。
3、出租渔船船东、承租渔船经营人要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基本对策:
1、探索建立县(市、区)级租赁渔船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2、各涉渔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群众承租经营外县(市、区)渔船情况的核实和摸查,将辖区群众承租经营外县(市、区)渔船情况汇总造册抄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督促承租渔船挂靠经营人所在地渔业村(社、)公司进行编组生产;督促承租渔船经营人配合船东到承租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检验、渔船登记、捕捞许可、进出港签证等各项准入管理手续,到承租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互保办理足量(按检验证书最高核载人数)、足额渔工保险并批改;全面加强承租渔船的经营人(二船东)及船长培训教育、渔船实时监控、渔船隐患排查整治、渔船出海生产编组、安全执法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特别要督促承租经营人(二船东)、船长参加出租方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船东船长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合格由出租方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承租方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承租方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船东船长安全培训(培训合格由承租方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出租方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3、各涉渔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群众出租渔船情况的摸查,查清出租渔船的承租方情况,将辖区渔民出租渔船情况汇总造册抄送渔业主管部门,与渔业主管部门一起完善出租手续。督促船东及时申请办理出租渔船船舶检验、渔船登记、捕捞许可年审、进出港签证等各项准入管理手续,到当地渔业互保办理足量(按检验证书最高核载人数)、足额渔工保险并批改。
4、各渔业村(社、公司)要为租赁(出租或承租)渔船建立档案,及时向相关镇和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租赁渔船动态情况。督促出租渔船船东和承租渔船经营人配合船东及时申请办理渔船船舶检验、渔船登记、捕捞许可年审、进出港签证等各项准入管理手续。
5、渔业主管部门要将村(社、公司)、镇等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摸查上报的出租渔船情况汇总、分类并向承租方所在地县(市、区)级渔业主管部门、镇政府(本县跨镇)函告,要求承租经营人所在地政府协助加强编组结伴航行生产、进出港签证、经营人(船长)安全培训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对外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函告我市的或经涉渔镇政府主动摸查上报的我市群众承租经营的外县(市、区)渔船进行核实并协助督促承租经营人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签证及保险批改等手续。渔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涉渔镇组织开展承租经营人(船长)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渔船实时监控、渔船出海生产编组等工作。
6、承租经营人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承租渔船上船船员的动态管理,加强船员船民证登记管理,实时掌握承租渔船船员动态情况。
7、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安监、公安(边防)要加强对租赁渔船违规装载(超载、超网具数)、违章搭客(按救生筏最高核载人数核定)、超抗风力航行生产、船员无证上岗、缺配安全设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服务船载终端设备无故关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对查获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一律停港整顿,直至整改完毕方可放行。(临海办事处 林善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