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定损、定价、船用设备、案卷制作
【案情简要】
2015年*月*日15时左右,“浙*渔***”船在某海区航行途中,厨房意外失火。发现火情后,会员立刻向周边船只呼救,并组织船员灭火。后经周边多船联合施救,约2小时后火势渐灭。当日晚19时左右,“浙*渔***”船由其他渔船开始拖带返港,并于次日中午12时左右到达港口。
【查勘定损】
因本次事故损失范围较广,涉及金额较大,为慎重处理此案,协会工作人员先后四次前往港口、船厂查勘取证。
经查,本次事故造成会员船上、下亭大面积烧损,亭内通导、电气设备全部损毁,机舱内有明显燃烧痕迹,舱内设备受损情况待确认。
【维修情况】
会员船共上排33天,维修内容为:上、下亭钢板整体割换,亭内设备、内饰全部换新,机舱内油漆重做,配电箱、发电机等电气设备换新,主机维修,齿轮箱更换。
会员向协会提出索赔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上述维修内容的收据。
【案件焦点】
经工作人员筛查,会员提出的索赔内容中,以下部位的损失难以赔付:1、亭内生活设备如空调、煤气灶、彩电等;2、HE-7300彩色鱼探(证书上未列明);3、D300A型船用齿轮箱换新。
以下部位的损失价格存在争议:1、全船钢板割换价格;2、全船装修价格;3、古野1942雷达价格(证书上为icom mk1000Ⅲ型);4、主机维修价格;5、发电机价格。
因上述定损矛盾的存在,工作人员与会员多次沟通,耐心解释,最终协商一致。
下文将简述本案的损失核定过程,并兼谈船上设备的定损问题。
【损失核定】
作为渔业互保理赔人员,在理赔处理中应把握的底线是遵守保单约定。
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和同行业惯例,我们在事故定损时通常应遵守以下几条原则:①遵守保单约定;②以修为主,能修不换;③尊重市场价格,不偏不倚;④补偿损失,避免会员不当得利;⑤尽量协商,抓大放小。
现结合本文所述案例,就上述几项详述如下:
一、遵守保单约定
这是定损中必须遵守的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在本案定损中,船上生活用品、彩色鱼探的拒赔便是因其不符合条款约定。
其中生活用品的拒赔,基于渔船第三条“……未经合同约定或未投保相应附加责任的……生活物资、会员或其员工的私人财务及其他附属设施,均不属于本保险范围。”
而彩色鱼探he-7300的拒赔,则涉及到协会的承保方式。根据渔船条款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根据船舶投保时的市场价确定,也可由本会与会员协商约定”内容,协会在渔船承保时,首先应向会员索取能证明渔船市场价值的材料,在会员未提供上述材料的前提下,则以船检证书为准,按证书上所载的吨位及船龄来确定船舶价值。
上述条款的引用和对承保流程的描述,都说明:在无其他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协会目前的渔船承保,船舶价值核定的依据是船检证书。因此,我们在理赔处理中,涉及船舶尺寸、设备型号、主机功率等一系列数据问题的理赔依据就是船检证书。
在本案中,彩色鱼探he-7300在船检证书中并未列明,也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因此尽管鱼探属于条款第三条所列的助渔设备,但在本案中仍因按合同约定予以剔除。
针对鱼探的赔付问题,协会内部曾有过多次讨论。不少员工认为鱼探属于助渔设备,且某些作业类型渔船必配鱼探。尽管有些渔船的船检证书上因为客观原因未列明鱼探,但证书上未列明但我们实际在赔付的设备有不少,如稳压器、通用报警器、电缆等。
针对上述观点,我个人的意见是:1、拒赔是符合保单约定的,这一点在上文已经详述;2、鱼探不同于电缆、示位标等设备,并非每船必配;3、鱼探价值可能高达数万乃至数十万。在不违反保单约定的前提下,针对这类证书未列明的高价值设备,首先选择拒赔是符合协会利益的。
而具体到实际案例中,则需要协会工作人员结合实际多方考虑,这也是下文将详述的第五条原则:尽量协商,抓大放小。
二、以修为主,能修不换
这条原则是保险业的通行做法,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当得利、规避道德风险。在本案中,齿轮箱和主机的维修(换新)费用的重新厘定便基于这一原则。
以齿轮箱为例,本案中会员确实购置了新齿轮箱,为杭州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出品的D300A型船用齿轮箱,且提供了原始购买凭证。但工作人员在查勘问询中注意到以下几点情况:①火灾自厨房而起,主要燃烧部位在上下亭,而机舱是因燃烧物质从通风口落入从而引发舱内火灾,因此机舱内燃烧区域偏中上部,且程度较轻;②现场观察齿轮箱情况,尽管因火灾导致整体焦黑,但经擦拭清理后,发现机器外部管路的橡胶包管仍完好,未因火灾烧毁。
工作人员综合上述两点情况,得出如下结论:机舱内并非主要燃烧区域,齿轮箱本身靠近船艉,受火灾影响较小。且根据实际查勘,齿轮箱外部管路橡胶仍完好,说明事故时火势不足以对齿轮箱内部造成损伤。会员换新齿轮箱的费用,不应由协会承担。
主机情况类同齿轮箱。会员虽未更换新主机,但更换了大量机体内配件,总维修费用达4万元左右。
经与会员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剔除齿轮箱换新、主机大修的费用,按进水维修价格(灭火时导致)对上述两部件进行赔付。
三、尊重市场价格,不偏不倚
