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岭渔***”船船员死亡案件调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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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1-18

    一、案件简介
    2015年9月22日,协会台州服务中心松门服务部接到***渔业公司负责人报案,称“浙岭渔***”船于9月16日在213海区3小区生产作业时,该船船员李某因身体不适,于当天乘坐接鲜船回港就医,第二天傍晚7点多钟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接到报案后,经查询会员承保情况:“浙岭渔***”船投保雇主责任互助保险8人,互保起止时间为2015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投保意外身故保额60万/人,意外致残保额40万/人,意外医疗保额10万/人。
    二、案件焦点
    1、该案如何定性?是属于猝死案件?还是自身已有疾病而在船上发作致死?
    2、该案如何调查死因?
    三、案件调查取证及分析
    (一)初步调查
    接到报案后,中心查勘员第一时间向报案人(即该船所属的渔业公司负责人)了解案情,获知大概情况如下:
    出险人李某,男,48岁,江西省玉山县人,在“浙岭渔***”船上做水手。2015年9月16日早晨,“浙岭渔***”船在213海区3小区生产作业时,船员李某因身体不适,于当天乘坐接鲜船回港,李某上岸后向船长妻子要了3000元,说是到松门医院看病,第二天早晨被路人发现倒在小巷里,松门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将其送到医院,之后听说李某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于17日晚7点多钟死亡。据船长妻子描述,李某拿了3000元钱去医院看病后,9月17日她曾打电话给李某,想问一下他人怎么样了,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9月18日又到松门医院寻找李某,但未找到,电话也联系不上,直到9月21日松门派出所民警查询到李某是在“浙岭渔***”船上担任水手后找到她家告知李某已死亡,他们才知道船员李某出事了。 
    (二)深入调查
    从初步了解的情况来看这案件极有可能是李某自身已有疾病突发致死。那么是否属疾病猝死的保险责任呢?根据2015版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符合猝死的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事前无临床症状的疾病,经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如何来确定李某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查勘人员就以出险人员在医院的医治时间和医院相关记录为出发点来调查此案。
    由于会员和会员家属对船员李某在医院的医治情况一无所知,对期间发生的经过也表达不清,于是中心工作人员决定到松门派出所走访了解,首先从办案民警处获知船员李某是9月16日早上6时许在船上因身体不舒服,坐接鲜船回港的,9月17日早上7点左右被人发现倒在路上,他们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把李某送到松门医院医治,随后又转送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当天晚上7点40分经抢救无效停止心跳,时间上正好在48小时内,据此可得该案已符合猝死的时间条件。
    其次,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李某死亡前就医经过,据民警表述:9月16日中午李某上岸后先到船长家向船长妻子要了3000元的看病钱,然后到松门的盈宾旅馆办理住宿登记,再到温岭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回来时拿着松门四院的拍片单,告诉旅馆老板他被检查出来是胃出血、肝硬化、肝腹水,医生劝他住院,但是由于没钱,所以现在不住院,打算回老家医治。之后李某到房间休息。晚10点左右,旅馆老板上楼去看李某,发现李某出现身体不适并吐了两次血,心里有点慌,怕出什么事,就劝李某离开搬到别的旅馆住宿,并把李某送到红楼路。第二天早晨李某被路人发现倒在小巷里,他们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李某送到温岭市第四人民医院就医,因李某病情严重又转送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终因医治无效于9月17日19时40分死亡。至于李某的死亡原因是什么,民警表示不清楚,让查勘员自己去医院调查。
    那么李某的死因又是什么呢?根据办案民警描述,船员李某的死亡主因很可能是肝硬化引起的上消化道出血,及其引起的全身器官的衰竭。
    查勘人员决定到温岭市第四人民医院和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求证,去松门四院调阅相关就诊资料和检查报告,去一院重症监护室向主治医生了解详情。经四院急诊室登记簿查询获知:9月17日早上8点35分一“无名氏”被送进温岭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上午10点左右被转送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李某于9月16日做的CT报告显示:符合肝硬化腹水表现。据一院重症监护室主治医生表述:患者因“被发现神志不清半天”于9月17日12点40分许入院,经急诊行CT检查示腹腔大量积液,血氨明显升高,初步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肝性脑病,休克,予重症监护对症治疗,但因病情比较严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晚7点47分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循环衰竭。
    船上高强度的工作和船员李某存在自身疾病的联合作用是导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经法律咨询并结合《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规定,认定该案在雇主责任的理赔范围之内。但由于船员李某存在自身疾病,回港后因治疗延误,造成抢救无效死亡,其本身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在事故调解时,雇主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按照一般的船上突发猝死事故全责赔付。该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浙岭渔***”船船东赔偿李某家属48.2万元。我协会赔付给会员38.2万元(另外10万元由另一参保方人寿公司赔付)。
    四、案件启示
    首先,作为一名调查人员应学会各种调查手段。随着会员保险理赔意识的提高,中心在理赔过程中会碰到各种不同情形的案件。为取得充分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调查人员应想方设法进行多方面取证,比如向出具死亡证明的公安部门、就诊医院主治医生了解情况,必要时调阅患者的就诊记录或住院病历了解详情。获取有力证据以便于理赔决策者做出正确、合理的赔付决定。
    其次,作为一名调查人员应掌握各类知识。平时调查人员接触的理赔案件形式多种多样,各不相同,运用的知识涉及保险学、医学、法学、侦查学、心理学等,所以在平常工作中,调查人员应当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调查技能,把协会条款和法律法规作为我们调查工作的指引,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案件性质,使得每一步调查进展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和思考,利用各种调查手段挖掘事实真相,不徇私舞弊,把每一起理赔案件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最后,只要每个互保人在平时注意积累经验,夯实基础业务技能,调查取证和赔案处理过程中胆大心细,把这份工作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对待,坚守职业操守,这样渔业互助保险事业才能做得更好,才能更好地服务会员。(松门服务部  戴美君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