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渔业互保承保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问题,这在投保过程中有没有问题呢?下面就有关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问题讲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所谓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它是当事人之间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程,即“要约”与“承诺”。保险合同也不例外。“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保险业务中,一般将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视为要约,保险人签发保单被认为是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对要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其结果一般有三种:(1)保险人拒绝承保。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当然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人无条件承保。这种对投保人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保险人承诺之时即表明双方达成了合意,保险合同成立;(3)保险人有条件承保。比如:保险人在签发的保险单中提出某项条件:“投保人几天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这是双方意思表示还未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经投保人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在实践中常出现这种情况: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任何保险凭证。如果遇到纠纷而打官司,法院一般认定投保有效而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收费为生效要件。”这种理解将投保人履行义务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是片面的。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投保人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能够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是一致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有可能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人不可能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订立保险合同普遍实行“零时起保制”。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往往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由于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合同的条款预先都由保险人制定,这使保险人的业务开展更加迅速、方便,但对投保人来说,他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投保人协商缔约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被剥夺了。投保人要想投保,也就不得不接受某些不公平合理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甚至交了保险费,但是到约定生效的零时这段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这对投保人来说未免有失公正。所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渔船保险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签发保单的第二天零时开始生效,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渔船的作业时间没有规律,有时连续几个月在洋面上作业,存在提早续保的情况,虽然签发了保单,但保险合同不会立即生效,要等到上一张保单到期后才能生效。这相当于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险合同生效。(椒江办事处 狄小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