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往往离你只有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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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2-18
【关键词】细节 逻辑思维 法律知识 职业操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2日,松门服务部接到会员庄某报案,称2015年8月20日20:00时左右,“浙玉渔运***”船在241海区作业,船员吴某被绳索砸中,受伤严重,已送至台州骨伤医院治疗。
服务部接到报案后,查阅了该保单情况。经查实,“浙玉渔运***”船于2014年9月14日投保雇主责任及附加医疗险,有效期为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雇主责任保额为每人60万元,附加医疗保额为每人5万元,每人意外致残保额30万元,投保人数8人,投保方式为不记名。
查勘人员在确认本次事故在保单有效期内后,首先对“浙玉渔运***”船其他船员进行本次事故的调查,再联系出险人吴某了解到所在医院,后于2015年8月25日赶到台州骨伤医院进行二次查勘。据吴某自述:2015年8月20日20:00时左右,在241海区,当时该船正并靠在另一船准备收渔货,另一船的船员把带缆绳扔向“浙玉渔运***”船时不慎将带缆绳打在我的胸部及手臂,随即我的胸部感觉非常疼痛并伴有头晕,船老大就把我送回港,到港后就送到台州骨伤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骨折,右侧气胸。
查勘人员在对吴某进行询问笔录时,由于吴某讲的普通话不标准伴有福建口音,为了避免笔录细节记录错误,查勘人员转向吴某儿子询问,当其儿子和我们说完后在他身边的儿媳想纠正他刚才说的话时,他儿子用手臂碰了下老婆打断让其不要说,虽然是很微小的一个举动,却被查勘人员看在眼里。随后查勘人员在给吴某拍照取证时发现其身上有多处伤痕,手臂和胸部都缠着绷带,不像单纯的被绳子打到那么简单。
查勘人员做完笔录取证完回服务部后和组员一起讨论该案,边看取证照片边分析,大家各抒己见,疑点也越来越多:其一,一根绳子不可能造成手臂和胸部多处,再加上当时吴某身上缠满绷带,无法拍到身上其他部位的伤痕,不排除还有其他伤痕;其二,一根绳子扔过来怎么可能会造成骨折和气胸,是什么绳子有这么大威力;其三,吴某事故后第一时间送至台州骨伤医院时住的是ICU(重症监护室);其四,笔录时吴某儿子儿媳的反常;其五、我们查询了浙江省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在吴某出险前一周该船一直停靠在码头未出港;其六、正常报案时间应该为出险当天,但“浙玉渔运***”船为什么在出险两日后才报案。
结合以上几点疑虑,查勘人员决定进行三次查勘。2015年9月1日,经联系得知吴某已离开重症监护室转至普通病房后,为方便询问,查勘人员请一名会闽南话的同事一同来到台州骨伤医院。在对吴某的二次询问中,明显感到吴某有不安状,查勘人员说要再次拍照取证,想看清楚受伤程度,吴某把上衣脱掉后,查勘人员发现吴某除了胸口和手臂有伤,后背腰部也有伤。这更加证实了我们的之前推测,吴某可能在说谎。
查勘人员把几个疑点说给吴某听让其解释,吴某支支吾吾答不上来,我们耐心劝说吴某说出事实真相,并告知虚假报案是违法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经过查勘人员半个多小时的努力劝说,吴某终于向我们说明实际情况:我是在一艘福建船上受伤,船作业方式为单拖,发生事故后有个电话打过来让我报案时船号说成“浙玉渔运***”船。查勘人员回来后第一时间向主任汇报二次查勘结果。
【本案要点】
1、接到报案后首要任务是什么,查勘时如何发现疑点?
2、法律法规规定对虚假报案、骗保是如何处理的?
3、善于运用逻辑思维,坚持职业操守。
【案件分析】
一、查勘人员在接到报案信息后首先要做的是查询船只雇主责任互保的承保情况,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属于互保责任范围、受伤船员的联系电话、目前在哪家医院等等。
二、做询问笔录时不要一味听出险人怎么说就怎么记录,在记录中要多分析对方说的是否存在疑点,造成受伤是否合理,要观察对方在回答时的神态是否紧张,言辞是否刻意回避。在本案中,出险人听从他人指使作虚假笔录,为的是逃避自身责任,从而想在协会得到赔偿。出险人右肱骨骨折并伴有气胸,如经鉴定可达到9级伤残。咨询医生得知该出险人未动手术前医药费已花费近3万元,初步计算术后费用加上伤残赔付应在8万—10万左右。
三、该出险人本在福建渔船上作业,该渔船作业方式为单拖,国家规定2015年单拖作业船只9月16日解禁,该船属于违法出海作业,协会理应拒赔。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 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 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该出险人家属得知我们知道事故的来龙去脉后担心得不到赔偿又要负刑事责任,央求我们“帮忙”,我们查勘人员明确表示该事故属于违法出海所致,不在互保理赔责任范围,出险人的医药费理应由船主负责,并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出险人年纪较大,法律意识淡薄,听从他人教唆,主动销案后协会可考虑暂不予追究其(出险人)责任,但仍会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最终对方也接受了中心的处理意见。我们作为互保人,一定要坚守我们的职业操守。所谓职业操守,就是大家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启示与参考】
一、投保人骗保,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渔民属于弱势群体,值得同情,但互保人也应该坚守职业操守,不徇私、不偏帮,时刻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查勘定损。
三、通过本案,给大家上了宝贵的一课,从中得到启示。1、今后的理赔查勘中要多注意细节,遇到出险人笔录逻辑不通时多问自己一个“为什么”。2、多多利用高科技资源,有时可帮助我们判断出险人口述笔录的真实性,比如北斗卫星系统可以查看到船舶航迹。3、每个互保人应该把这份工作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对待,不马虎、不作假、坚守职业操守,这样渔业互助保险事业才能做得更大。 (松门服务部 金鑫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