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2015年11月23日下午,办事处接到XX公司报案,称该公司所属“浙普渔***”船于2015年11月23日13:00时左右在E123°13′150″、N30°26′200″海域朝西南航行时,与同在该海域朝北航行的“浙岱渔***”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普渔***”船左舷船体中段底部大面积破损进水,经全力施救无效后沉没。
事故船承保信息:
“浙岱***”船,投保渔船互保综合责任险,保额250万元,互保比例为100%。保险期限为2015年3月28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27日二十四时止。
“浙普***”船,投保渔船互保综合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互保比例为80%。保险期限为2014年11月24日零时起至2015年11月23日二十四时止。
本次出险在保险期限内。
案件焦点:
1、海事调解主次责任划分后,如何明确具体的责任比例?
2、事故责任比例明确后,如何理赔?
事故原因分析:
接到报案后,办事处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后发现,事故发生时,两艘渔船的船东都不在船上,驾驶船长都是船东雇佣,安全驾驶意识相对较薄弱。首先,“浙岱渔***”船在航行过程中驾驶船长低头修理仪器,让船处于无人操控的状态,未安排专人瞭望,未能发现右侧前方来船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次,“浙普渔***”船认为自船在对方船右侧,根据航行规则是直航船,对方是让路船,必须让自己先行,故在发现左前方来船时未采取任何减速措施避免碰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案例分析:
1、事故发生后,经过海事处调解,依照《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浙岱渔***”船未采取避让措施、未给对方让路、操纵不当、避让不力,负主要责任,“浙普渔***”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负次要责任。办事处拿到调解书后,因海事调解主次责任划分后未对事故比例进行明确,且协会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中亦未对事故双方的主次责任应负的比例有所规定,以致于无法对双方船东应承担的理赔额度进行及时有效的认定,影响了案件的受理进度。最终,在舟山服务中心、办事处共同参与下,双方会员、村社领导等经过10余次的座谈协商,将本次碰撞事故责任比例认定为:“浙岱渔***”船负90%,“浙普渔***”船负10%。
2、经核实,“浙岱渔***”船保额250万元,“浙普渔***”船保额100万元,“浙普渔***”船损失经第三方估损,船舶重置价格为256.2万元,折旧后船舶价格为231.58万元。本次事故中“浙普渔***”船只负10%的责任,若其损失按照碰撞事故的部分损失赔付,则赔款为231.58万元×10%×互保比例。然对于“浙普渔***”船而言,231.58万元的损失价格已超过其所保保额,根据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附则中对全损渔船的定义:“全损渔船包含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渔船遭受保险事故后完全损毁或灭失,以及失去原有形态和性能而永远无法恢复原状;推定全损也称推定完全损失,是指保险渔船遭受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受损的估计修理费、应分摊的施救和救助(含打捞)费用,及其他支付的必要的费用总和达到或超过约定的保险价值”。“浙普渔***”船的沉没事故,属于实际全损。故根据全损渔船理赔计算公式“实际全损赔款=互保金额×碰撞事故责任比例”,该船自身的赔付标准为其保额的10%,而非其船舶重置价格折旧后的10%。
思考与建议:
1、航行规则是船舶航行的基本准则,是安全航行和避免碰撞的必要保证。船舶驾驶人员必须正确理解航行规则的真正含义,时刻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船长未按航行规则进行航行、操作,且都存有较大的侥幸心理,认为大海茫茫,两船碰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以至于两船交叉航行临近时未能做出正确判断并做出相应的避让措施,致使双方渔船发生碰撞,造成“浙普渔***”船沉没。建议协会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驾驶船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务必使其牢记《避碰规则》及相关航行规则,在驾驶渔船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各项规则制度,同时保持正规瞭望,相对减少碰撞事故发生的概率,切实保障船员生命及财产安全。
2、本案中,海事处未对双方渔船主次责任的比例进行明确,且协会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中也无相关内容,意味着理赔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直接的理赔依据,无法对案件的责任比例进行有效的认定处理。理赔人员需多次参与、协调双方船东进行协商,如若双方船东一直协商不成,案件将进入僵局,影响了案件理赔的进度。在人保车险条款第二十五条中规定:“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个人建议协会参考人保车险该项条款,对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细化,并在条款中给予明确,为查勘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增加理赔依据,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3、本案中,因“浙普渔***”船应负责任比例较小,理赔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容易将该船责任比例中应承担的损失作为其最终应承担的损失,而责任比例中应承担的损失没有达到保额上限,故最先考虑的往往是将案件按船舶的部分损失受理,在与会员沟通中提供错误信息,而会员最终赔款往往达不到该数目,给会员的善后工作带来不便,以致于给会员留下不好的印象。作为互保理赔人员,必须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研读各项条款,及时给会员做出最合理、最正确的解释,提高理赔质量。(普陀办事处 张浩玮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