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现行渔业船舶参保条例,参保渔船与渔船登记制度相映射,参保的渔船需具备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保障渔业船舶安全适航和生产的文书。渔业船舶的登记内容关系到保险承保费率、范围、免赔额及理赔等多个环节。这样一来,试航中的新造造渔船由于不具备以上文书,完全游离于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例以外。浙江是海洋渔业大省,海洋渔业船舶有3万余艘,新造、改造海洋渔业船舶的活动非常活跃。新造渔船特别是新造大型渔业船舶、休闲渔业船舶在试航中,由于设施、设备未经磨合,尚处于不稳定状态,高强度的操纵试验容易引发船舶故障从而导致水上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渔业互保组织主动摸索并介入新造渔业船舶试航中的风险过程,对拓展承保新业务,降低渔业生产风险有着积的社会意义,现就开展新造渔船试航保险进行框架性探讨。
一、新造渔船试航和新造渔船试航保险概念
为保障新造渔船航行安全,每一艘新造渔船从事海上运输或作业前都必须通过船检部门检验。这些检验涉及产品试验、台架试验、系泊试验、试航试验等,其中试航检验须通过试航活动来完成。试航是指渔船总体建造或修理完成之后、交付之前、为了对船体、机舱、甲板、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船舶航行能力进行综合测验并取得买方的认可,在特定时间和海域进行的船舶航行试验。
一般讲试航阶段的新造渔船只要是按照海船的标准设计、建造、登记、通过了系泊、倾斜试验和船检机构的相关检验,并获得试航证书,可以下水并具有一定的海上航行能力,就可以被界定为《海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海船”,符合现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主体身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试航新造船的造船人可以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渔业船舶试航保险是对承保船舶在试航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造成的物质、人员损失的保险,具有责任险的性质。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列明承保新造船舶试航中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消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新造试航船所有人和试航保险受益人
一般来说造船人不是是船舶所有人,也不可能同时是船舶经营人,在下列情况下造船人可以以船舶所有人身份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首先,可依据船舶证书的登记内容将造船人认定为船舶所有人,船舶在我国水域试航必须持有我国国籍证书或者临时国籍证书、试航证书、船舶燃油证书等,这些证书都要求将船舶所有人的名字登记在册。实践中,将造船人登记为在建船舶所有人的现象非常广泛,如果这些证书中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前后不一致,则需要根据造船合同约定,来识别造船人是否是在建船舶的所有人。通常情况下,船舶建造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且船舶试航属于交船前的阶段,因此在试航阶段造船人应为新造渔船的船舶所有人。
有以上分析可知,试航期间,新造渔船的所有人一般是新造渔船的建造人,因此试航保险的参保人和受益人也应是新船建造人。
三、新造渔船的试航风险
1、财物风险
(1)试航船舶设备风险。尽管试渔船在船厂码头作过很多调试,但它的许多设备仍然需要通过试航来调试到正常工作状态,新造渔船未发现的设计缺陷、隐患有可能在试航中给新造船带来破坏性损失。
(2)新造渔船操作风险。船员对新造船舶设备和仪器的性能、操作方法、特点和注意事项存在认识不足和欠缺,试航船员可能来自不同部门、单位,彼此之间不了解、不熟悉、工作协调性较差,客观上导致试航船舶存在较大风险。
(3)试航航行状态风险。因为试航渔船的不完工性质,新造渔船在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碰撞、沉没导致损失;试航中罗经校正、主机耐久性试验、断电及启动试验、测速试验和操纵性能等多种试验,需船舶以频繁更换指令或者保持大功率输出的状态进行突发性、多变性和高强度性的变向、变速和无规律航行,容易使船舶超负荷运行,而产生航行安全事故;试航船舶多是空载航行或者压载航行,此时船舶受风面积最大,易漂移进入危险水域,引发搁浅或碰撞事故;
2、人员风险
(1)人员类别。船舶进行试航活动时,船上人员除了船员外,还有船厂工人、船东代表、船检人员、设备服务商的调试人员等,多数人员为非海上工作人员,普遍缺乏海上求生、救助、船舶消防等专项培训和专业训练。
(2)人员伤害风险。试航期间由于人为、或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会给试航人员带来一定的人身伤害。
(3)人员死亡。试航期间由于试航事故或者突发状况,可能会导致试航人员伤亡。
四、新造渔船试航保险期间和承保内容
由于试航试验成功与否的不确定性,渔船试航保险的期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主管部门签发的试航证书标定的试航日期为保险期间,这个期间一般较短;二是以试航首日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并取得渔船相关法律文书为止,这个期间涵盖了交船和办理渔船文书的过程。
试航保险的保险内容:一是人身险,由于试航人员类别复杂,且试航人员中非渔业人员往往已参加其他商业保险,因此试航保险的人身险可以将试航人员中的渔业从事人员,船东、船员作为参保对象,为他们在试航中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险服务;二是船舶和船舶设备。为保险船舶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操作失误或设计缺陷而造成的船舶沉没、碰撞以及事故引起的第三人损害提供保险服务。
五、开展新造渔船参险困难与建议
首先,新造渔船试航保险风险大。新造渔船虽然已具备一定得航行能力,但仍属不适航渔船范围内,船舶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较大,相对承保责任风险较大,从而决定了保费会较高;其次,新造渔船试航保险尚无开展先例,尚无承保试航保险的经验和人员,承保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都需进一步研究细化,专业的理赔人员还有待培养和引进;最后,渔船建造人无投保试航保险的观念,浙江沿海有众多的小作坊式的造船厂,这些小造船厂因为高额的保费而不对船舶投保试航保险,而规模性船厂普遍没有投保新造渔船试航保险的观念。
针对新造渔船试航保险的特性,渔业互保组织可以从以下开展试航险的承保工作:(1)引进保险理赔代理,使保险理赔更专业、效率更高 ,在投保前引进保险咨询,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合理确定投保范围和预期保费费率及免赔额、符合概算或调整概算的保险费率,明确理赔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包括明确事故损失认定评估机制和办法;(2)加快新造渔船试航保险研究步伐,培养一批精通渔船试航技术,具备渔船建造知识,熟悉渔船操作的专业承保和理赔人员;(3)主动积极宣传新造渔船试航保险业务,争取政府相关政策支持,从大型新造渔业船舶、渔业休闲渔船等相对容易开展业务的船舶做起。 (海盐办事处 宋杰、黄士林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