协会对渔船维修各项目定价的主要参考对象为市场调研价格及协会价目表。在会员能提供原始购买凭证且价格与市场调研价较为吻合的前提下,应尊重市场价格,按购买凭证上价格予以赔付。
以本案中的配电箱为例。协会价目表上的配电箱价格为主配2600元、分配900元。但会员船上实际配置的配电箱,换新价格为4000元左右,且提供了购买凭证。后经工作人员确认:①新购置配电箱大小及规格与原箱吻合,且符合该船作业类型需要;②经多家供应商问询,按会员所出具的元件清单,购置价格确在4000左右。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决定按会员要求的价格,赔付配电箱损失。
但与配电箱等设备不同,船上装修的价格仍应慎重处理。在本案中,会员提供的木板、辅材及木工收据,总价在12万左右。而若按协会价目表标准计算,总价为8万元左右。
在实际处理中,本案的装修费用,仍按协会价目表赔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①装修不同于设备赔付,没有价格上限,简装、豪装差距较大;②装修与渔船生产、安全无关,无明确标准;③通常情况下,协会无从判断原有装修的价格;④协会根据船检证书承保渔船,保费收取价格与装修档次完全无关,换言之,高档装修高价赔付,低档装修低价赔付,是对交纳同样保费会员的不公平处理。
因此,通常情况下,仍建议按协会价目表标准,一视同仁赔付渔船装修费用。这也是“尊重市场价格,不偏不倚”中,后半句话的其中一层含义
四、补偿损失,避免会员不当得利
补偿原则,是保险业通行的几大原则之一,其定义为: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
在本案中,整船钢板的割换价格是争议的焦点之一。目前协会价目表上,钢板割换的定价为12000元/吨,这一价格包括了钢板材料费、电焊工时费及其他钢板受损的维修项目。在实际维修中,水位上下、单曲面、双曲面,不同条件下的割换钢板都有不同的维修成本。
当割换面积较小时,协会价目表上12000元/吨的定价确实较为均衡和合理。但在本案中,上下亭整体割换、甲板及舷墙部分割换,割换面积较大且上述钢板均为平板钢材,属于维修成本较低的类型。若坚持按12000元/吨的定价计算损失,则仅就钢板部分,协会的赔付价可能比会员实际支付的要多出6-7万元左右。
为解决这一问题,通常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方法是直接降低钢板单价,如降为9000元/吨进行赔付;第二种方法是适当计算折旧,如全新安装时为0.006m厚度的钢板,考虑其日常损耗和腐蚀,按0.005m厚度计算赔付。
无论采用哪一种办法,最终目的是为了从赔付上保证补偿原则,即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可保利益为限。
五、尽量协商,抓大放小
最后一条原则,其存在的基础是“遵守保单约定,维护协会利益”这一大原则,其存在的意义也是为了在实际工作中,不违背保单约定的前提下,解决纠纷、维护协会与会员的各自权益。
以本案所述内容为例,同样是证书未列明的设备,通用报警器、稳压器、对讲机等损失,通常我们会予以赔付。而彩色鱼探设备,因其价格高昂,在不违背保单约定的前提下,理应尝试拒赔。
又如本案中的主机大修和齿轮箱换新,上文已详细描述了将其拒赔的理由,但在与会员多次协商后,最终采用得是较为折中的方案,即按照普通维修的价格(23元/马力),而非进水保养价格(12元/马力)进行赔付。
再如钢板割换工程,如上文所述,本案中如按12000元/吨的价格定损,则协会赔付价格较会员实际给付的费用要多出6-7万元。在实际协商中,会员始终无法认可9000元/吨的重新定价,认为其实际损失已远远超出协会最终赔付金额(乘以互保比例且扣除免赔后的实际赔款),不应再行克扣。
最终的协商结果,仍是考虑到会员实际损失较大,除船体损失外,渔具、生活用品等直接损失,误工误时等间接损失的叠加,确已远远超过协会赔付金额。且会员本已债务缠身,本次事故更是雪上加霜,使其家庭经济情况极为困难。因此在实际赔付时,钢板部分的损失只做酌情扣减,保证其全部船体及设备损失不超过会员实际给付金额即可。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尽量协商、抓大放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在协会与会员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总结】
以上即为本次火灾事故的案例分析,以及本人对渔船互保定损问题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总而言之,协会的理赔工作,立足的基础是遵守保单约定。由此引申出的以修为主、补偿原则以及尊重市场定价等,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需时时遵循和参照的。
最后,理赔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保单约定更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处理中,仍需要我们考虑多方因素,尽量协商。这种妥协,本质上是在协会利益和会员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即为了展业需要,也为了遵循协会成立的初衷:“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理赔部 喻键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