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船火灾事故通导设备的理赔原则及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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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0-21

    【关 键 词】
    火灾  通导设备  会员利益
    【案情简要】
    A船投保渔业船舶互助保险综合责任,船舶价值53.2万元,互保比例80%,互保金额42.56万元,保险期限为2015年05月15日至2016年05月14日。
    2015年9月4日16时50分,A船途径沈家门港口时,机舱内冒出浓烟并伴有明火,发现火情后船长立即组织船员灭火,但由于事发突然且火势迅猛,人员已无法进入机舱灭火。火势失控后,船长组织船员通过小艇撤离,后由海警部门和渔政部门组织灭火。
    协会工作人员接到A船报案后第一时间赶赴沈家门港查勘。据现场查勘问询,火灾可能是机舱电线短路激起火花引燃周边易燃物导致。本次事故造成A船驾驶亭、通导设备全部烧损,机舱部分设备过火或进水受损。
    在理赔过程中,理赔人员发现A船提供的通导设备维修单据中,有部分设备与A船《渔业船舶检验记录》不符。经与会员沟通,原因有两点:一是老款通导设备停产;二是另一型号设备性价比更高。
    为妥善处理本案,协会工作人员经市场调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后建议对上述不符合《渔业船舶检验记录》的通导设备按照协会市场调查后评估价格的80%的价格进行理赔。
    【案件焦点】
    1、 如何平衡协会利益和会员利益?
    2、 通导设备型号差异给理赔带来的困难?
    【案例分析】
    随着科技进步和渔业捕捞业的发展,渔业船舶通讯设备更新渐快,部分老型号的设备或已停产。以雷达为例,在本次事故中A船实际损失的雷达为古野1830,但因该款雷达已停产,会员只能重新购置新款古野1831雷达。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应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来明确损失范围和赔付方式。但考虑旧款雷达已经停产,且新旧雷达市场价接近,最终协会仍按新购古野1831售价的80%给予赔付。
    同时,在本案的定损过程,工作人员只能通过询问经销商,查找网络渠道,并结合会员的叙述回忆来推断停产设备当初的出售价格。这对标的物的价格认定造成了困难。而根据日常工作经验,此类设备与证书不符的现象并非孤例。
随着现代渔业捕捞业的发展,大多数会员在通导设备因事故损坏后往往希望更新新款设备,导致在理赔过程中经常出现出险前后通导设备不一致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理赔中,平衡好协会利益与会员利益,在尊重事实、坚守原则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问题。
    【启示与参考】
    一、在渔业互助保险的理赔中,我们首先要“重合同、守信用”,以条款为基础,不任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会员的实际状况,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妥善处理赔案。
    二、协会在通导设备的定损定价上应紧跟市场变化,建议定期开展相关设备的市场调研工作,及时更新相关设备的型号价格,保障会员和协会利益。
    三、协会理赔工作人员也应认真学习船上各类设备的知识,这样在涉及相关设备的案件中才能更好的为会员服务,展示协会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台州服务中心  符从军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