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瑞渔休***”船火灾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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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06


    【案情简要】
    2015年1月16日,中心接到某公司报案,2015年1月16日1时左右,“浙瑞渔休***”船在瑞安友兴船厂维修时发生火灾,导致船体烧毁。
    接到报案后,温州服务中心立即前往船厂进行查勘调查。
    经查:2014年12月24日,“浙瑞渔休***”船开始在瑞安友兴船舶修造厂保养。2015年1月15日中午11时左右开始对艏柱进行维修,13时左右维修结束。2015年1月16日凌晨1:00时左右,船厂值班人员发现“浙瑞渔休***”船起火,报火警并通知船舶所有人。救火车赶到现场时船体即将烧尽,半小时后大火被扑灭。
    “浙瑞渔休***”船为木质船,船长18米,作业方式为休闲渔船,主机功率为99.3kw,吨位为50吨。渔船保险起期为2014年7月15日,保险止期为2015年7月14日,互保比例为70%,保额25.2万元。本次出险在互保期限内。
    【案件焦点】
    1、渔船在船厂上排修理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互保责任?
    2、如何核对会员船所配备的仪器型号及数量?
    【案件分析】
    中心查勘员通过现场查勘,多次向船厂询问有关会员船上排前后情况,并向主管部门了解相关责任认定情况后确认。该起事故中,该船东聘请船舶修造厂以外的电焊作业人员进行电焊作业负有主要责任,电焊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电焊作业,事后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船舶修造厂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停泊在厂内修造的渔船起火,对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
    (一)会员船在船厂上排过程中由于电焊导致的火灾是否属于互保责任,协会2009版渔船理赔操作手册中指出:“火灾事故发生在修理厂修船期间,事故原因是由修理厂操作不当引起的,查勘员及时进行笔录取证后,告知会员此事故为非互保责任,因及时向船厂提出索赔;如果是租用场地性质由会员组织修船引起的火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本次事故电焊人员是由会员组织聘请,且电焊人员负有主要责任,故该次事故协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船厂在此次事故中没有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导致了船体烧尽,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协会应该按照我们所需负责的部分进行赔付。 
   (二)此次事故由于火势过大,导致现场查勘时找不到通导设备的残骸,无法现场对船舶通导设备进行定损。通导设备是会员船损失较大的部分,中心查勘员通过查询对比检验记录,确认会员船上通导设备明细,并且询问当地主管部门关于会员船AIS等设备的更新记录。其次,中心人员通过走访当地市场及门市部咨询了解相关设备的维修及购买费用。查勘员通过这些方式最终确认了会员船的通导设备损失情况。
    【思考与启示】
    通过多起火灾事故,中心查勘员总结了导致渔船火灾的主要原因有电线短路、未做好电焊收尾检查工作等。
    电线短路根本原因还是部分渔船船龄较长,渔船保养时忽视对电缆线的排查,导致部分渔船电线老化严重,没有及时进行更换。还有部分渔船在休渔期间锚泊在港内突然起火,原因仍是电线短路导致的火灾。在询问笔录的过程中,会员都确认船上电源在离船时已经切断。实际情况是船上电瓶仍然与配电箱相连,电瓶接头之间漏电或者电瓶与配电箱之间线路短路导致火灾。这是会员最容易忽视的。所以在我们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会员的宣传。长期离船时要切断所有电源,尤其要注意的是电瓶电源是否切断。
    电焊起火经常是因为会员或船厂方贪图小便宜,雇佣了无证的电焊工。这这些无证的电焊工往往对电焊中需要注意事项知之甚少,只是看样学样就开始电焊,包括电焊完成后的扫尾检查工作均无进行,大大增加了渔船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
    最后我们应该多向会员宣传,在上排维修保养期间应与船厂签订相关安全协议,包括上排驻排期间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电焊、油漆工雇佣关系都应该在协议中明确,万一发生事故,对会员的自身利益能够起到保障作用。(温州服务中心 林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