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水鱼养殖会员理赔案件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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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1-06

    【关键词】水产养殖险 不足额投保 爆发性疾病定损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5日,协会养殖险部工作人员接到海水鱼养殖会员报案称:其位于洞头县三盘海域内养殖的大黄鱼爆发疾病发生大量死亡。
    接到会员报案后,协会养殖险部、温州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分别于8月15日、8月19日赴会员出险养殖网箱进行实地查勘,检查养殖大黄鱼发病情况,并多次和会员联系,就其购买的苗种、养殖情况以及事故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的核实。调查情况如下:
    会员最早于8月初发现三盘港养殖海域普遍爆发“白点病”。除了自己养殖网箱外,三盘港内其他养殖户养殖的大黄鱼也有不同程度的发病。当时海水水温27-28℃,由于会员原养殖位置处于三盘港南端海水水深较浅的位置,对病情的控制不利。于是根据养殖经验,会员辗转多次将网箱拖动至不同养殖海区。
    当协会调查人员登上事故网箱进行查勘时,发现网箱内漂浮大量的死亡鱼体,工作人员经查勘后认为此次事故损失原因系养殖大黄鱼感染“白点病”死亡,并及时组织了会员按照规定程序对死亡鱼体进行打捞、称重、统计。此外,调查人员告知会员事故的责任延续期为7天,让其在责任延续期内每天及时捞取死亡鱼体装框中集中拍照,并对死鱼进行称重。及时告知协会调查人员每天的损失情况,并保留照片原件以备后续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会员在承保时存在较为典型的不足额投保情况,且在提供损失证据的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投机造假”行为。最终经过认真甄别和多方求证,核算出此次事故中会员损失大黄鱼重量共计34851斤。扣除因不足额投保导致的会员自保部分的比例后,核定损失金额124468元,赔款理算金额为87128元。经过协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沟通后,会员最终表示认可本次事故理赔结果。
    【会员养殖及承保情况】
    1、会员养殖简介
    会员从1997年开始从事海水鱼养殖,从刚开始的几十口网箱逐渐发展成800多口网箱的养殖规模。由于洞头县沿岸海区冬季水温可低至8-10℃左右,而大黄鱼对水温的适应范围为14-30℃,因此特别是小规格的大黄鱼在洞头县海域无法自然越冬。根据养殖计划,该批苗种到农历八月十五左右规格可以达到约0.1-0.2斤/尾,届时能按照1.5元/尾的价格卖到福建地区。会员通过此种模式再进行下一阶段的养殖。
    2、承保情况
    会员保险责任:基本险、附加爆发性疾病险;设施标的:木质平板网箱共8组,每组为36口3.3m*3.3m,共计288口。单位保额1000元/口,设施保额28.8万元;生物标的:大黄鱼(投放规格:0.005斤/尾;投放数量:60万尾;投保单价:10元/斤;8月份约定存量43065斤);其余品种为包公鱼。保单总保额:1626400.00元;总保险费:78381.08元,其中会员自缴保费:62229.11元;保险期间:2015年6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15日二十四时止。
    【案件焦点】
    一、在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业务实操过程中:事故发生后,会员、办事处、服务中心、协会养殖险部各方如何协调处理。
    二、对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疑点如何解决处理。
    【案件分析】
    一、事故发生后,会员、办事处、服务中心、协会养殖险部各方如何协调处理。
    首先,办事处、服务中心属于协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应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承保、理赔工作。会员在出险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967202统一报案电话进行报案。随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将会员的报案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逐级上报,最终至协会养殖险部,由养殖险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机构处理理赔事宜。
    此次案件中,会员绕过了办事处和服务中心,直接将出险情况向协会养殖险部工作人员进行了报告。这导致了基层办事处、服务中心和协会养殖险部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严重影响赔案的正常处理,此外还容易造成报案信息收集混乱,徒增工作量,得不偿失。由于养殖险尚处于试点的初级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业务工作中,理顺会员、办事处、服务中心和协会养殖险部的关系,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建立通畅、快捷的联系渠道,有助于水产养殖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对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疑点如何解决处理。
    调查人员在本次事故的调查过程中,主要处理了3大问题:
    1、会员同时和2人拥有合伙关系,且各自养殖海区位置较为接近。但实际A君并未参保;B君参加了互助保险,为何发生事故的恰好是B君?在整个事故中,是否存在会员将A君发生损失的大黄鱼转移至B君的网箱中,最终申请索赔这一可能?
