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渔船碰撞发生的原因及减少事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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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08

    近几年随着渔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在近海作业的渔船趋于密集,使得作业海区通航密度增大,给过往的船舶增加了航行的难度。一旦发生碰撞事故特别是渔船与商船发生了碰撞,往往造成船毁人亡的重大事故。在协会的渔船险事故中,碰撞事故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且渔船与商船的碰撞事故也日趋增多,故笔者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入手,罗列出容易造成碰撞事故的原因,通过找出事故的原因,以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原因的分析
    1、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章第 六 条中指出: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使,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然而现实中的渔业船舶往往没有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等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安全航速。且碰撞事故大部分发生在能见度不良时,关键在于职务船员在驾驶船舶的时候没有遵守相应的安全航速。渔船在海上没有制动,一旦要发生碰撞危险往往很难及时避让,所以采用安全航速进行行驶才能有效的减少碰撞事故的发生。
    2、未安排船员进行了望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章第 五 条中指出:每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我们都知道渔业生产是高强度作业,船上船员休息很难得到保障。值班船员打瞌睡也时有发生,从而未能保持正规了望,不能用一切有效手段及早发现靠近的船舶。了望不当,不能及时发现来船,没有及时做出判断采取避让措施,必然会造成事故的发生。
    3、未配备相应的职务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中指出: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海上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合格的船员。我们知道职务船员是船上的主心骨,普通船员必须在职务船员的指导下进行生产。然而在生产中,却依然按习惯做法进行生产,没有将在培训中学到的知识用到实践中,这就造成了所持证书与其实际技能严重相背离的局面。
    4、未正确使用船舶号灯号型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章十二条第二小点指出: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灯号,或者不会削弱号灯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然而目前很多渔船信号灯的高度、角度、亮度以及数量都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配备,平日里正常的耗损也没有及时的进行维修,加上渔业从业人员没有很好的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导致渔船晚上在洋面生产期间无法显示正确的号灯号型。这会使他船无法对其动态的进行判断,因而无法按照避碰规则来进行避让。
    二、降低渔业安全事故的建议:
    1、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
    目前大部分渔船都属个体经营,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管难度很大。要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相关政府部门还需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可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并通过结合现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分析事实发生的案例,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
    2、切实提高船员的素质。
    职务船员素质的高低,是渔业船舶安全的基本保障。通过加强对人为因素的把控以减少事故的发生。要想提高船员的素质,培训是必不可少的。渔业主管部门可利用伏季休渔期间集中组织培训,通过并在现有的内容上加上相关避碰等实用知识的培训,提高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与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3、加强对渔船的监督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船舶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控渔船进出港签证手续,确保出海船员都配备到位。船上的基础设备等都做好日常的维护与保养。渔船作业区域与商船航线相互交叉重叠是造成船舶碰撞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渔业主管部门可以针对该特点来制定相应的规章来规范渔业的安全生产。
    4、健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违法船舶的处罚力度。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事故的发生,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违法船舶的处罚力度。一是加大对肇事船舶的处罚,二是加大渔船违法捕捞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三无”渔船及休渔期间违规作业船舶的整治力度并依法进行处理。(台州服务中心  杜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