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渔船足额保险 提高会员风险保障
当前文章浏览次数:1690
发布日期:2016-05-27


    渔业被世界公认为风险最大、死亡率最高的产业之一,尤其是海洋捕捞业,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远远高于陆地其他产业。浙江省作为渔业大省,渔船安全事故频发。随着渔民保险意识不断的增强,协会不断推出惠民政策,进一步提高会员海上风险承受能力。
    一、渔船足额保险的解释
    渔船足额保险政策是协会于2015年起执行的一项惠利会员的业务政策,该政策面向的是国内渔船,内容为:会员按照协会业务政策规定的吨位价标准评估渔船价值,并按该价值足额保险的(渔船价值等于渔船保险金额),协会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经过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三届六次理事会议通过的《2016年业务政策调整方案》,取消足额保险部分损失相对免赔额设置,进一步鼓励渔船参加足额保险。
    二、渔船足额保险的优点
    (一)费率优惠
    相比于渔船非足额保险,渔船足额保险在费率上优惠明显(见表1)




    (二)赔款方面
    1、部分损失
    例如已经投保渔船足额保险的“浙玉渔61017”船为船龄20年,钢质双拖船,总吨位98,主机功率202千瓦。若该船在新的保险责任期间造成部分损失10万元损失,可获赔10万元×(1-15%)=8.5万元,若该船以不足额保险计算仅获赔10万元×70%×(1-10%)=6.3万元。两者相比较渔船足额险在很大程度减轻渔民的损失。
    2、全部损失
    (1)船龄5年内、300总吨左右的渔船,保费仅增长2%左右,全损时赔款可增长13%。
    (2)船龄6-10年的、200总吨左右的渔船,保费仅增长7%左右,全损时赔款可增长20%。
    根据协会调整对国内渔船足额保险的优惠政策,能进一步提高生产风险保障,解决广大渔民的后顾之忧。(玉环办事处 骆斌斌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