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鸿远9”船案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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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2-16
一、案情简介
秘鲁时间2011年4月1日早上6:40时,“舟鸿远9”号鱿钓生产结束后,在S21°48′、W76°16′位置抛海锚休息时,被从左前方向驶来的“中远渔17”号船碰撞左舷船头部位,造成“舟鸿远9”号艏部严重变形,左舷栏板、86盏集鱼灯、拉灯钢丝、吊机、吊钩等设备撞损。事故发生后,“中远渔17”船船长冷洪金出具事故确认书及损失清单,“舟鸿远9”船并在海上进行了临时抢修。
2012年10月22日,“舟鸿远9”船返回舟山港,理赔人员前往拍照取证并询问当事人员,确认会员报案情况属实。同年11月,“舟鸿远9”船在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因“舟鸿远9”船东就该事故赔偿问题与中国水产总公司无法达成协议,于2013年4月1日诉至宁波海事法院。期间,中国水产总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裁定移送天津海事法院,7月31日“舟鸿远9”船船东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裁定该案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2014年1月15日,“舟鸿远9”船东申请对“舟鸿远9”船船舶修理费、设备重置费及渔汛损失进行鉴定,宁波海事法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舟山鑫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对“舟鸿远9‘船船舶修理费、设备重置费进行鉴定。2014年5月5日舟山鑫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舟鸿远9”轮因碰撞事故所产生船舶修理费、设备重置费总计34.77万元。
该案分别于2013年12月9日、2014年9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于2014年10月8日由宁波海事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3甬海法事初字第32号):判定被告“中远渔17”轮所在公司中国水产总公司承担90%责任,“舟鸿远9”轮船东承担10%责任,认定“舟鸿远9”轮因此次碰撞事故所产生的船舶修理费36.23万元(包含盈洲船厂修理费的税费)、渔汛损失11.43万元,合计47.66万元,扣除自负10%责任,被告中国水产总公司应赔偿原告“舟鸿远9”船东42.90万元。
因“舟鸿远9”轮船东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事初第32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撤销原判,改判中国水产总公司支付原告碰撞损失159.51万元及利息。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4浙海终字第173号),该案在二审期间,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与2015年5月19日达成协议:由“中远渔17”轮承担90%碰撞责任,“舟鸿远9”轮承担10%碰撞责任,中国水产总公司向“舟鸿远9”轮船东一次性支付58万元作为双方就此次事故的所有索赔的全部和最终的和解,相关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舟鸿远9”轮船东承担。
2015年4月27日,会员提交了本次出险的有关单证来协会索赔。协会根据相关条款规定给予了相应赔偿。
二、案件焦点
1、何为管辖权。
2、如何认定远洋渔船碰撞产生的确切损失。
3、如何认定远洋渔船的碰撞责任。
三、案例分析
1、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本案中中国水产总公司对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其中管辖权指的是船舶碰撞管辖权,我国享有船舶碰撞管辖权的法院是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本案碰撞事故发生在东南太平洋公海,管辖权主要以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为准,即“舟鸿远9”轮是否最先到达舟山港。
2、本次碰撞事故造成“舟鸿远9”号艏部严重变形,左舷栏板、86盏集鱼灯、拉灯钢丝、吊机、吊钩等设备撞损。由于碰撞后渔船还要继续进行生产,因此部分设备需在海上进行临时维修重置,其中船体部分可以在渔船回港后进行查勘定损,但集鱼灯、撞入海中的吊机、吊具等却难以定损。本案中是法院委托公估公司对渔船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
3、远洋渔船碰撞事故通常发生在公海,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如何认定碰撞责任。本次碰撞事故发生时,本船及对方船号灯情况、碰撞前两船联系情况、采取的避让措施、碰撞发生时的情况等都无法确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中远渔17”船长出具的确认书中确认因其“责任心不强,没有认真瞭望,发生了碰撞事故”认定“中远渔17”轮负主要责任;依据“舟鸿远9”轮当时所在水域水深较深,无法抛海底锚,采用抛海锚的形式,实际仍处于漂浮状态,同时在碰撞发生前亦存在疏于瞭望,未及时与“中远渔17”轮取得联系,认定“舟鸿远9”轮应承担次要责任。并最终判定“中远渔17”轮承担碰撞事故90%的责任,“舟鸿远9”轮承担10%的责任。
四、启示与思考
一、随着渔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是逐年增加,我们理赔人员也应该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将会员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远洋渔船的碰撞事故多发生在离岸较远的公海海域,且会在海上进行临时维修以便继续生产作业,我们的理赔人员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出险渔船进行查勘定损。一是在事发时让双方船长出具损失确定清单;,二是加强船东及时报案的意识;三是在船东报案时通知其对损失部位进行拍照留证或将损坏部件保存带回。
三、远洋渔船的碰撞事故多发生在公海海域,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在没有法院判定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去认定碰撞双方的责任,这就涉及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知识,比如碰撞前两船号灯情况、碰撞前两船联系情况、采取的避让措施、碰撞发生时的情况等,需要理赔人员对这方面的知识有所掌握,通过培训或者平时的阅读学习来积累。(舟山办事处 方智辉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