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船暂缓修理期间相同部位二次受损的理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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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0-21
【关 键 词】
碰撞 渔汛期 二次受损
【案情简要】
A船会员船为单拖作业船舶,钢制,总长34.2米,主机总功率202千瓦,总吨位109。船舶价值54.5万元,互保比例70%,互保金额38.15万元。截至事故发生之前船龄为15年。
2015年11月20日,A船在203海区2小区与B船过驳鱼货时,因洋面上风浪较大不慎与B船发生碰撞,造成A船船艏左舷舷墙前变形内凹。接到A船报案后,协会在A船到港后第一时间派出理赔人员赶赴松门港查勘。经查勘,A船左舷长2.5米,高1.2米的区域的舷墙、肘板、纵通材等需切割维修,经初步估算事故损失中属于互保责任的金额在6000元左右。因正值渔汛期,且该船舶受损区域不影响船舶航行及生产安全,于是会员向协会提出暂缓修理的要求,准备来年禁渔期保养时再向协会索赔
2016年3月15日协会再次接到A船报案。2016年3月14日A船在212海区6小区与C船过驳鱼货时因风浪造成A船船艏左舷舷墙被C船右舷船艏舷墙外衍下压,造成A船左舷大面积整体舷墙向外翻出。在A船到港后协会理赔工作人员赶到松门港对A船再次进行查勘。经查勘,A船船艏左舷长5.5米左右舷墙从艏升高甲板处外翻,经初步估算事故损失中属于互保责任的金额在25000元左右。
本案件中A、B两船均为协会会员船,而B、C两船为A船会员的合作船,在出险后会员双方协商决定各自向协会理赔。本案中A船船龄为15年船龄相对较大,在第一次出险后因渔汛期而未对船舶受损部位进行完整的修理,二次出险后受损区域与第一区域相同,且受损范围较第一次出险时又有扩大。在该案的理赔过程中理赔人员对该案的理赔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A船是在不同海域不同时间同一部位发生的两起案件,应按照两起案件进行理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A 船是因第一次碰撞未修理加上船龄较长船舶钢材强度不够造成的二次损伤扩大,应按一次案件理赔。
第三中观点认为:A船与他船共发生了两次碰撞,而且第一次未修理又发生第二次相同部位的损伤事故,应按照多次碰撞理赔。
【案件焦点】
1、 该案的理赔应按照一起案件理赔还是应该按照两起案件理赔或多次碰撞理赔?
2、 A船损失扩大的近因是什么,二次受损属不属于互保责任事故?
3、 如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如何理赔?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A船在发生第一次碰撞后因渔汛期未及时修理,再者船龄相对较长船舶金属强度较差,而且在船舶日常的生产作业中船艏舷墙部位很容易发生碰撞受损,在一次碰撞后更容易出现更加严重的扩大损伤。因A船在第一次事故后未及时修理,又发生了二次碰撞,应属于第二次扩大损失,属于一次案件。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造成A船二次损失是由于C船的碰撞导致。A船损失扩大并非因为船龄长和一次受损后船舶钢材强度低造成的。A船碰撞事故属于渔业船舶互保责任理赔范围,应该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A船会员投保了渔业船舶互助保险综合责任,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因遵守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其中财产保险的赔偿基本原则是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而赔偿原则适用的前提必须有损失才有补偿,赔偿以损失为前提,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A船损失应作为一次事故理赔,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对A船进行查勘定损,并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程度保证会员合法权益。
【启示与参考】
一、在复杂的保险案件理赔中分清案件主次条件,在理赔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注重契约精神。严格按照规章条款办事,不任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做到不惜赔不滥赔。
二、“恢复原状”的原则是目前渔业互助保险的原则之一。当保险的标的发生损失后应尽量将受损标的恢复到出险前的状态,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财产,以恢复原状所需要的价值为准进行补偿。
三、近因原则:保险标的损失为单一原因所致且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无先后之分,均为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近因,保险人在理赔时应区别对待: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因负责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协会理赔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储备船舶理赔知识,充分提高船舶理赔的专业能力。本着提高渔业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切实维护全省渔民的切身利益,推动现代渔业转型升级和健康持续发展的精神。在处理理赔案件中既要以会员为中心,又要维护协会利益,争取会员利益与协会利益相结合,实现“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协会宗旨。(台州服务中心 黄柬博供稿)
