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月*日13:00时,浙*渔**号船在178海区2小区进行放网作业,船员李某在起网机旁干活时双手不慎被起网机绞伤,事故发生后该船立即返港,于当天16:00时左右将出险人送到嵊泗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由于嵊泗人民医院条件有限,建议转院,当时已没有航班去上海了。后船东会员租借快艇将其送往上海,于21:00时左右到达上海第六人民医院,23:00时进行右拇指离断试植术、左环小指清创术,此次事故共花费医疗费用27000元,租快艇费用14000元,共计41000元。该船意外医疗保额5万元/人,意外致残保额30万元/人。互保期限自2014年09月02日起至2015年09月01日止。
案件焦点
1、就转诊交通费应如何界定?
2、处理的依据
案件分析
经理赔人员调查得知,出险人李某确系在船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根据雇主责任互保条款规定,该起事故属于互保责任,协会应按条款规定给予赔偿。经查,出险后出险人被送到嵊泗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后确定出险人李某右拇指离断,需要尽快做手术。但嵊泗医院不具备再植手术的条件,医生建议马上送到上海进行手术,不然右手拇指可能会保不住。由于当时时间较晚,去上海的载客快艇已经没有了,若该事故船自航前往上海,航行时间较长,难免耽误最佳治疗时间,为不影响治疗,会员租借了嵊泗华浦船务有限公司的快艇护送出险人前往上海治疗,经上海第六人民医院手术治疗,最终保住了李某右拇指。2015年5月20日,会员向协会申请对此次快艇租借费用进行理赔,经中心与理赔部协商,本案中会员方为保住受伤船员手指花费1.4万元的租船费用,有正规公司发票,综合考虑以人为本以及保住手指也可减少伤残费理赔支出,协会应予以理赔。
赔付依据
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及释义(2011版)第八章【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及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2015版)第九章【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里明确了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属于协会赔偿范围,但不包括会员船自航费用、会员单位自备车辆的费用以及其他会员未支付的救助费用。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名词。就诊即就医,是指求医治病,病人到医生那里接受治疗。在协会雇主条款中的意思就是会员本人或与会员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发生互保责任事故受伤后,前往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转诊,是指医疗预防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将本单位诊疗的病人转到另一个医疗预防机构诊疗或处理的一种制度。主要是因限于医院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转往上级医院或外地就医。转诊转院必须经由科内讨论、科主任同意并填写《转院申请单》,报送医务科审批后签发转院证明,必要时需报请业务院长批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急救车费,“120”是要收费的,这大多数人都知道;而“120”费用里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车费,另一部分是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费的认定,相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的规定相比,条件显得较为严格。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于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予以赔偿,但在实践中,对于标准的掌握不宜过于严苛,对于属于合理的部分应当予以赔偿。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1.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1.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2、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3、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4、关于正式票据。
正式票据是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
相关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0项 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舟山服务中心 庞安芬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