    2、在本会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员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那么所有会员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如何操作进行去伪存真,最终使调查结果接近事故真相。
    3、会员作为当地规模较大的养殖户,参保的网箱数量如此之多,为何除了包公鱼外,仅投保了60万尾大黄鱼。是否存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 协会调查人员于会员报案后当天即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到达事故网箱后发现爆发疾病死亡的鱼体规格为0.07斤/尾左右,规格较小,但鱼体死亡上浮的速度很快,数量也较大。但会员和A君合伙养殖的大黄鱼规格较大,当时并未发生严重的死亡事故。且A君的网箱离B君出险的网箱也较远,若来回通过船只运输死鱼也较为不便。会员和B君合伙养殖的网箱上仅有2名工人进行管理,他们每天需要不断巡视,并忙于处理出险网箱内损失鱼类及合并网箱等事宜。因此,基本可以排除会员捞取的死亡鱼体来自A君或其他养殖户的网箱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爆发疾病事故属于持续性的过程,条款约定对累计7天内的损失进行核定。但出于实际情况考虑,调查人员不可能一直待在事故现场进行损失核定。这就需要会员在后期自行对损失的鱼类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并向协会提供证据用于损失核定。
    调查人员收集了会员手机中拍摄的所有事故有关的照片,并按照照片属性中拍摄时间的先后,将每天拍摄的照片进行归类统计。调查人员发现有部分照片存在重复拍摄的情况,手法基本为:先将部分死鱼装桶中按照一个方向拍摄,但并未及时处理该批死鱼。过一段时间后,增加几桶新捞上来的死鱼,换个角度重新拍摄。表面上给人造成一种属于完全不同的两批死鱼的假象,以此增加死鱼核定数量。调查人员初步对存在类似情况的照片进行归类。并着重对照片中某一桶或某些桶身所处的位置以及桶中死鱼摆放的部位等特征进行反复比对。将确认属于重复拍摄的照片进行清理,最终得到7天内累计损失重量为34851斤。
    调查人员确认核定结果后,将7天内累计损失鱼类重量为34851斤的结果告知会员。期初会员否定协会调查人员的核定结果,情绪比较激动。但工作人员将确定属于重复拍摄的照片以及照片中相似的依据示意给会员后,会员表示认可。
    此外,从会员提供的损失照片来看,累计损失达到34851斤,根据死亡大黄鱼的平均规格换算,加上网箱内剩余存活大黄鱼的数量推算,其养殖数量明显不止投保时的60万尾,存在较大的不足额投保的可能性。为证实猜测,调查人员分别对养殖工人、会员进行询问。特别针对投喂饲料的数量、投放苗种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根据养殖工人叙述:该批大黄鱼共养殖在40个网箱中(4口为1个)。一个网箱一次投喂4桶鲜杂鱼,每桶鲜杂鱼重约50斤左右。每天分别于早上和傍晚进行投喂。在鲜杂鱼供应充足时,会员从洞头当地庆某、荣某等几个人手中收购,每次收购一定数量的鲜杂鱼后,在饵料供应商的账本中签字确认,隔一段时间通过现金形式结算饲料款。在鲜杂鱼饵料供应较少,无法满足投喂需求时,就改投3#颗粒饲料,每天投喂颗粒饲料需1吨左右。
    出于增重的目的,会员每天投喂鲜饵料重量约在8000斤(40个网箱*每个网箱4桶*50斤/桶),按照网箱鱼类养殖中,鱼类每天应该摄取的鲜饵量占鱼体总重的5%-8%左右的营养需求反推,出险前大黄鱼总重量约为96000斤左右。这与会员投保的60万尾苗种的总重量不符。这一结果初步证实了会员存在不足额投保的可能性。
调查人员检查了会员购苗的凭证记录,发现该批苗种系会员从福建宁德陈某处购买。当时鱼苗投放时规格为0.005斤/尾,鱼体长度为3-5cm,苗种单价按照8.6分/尾计算,苗种款共计144480元。
    这进一步证实了调查人员的猜测,会员存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根据互保条款约定:会员投保数量少于实际可保数量存在不足额投保情况的,其差额部分视为会员自保,在计算赔款时应减去会员自保部分的比例。在核定损失金额时也应扣除相应比例。
    最终,会员承认此次损失的大黄鱼总量实际应为168万尾。由于投保的时候流动资金紧张,再加上网箱内存量核实存在较大难度,因此仅投保了60万尾大黄鱼苗。
    在核定损失金额时,按照条款约定:核定损失金额=实际捞取死鱼重量×(承保鱼类数量/实际养殖数量)×单位保额=34851斤×(60万尾/168万尾)×10元/斤=124468元。扣除爆发性疾病的30%免赔后,赔款理算金额为87128元。
    会员得知理赔结果后,对当时存在侥幸心理进行不足额投保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但经过解释,最终表示认可本会的理赔定损结果,无异议。
    【启示与思考】
    一、承保决定理赔;理赔检验承保。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的标的在水中,一般很难对其存量有一个非常准确的认定。这就要求我们在承保过程中保持警惕和清醒的头脑。特别是针对标的数额较大的会员,在其投苗时,要充分发挥办事处、基层渔技部门的力量,对其投放量进行核定确认,减少因不足额投保导致的道德风险与不必要的赔款损失。
    二、加强培训和学习,充分发挥基层渔技部门的技术力量和办事处、服务中心的优势。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作为一项多学科的复杂的险种,特别是在试点初期,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考虑到现有互保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基层渔技部门的合作显得十分重要。并且,通过大量的培训和实操,加快培育出一支即懂水产又懂保险的队伍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保险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随着互保业务的持续开展,每年互保费规模呈现快速增长。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随着会员数量的增加,道德风险也呈现十分明显的提高。这就要求我们除了在平时业务工作中时刻擦亮双眼外,还需要加强对会员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针对在试点期间暴露出来的类似欺骗、投机等案例,要敢于抓典型、立规矩。彻底打消这些萌发在初期的不良火苗,维护互助保险的合理公正。(养殖险部〔筹〕  魏超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