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
螺旋桨 骗保未遂 撤案
【案情简要】
2015年6月4日,“浙*渔***”船锚泊在沈家门某水产码头附近海域锚地,当日07时30分左右,该船准备开往沈家门螺门某船厂进行休渔期日常维修等工作,在开船过程中,螺旋桨不慎打到水下硬物,后上排于沈家门螺门某船厂检修,发现螺旋桨相邻两片叶子断裂(断裂位置接近叶根桨毂处)。
【船舶概况及承保情况】
舟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查阅了会员船舶与承保等基本情况,经核实:“浙*渔***”船系王某所有的流刺网作业近海渔船,所属舟山市某区某单位,该船船长30.90米,型宽6.50米,型深2.90米,主机功率235千瓦,总吨位159,建造日期为1996年08月,互保金额35.62万元,互保比例70%,同时该船投保了渔业船舶互助保险综合附加机损责任,其中螺旋桨保额为1.24万元,互保期限为2015年04月23日00:00起至2016年04月22日24:00时止。本次出险时该船的渔船安全证书有效,职务船员配备齐全且均持有有效适任证书,无违反休渔相关规定。经核实该船船舶检验记录证书,其螺旋桨材质为不锈钢,型式为四叶定距螺旋桨。
【案件疑点】
疑点1:出险后,船东为何未及时向协会及所属单位报案?
疑点2:拆卸下来舵叶、螺旋桨将军帽、螺旋桨铜套为何不见踪影?
疑点3:从受损螺旋桨外表现象及断裂剖面来看,没有从海里刚上排上来的螺旋桨特有现象?
疑点4:为何受损螺旋桨上沾有不少油漆?
疑点5:该螺旋桨在相邻两片叶子断裂(断裂位置接近叶根桨毂处)情况下,航速尽能达到7节以上?
疑点6:在与船厂和船东沟通过程中,发现其行为、语言较为反常,同样的问题口吻不合、答案不一?
【案件处理及分析】
2015年6月5日14时01分,该船所属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协会“967202”报案,中心接案后,立即派出2名查勘人员赶往沈家门螺门某船厂查勘,于14时30分赶到约定查勘船厂,首先对其受损的螺旋桨进行拍照取证,然后对其当事人船长(船东)进行简易的笔录调查询问,主要询问出险时间、地点、驾驶人、受损螺旋桨的基本情况(包含材质、重量、使用年限),按一般查勘程序操作后,经与船东沟通并商定待新螺旋桨制作安装完毕后,再次查勘;后于2015年6月15日09时再次赶往螺门某船厂对其新安装的螺旋桨进行拍照取证等。
在首次查勘过程中,船东告知,该船受损螺旋桨于2009年开始使用,至今已经使用了近6年时间,在查勘取证期间,中心理赔人员主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该螺旋桨已经使用近六年时间,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发现该螺旋桨已经老化严重并有多处裂纹,基本已达到报废换新阶段,试想,就算没有发生本次机损事故,船东也要新换螺旋桨,而根据协会目前的实际理赔情况,协会是按新的螺旋桨(扣除受损螺旋桨相应残值后)并根据保额定损,是否考虑定损过程中给予折旧理赔为妥,也考虑过船东是否故意将螺旋桨打坏等情况,在前期工作中,并没有往故意调换螺旋桨,“移花接木”骗保方向去思考本案。
6月16日,中心开始收集该案理赔材料,后于7月1日收集完毕(会员于7月1日提供新螺旋桨购买收据)。中心于7月3日开始制作本案,在案件制作过程中,本案诸多疑点浮出水面:
首先,该船于2015年6月4日07时30分左右出险,为何于6月5日下午14时才向协会报案,理赔人员于14时30分左右赶到船厂时,会员已经将舵叶、螺旋桨将军帽、铜套拆卸下来,现场无法看到拆解下来的螺旋桨将军帽、铜套,且当时为上班时间,正是休渔期修船高峰时间段,为何现场无任何修理师傅或工人。为此会员解释为:一般发生互保责任事故后,会员先是电话告知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代向协会报案。出险后,会员说已第一时间通知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但经中心向报案人核实,报案人诉说的情况与会员解释的情况不一致。对于拆卸下来的舵叶、螺旋桨将军帽、铜套等,船东说是已被船厂按废弃物品运走,至于运往哪里,船东与船厂无法给出正面答案,至始至终中心没有看到拆卸下来的舵叶、螺旋桨将军帽、铜套等。
其次,从受损螺旋桨外表来看,不像从海里刚上排上来的螺旋桨,因为受损螺旋桨上面无任何附属海属杂质,且螺旋桨断裂剖面是淡白色,该螺旋桨为不锈钢,若是在海里断裂的应该氧化成褐黄色的剖面。对于上述情况会员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再次,受损螺旋桨上沾有不少油漆,当时该船螺旋桨上方或附近周围位置无上漆等工人或船舶?若是之前上排维修粘上的油漆,经过海水长时间浸泡,油漆早已去除。对于上述情况会员也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然后,通过《舟山市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回放该船轨迹,数据节点显示该船的航速达7至8.5节范围内;该船在沈家门某水产码头附近海域出险,然后开至沈家门螺门某船厂上排修理,航行距离约12.5海里,航行时间为1.25小时,计算航速近达到10节左右,咨询相关专家,该船螺旋桨叶子相邻两片叶子基本全部断裂,船只基本上已经无法航行,常识判断,更不可达到7节以上的航速。会员对此的解释是:事发时船舶航行方向为顺水航行,故认为航速较大。通过查询该时间段潮汐变化、潮流方向,事发时间段,确实为顺水航行,但是通过多方咨询,螺旋桨在此受损情况下就算加上顺水航行,远远不可能达到7节以上的航速。在正常的情况下,该船已经无法正常航行,强行运作螺旋浆,将会对连接螺旋桨的轴系及相关设备造成严重损坏,会得不偿失。
最后,随着调查的深入,在与修理船厂负责人和船东多次沟通过程中,发现其行为、语言开始反常,同样的问题口吻不合、答案不一,同时船东心理防线开始放松。
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该案明显是一起“移花接木”骗保案,中心第一时间与办事处沟通,通过多方对其会员做思想工作,对其讲解骗保的利害关系、法律后果等,会员于7月3日通过 “967202”主动撤案,为此该案告一段落。
【启示与思考】
随着渔业互保事业的不断发展,带动了会员理赔意识的不断增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诈保骗保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全体会员的利益,更不利于互保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属于典型的“移花接木”案,就是将本船老化严重需更换的螺旋桨换成他船(船厂)断裂受损的螺旋桨,来向协会报案骗取理赔的行为。
此案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规范性、指导性的作用,中心在查勘取证过程中做了大量且较为规范、扎实的定量与定性工作。突显了 “固定证据、及时查勘、快速取证”的原则,查勘人员查勘过程中若发现了反常之处,要及时多方面的手段来固定证据,如及时通过调查询问笔录、录音设备、“967202”录音功能等固定证据,为后期进一步侦查做好铺垫。多数骗保案是智力型犯罪,对这类犯罪的打击的第一要素就是一个“快”字,对这类骗保案行为而言,理赔人员与船东比的就是谁的反应快,谁的动作快。通过及时查勘、快速取证,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锁链,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彻底击垮其船东心理防线,使之如实招来。(舟山服务中心 石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