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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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21

    发展远洋渔业,打造远洋舟山,是新时期我市深入贯彻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海洋渔业转型提升、促进舟山经济繁荣的重要抓手。舟山远洋渔业主要分布为北太平洋渔场,东南太平洋和西南大西洋三大公海渔场,这些渔场远离舟山本土,具有远洋渔船既分布广泛,又相对集中的特点,尤其是东南太平洋和西南大西洋渔船,一般生产周期二年,渔船日常生产、生活物资补给,渔船的年度检验和维修需在境外港口完成。2014年至2016年,我市远洋渔船海上发生多起碰撞、触礁等事故,造成5艘渔船沉没,尤其2014年12月18日“金海805”在日本海触礁造成船沉人亡的重大事故,如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海上船舶溢油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会给当地养殖业、捕捞业、生态环境以及旅游等带来毁灭性的影响。
    随着远洋渔业的不断发展,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倍受相关管理部门和远洋企业的重视,船东普遍通过购买油污责任保险,来转嫁溢油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同时,很多国外港口都对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有明确的强制要求,没有相关油污责任保险的船舶将被拒绝入港。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1年3月23日经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根据《办法》规定,1000总吨以上的所有海船和海上运输艇筏,必须参加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并取得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保证我国远洋渔船统一、有效执行《办法》,减少和避免被港口国滞留现象,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下发了《关于远洋渔船统一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二、《公约》的主要规定和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应当向具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为其渔船投保独立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有效的财务保证,保险单或者财务保证应当包括船舶所有人、保险人、保证期限等内容。燃油污染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的具体保障金额最低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以保障远洋渔船不会因违反《公约》和港口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
    (二)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在为其渔船投保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应当向渔业船舶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并提交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保险单或其他财务保证单据和申请表。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船可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我局直接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公约》及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后,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所有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我局。我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公约》规定的,予以核发《证书》;不符合《公约》规定的,不予核发《证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的理由。《证书》有效期不超过燃油污染保险合同或其他财务保证的有效期。《证书》一式两份,正本应随船携带备查,副本留存发证机关。
    (三)鉴于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为减少投保成本,提高赔付能力,远洋渔业企业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集中统保,具体办法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制定并报我局同意后实施。同时,为切实保证有关保险单据和《证书》与《公约》的一致性、保障我渔业船舶合法权益,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保险经纪顾问机构进行专业咨询,提出咨询意见。
    (四)为便利和服务于远洋渔业企业,中国籍远洋渔船已持有的由中国海事局或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原保险到期、证书失效后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投保、办理《证书》。中国籍远洋渔船已由本通知规定的保险机构以外的国外保险机构承保、需要办理《证书》的,应当经我局认可后,方可受理其《证书》申请;原保险到期后,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投保、办理《证书》。
    (五)除远洋渔船以外,对于在我国沿海海域航行作业的其他1000总吨以上的渔业船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管理,鼓励和引导其投保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如确需办理《证书》的,可由渔业船舶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签发《证书》。
    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现状意义和作用
    根据《公约》要求,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在为其渔船投保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有效保证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公布具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10家,但各保险公司的条款并未统一。然而至今为止,保险公司对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态度都相当谨慎。据悉,我国油污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以下5方面损失: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被保险船舶的罚款;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通过建立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借助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一旦发生油污事故,可以保障船舶污染损失得到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也可以解决应急情况下清污启动资金的问题,在被污染的环境进一步恶化之前,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理和修复。(舟山办事处  郑华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