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瑞渔***船船员死亡”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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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06


    一、案件简介
    2015年10月26日早上10:00时左右,“浙瑞渔***”船在东经121°38′北纬26°38′海域作业时,该船船员吴某突感身体不适,头晕吐血,渔船立即返航回港,将船员吴某送医救治。28日,电话报案称经过一天抢救终不治身亡。
    接到报案后,中心查勘员查询会员承保情况:“浙瑞渔***”船于2014年10月8日在瑞安办事处不记名投保5人,互保起期为2014年10月27日,止期2015年10月26日,投保意外身故保额60万/人,意外致残保额35万/人,意外医疗保额5万/人,疾病猝死保额30万/人。
    二、案件焦点
    1、该案如何定性,是否属于猝死案件?还是自身已有疾病并有临床症状而在船上发作致死?2、该案如何调查死因,有哪些手段?
    三、案件分析及调查取证
    (一)基本情况了解调查
    接到报案后,中心理赔员第一时间前往瑞安对船长薛孝进及第一目击者大副叶信富进行询问笔录,并登船对停泊在码头的渔船进行拍照取证,现将调查经过情况说明如下:
    2015年10月25日早上7:00时多,“浙瑞渔***”船从瑞安东山码头出航开始作业,10月26日早上在放网作业到第二网时,船员吴某一直站在甲板中间将网袋中的鱼货倒在甲板上,突然其感觉头晕,不能坚持工作,自行回舱内休息,船长随后前去询问情况,吴某说很不舒服,期间有呕吐现象,要求返航。船长随即起网返航。
    10月27日早上6:00时左右,渔船在码头靠岸,吴某家人将其接走,并送到瑞安人民医院就诊。第二天早上5点多,船员吴某心脏停止了跳动,在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再次抢救,28日上午8:00时,心脏又恢复跳动,然而情况很不乐观,医生明确表示基本已经抢救无望。家属就按当地习俗,将吴某接回家去。28日下午5:15时,船员吴某心脏停止了跳动。
    (二)带着问题深入调查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这案件极有可能是猝死案件,但是猝死案件的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理赔人员就以出险人员在医院的抢救时间和以往的身体健康情况,及医院相关证明为出发点来调查此案。
    首先,中心工作人员留意到船员吴某从10月27日早上7:00时开始在医院医治,到10月28日下午5:15时停止心跳,时间上正好也是在48小时内,据此可得该案已符合猝死的时间条件。
    其次,了解到会员的笔录中提及船员吴某曾在今年6月做过体检,并且会员和第一目击者对船员在医院的医治情况一无所知,于是中心工作人员决定联系船员吴某家属,让他们过来做份笔录,详细了解死者死亡的病因,并由他们提供船员今年的体检报告。
    船员家属提供的体检报告显示吴某身体健康,无重大病史。那么吴某的死因又是什么呢?根据船员家属描述,船员吴某的死亡主因是肺炎克雷伯杆菌病毒感染的重症肺炎,及其引起的全身器官的衰竭。
    考虑到船员家属提供信息的可靠性,中心决定再找第三方求证,去医院病理科调取医院医治病历和相关化验检查报告,并向重症监护室主治医生了解详情。结果医院报告的确显示肺炎克雷伯杆菌病毒阳性,主治医生也表示该病毒感染是突发的,感染后病情比较严重,死亡率高到70%。
    调查至此该案已经水落石出,该案确属于猝死案件,并在协会的理赔范围之内。
    四、案件启示
    1、多方面取证。随着会员保险理赔意识的提高,中心在理赔过程中会碰到各种不同情形的案件。为取得充分且有说服力的证据,中心应想方设法进行多方面取证,比如向医院主治医生了解情况,深入走访120急救中心了解详情。
    2、正确认知家属配合度。一般情况下,家属为了能够及时拿到补偿款,都会积极配合会员和协会进行事故调查并积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但同时有些家属为了得到补偿款,也会出现混淆视听,颠倒是非的情况,需要理赔人员自行辨认。
    3、制作多份笔录。重大案件一般都会给会员和第一目击者制作详细笔录,在详细的笔录中可以得到很多信息,核对时间点,对后期的调查工作非常重要。
    4、加强对新条款的学习。2015版条款针对猝死案件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需要我们结合实际案例认真学习领会。
    只要每个互保人在平时注意积累经验,夯实基础业务技能,赔案处理过程中大胆心细,把这份工作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对待,不马虎、不作假、坚守职业操守,这样渔业互助保险事业才能做得更好,才能更好地服务会员。(温州服务中心 王蓓蓓、沈海斌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