碰撞 渔汛期 二次受损
【案情简要】
A船会员船为单拖作业船舶,钢制,总长34.2米,主机总功率202千瓦,总吨位109。船舶价值54.5万元,互保比例70%,互保金额38.15万元。截至事故发生之前船龄为15年。
2015年11月20日,A船在203海区2小区与B船过驳鱼货时,因洋面上风浪较大不慎与B船发生碰撞,造成A船船艏左舷舷墙前变形内凹。接到A船报案后,协会在A船到港后第一时间派出理赔人员赶赴松门港查勘。经查勘,A船左舷长2.5米,高1.2米的区域的舷墙、肘板、纵通材等需切割维修,经初步估算事故损失中属于互保责任的金额在6000元左右。因正值渔汛期,且该船舶受损区域不影响船舶航行及生产安全,于是会员向协会提出暂缓修理的要求,准备来年禁渔期保养时再向协会索赔
2016年3月15日协会再次接到A船报案。2016年3月14日A船在212海区6小区与C船过驳鱼货时因风浪造成A船船艏左舷舷墙被C船右舷船艏舷墙外衍下压,造成A船左舷大面积整体舷墙向外翻出。在A船到港后协会理赔工作人员赶到松门港对A船再次进行查勘。经查勘,A船船艏左舷长5.5米左右舷墙从艏升高甲板处外翻,经初步估算事故损失中属于互保责任的金额在25000元左右。
本案件中A、B两船均为协会会员船,而B、C两船为A船会员的合作船,在出险后会员双方协商决定各自向协会理赔。本案中A船船龄为15年船龄相对较大,在第一次出险后因渔汛期而未对船舶受损部位进行完整的修理,二次出险后受损区域与第一区域相同,且受损范围较第一次出险时又有扩大。在该案的理赔过程中理赔人员对该案的理赔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A船是在不同海域不同时间同一部位发生的两起案件,应按照两起案件进行理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A 船是因第一次碰撞未修理加上船龄较长船舶钢材强度不够造成的二次损伤扩大,应按一次案件理赔。
第三中观点认为:A船与他船共发生了两次碰撞,而且第一次未修理又发生第二次相同部位的损伤事故,应按照多次碰撞理赔。
【案件焦点】
1、 该案的理赔应按照一起案件理赔还是应该按照两起案件理赔或多次碰撞理赔?
2、 A船损失扩大的近因是什么,二次受损属不属于互保责任事故?
3、 如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如何理赔?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A船在发生第一次碰撞后因渔汛期未及时修理,再者船龄相对较长船舶金属强度较差,而且在船舶日常的生产作业中船艏舷墙部位很容易发生碰撞受损,在一次碰撞后更容易出现更加严重的扩大损伤。因A船在第一次事故后未及时修理,又发生了二次碰撞,应属于第二次扩大损失,属于一次案件。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造成A船二次损失是由于C船的碰撞导致。A船损失扩大并非因为船龄长和一次受损后船舶钢材强度低造成的。A船碰撞事故属于渔业船舶互保责任理赔范围,应该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A船会员投保了渔业船舶互助保险综合责任,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因遵守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其中财产保险的赔偿基本原则是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而赔偿原则适用的前提必须有损失才有补偿,赔偿以损失为前提,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A船损失应作为一次事故理赔,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对A船进行查勘定损,并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程度保证会员合法权益。
【启示与参考】
一、在复杂的保险案件理赔中分清案件主次条件,在理赔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注重契约精神。严格按照规章条款办事,不任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做到不惜赔不滥赔。
二、“恢复原状”的原则是目前渔业互助保险的原则之一。当保险的标的发生损失后应尽量将受损标的恢复到出险前的状态,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财产,以恢复原状所需要的价值为准进行补偿。
三、近因原则:保险标的损失为单一原因所致且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无先后之分,均为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近因,保险人在理赔时应区别对待: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因负责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协会理赔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储备船舶理赔知识,充分提高船舶理赔的专业能力。本着提高渔业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切实维护全省渔民的切身利益,推动现代渔业转型升级和健康持续发展的精神。在处理理赔案件中既要以会员为中心,又要维护协会利益,争取会员利益与协会利益相结合,实现“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协会宗旨。(台州服务中心 黄柬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