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船多次碰撞事故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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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26

    【案件简介】
    A船为拖虾作业船舶,钢质,总长35.8米,主机总功率255千瓦,总吨位140吨。船舶价值70万元,互保比例70%,互保金额49万元,互保期限:2015年5月20日0时起至2016年5月19日24时止。
    2015年11月23日,A船从洋面回港。4时30分左右,A船途径E  121 ° 18 ′  N  28 ° 00 ′ 800 ″海域时,因洋面上能见度较低,当A船与锚泊在该海域的B船相遇时,方向打转不及,发生碰撞,造成A船船艏严重变形。
    2016年4月24日,A船从坎门港出发去洋面上生产,航速7节,航向自西北向东南方向航行。11时40分左右,A船途径218/6海区时,门舵失灵,方向无法打转,后该船停车在该海区漂流。11时55分左右,A船在漂流时与航行的C船相遇形成紧迫局面时,C船球鼻艏碰撞A船船体右舷,造成A船体右舷和驾驶亭严重受损。
    本案中B、C船均为商船,在出险后A船会员在玉环渔港监督与温州飞云江海事处与B、C船进行事故调解,调解后A船在两起事故中分别承担90%责任与80%责任。
    【案件焦点】
    1、碰撞事故是如何的发生?
    2、碰撞事故后,事故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案例分析】
    在两起碰撞事故中,A船均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工作人员现场查勘详细笔录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得知,这两起事故A船存在几个共同的问题:1、瞭望严重疏忽。驾驶员人员未能使用一切有效手段及早发现他船,未能对当时两船的局面作出正确的判断;2、未能使用安全航速;3、避让行动不当。船舶在航时未能及早、有效、大幅度的采取避让行动,在两船形成紧迫局面时,也未能运用良好的船艺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船舶碰撞过失责任的划分:船舶发生碰撞之后,海事执法人员在分析碰撞责任时,是根据碰撞以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作为判断责任的基础。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才是主要的依据。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渔业船舶碰撞案件较多,为了规避碰撞,本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1、树立本质化安全观念,远离航行危险。本质化安全在次体现为本船与航行危险的时空屏蔽,即留有充分的判断和行动时间,有足够的距离间隔,避免交会等。
    2、熟悉船员素质,重视值班安排。值班人员应具有足够的责任心、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身心状况,值班前应得到充分休息,能胜任安全航行职责。
    3、保持正规瞭望。综合考虑“人、机、环境、管理”要素,正确判断和决策。除了及时掌握海面交通态势外,还应预见到可能演变态势对本船的威胁,在综合考虑四大要素基础上备妥数个避碰方案。
    4、灵活运用安全航速。安全航速没有固定值,需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灵活掌握,以避免碰撞危险和紧迫局面为宗旨。
    5、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海上避风规则和船员值班规则等。
    6、正确使用雷达等通导设备。许多雾中碰撞事故是不使用或不当使用雷达所致。驾驶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雷达使用规定。正确熟练地掌握雷达标绘和系统观测的技能,迅速确认雾中来穿动态及相应的避让措施。
    7、健全设备维护制度,预防船舶操纵失控。主机、舵机、供电失灵是失控碰撞的主要原因,除了开航前的检查和试运转外,应有完备的维护制度并予以切实执行。特别是老旧船舶,应在长途航行中,航经复杂航段、进出港前加强检查和维护。(玉环办事处  尹彬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