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普渔***”船维修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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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0-27

 

    案情简要:
    2015年6月24日下午14:15时,普陀办事处接到**公司报案,称该公司所属渔船“浙普渔***”船在**船厂上排修理时发生火灾,起火原因还未查清。事故造成该船驾驶台、船员室、部分仪器设备等烧毁受损,机舱设备进水受损。
    事故船信息:
    “浙普渔***”船为钢质单拖渔船,主机功率257千瓦,总吨位145,2001年5月建造,船长33.1米,型宽6.4米,型深3.05米。该船投保渔船综合险,互保凭证号110101061120140***,保额46.4万元,互保期限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8日。本次出险在互保期限内。
    案件焦点:
    1、渔船在船厂上排修理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互保责任。
    2、如何理赔才能确保会员的根本利益。
    案例分析:
    办事处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渔船出险船厂实地查勘、取证。经查,该船驾驶台、船员室大面积烧毁,驾驶台内部分仪器烧毁变形,机舱内机器因救火被海水浸没受损,事故损失较大。查勘人员拍摄完受损照片后询问会员事故具体经过,会员描述如下:2015年18日,事故渔船在**船厂上排修理,并排修理的还有3艘渔船,共用一个配电箱。6月22日机舱做完电焊作业。6月24日中午,该船船员干完活后在船厂吃午餐。12:30时左右,船厂开始上班,船厂工作人员将岸电接通不久后,旁边一艘渔船上工作的船厂人员发现该船船员室起火,从驾驶台冒出大量浓烟,火势越烧越大。经船厂工作人员及全体船员全力扑救,大火终被扑灭。同时中心向会员了解了船厂的作息时间:中午11:00时下班,12:30时上班。下班期间电闸是关闭的。从会员描述中我们了解到:
    1、本次事故发生在渔船伏休期间,大量渔船在船厂上排修理,船厂安全管理上可能存在人员不足的问题。
    2、事故发生前电焊作业已经做完,排除电焊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3、事故发生时该船上没有本船船员,排除自船船员行为过失导致渔船起火的可能性。
    4、船厂中午11点下班后将电闸关闭,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待12:30时上班接通岸电后不久渔船发生火灾,不排除船厂用电不当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渔船在船厂上排修理时发生事故造成船体损失是否属于互保责任,协会2009版渔船理赔操作手册中指出:“火灾事故发生在修理厂修船期间,事故原因是由修理厂操作不当引起的,查勘员及时进行笔录取证后,告知会员此事故为非互保责任,因及时向船厂提出索赔;如果是租用场地性质由会员组织修船引起的火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本次事故发生于船厂上排修船期间,会员全船承包给船厂负责修理,虽未订立修船合同(船厂方未给),但承包修理关系明确,本次事故属于船厂责任,非互保责任理赔范围。故协会理赔人员应告知会员首先因向船厂方提出索赔,如索赔后仍不足额,办事处本着“和谐、公正、合理”的服务理念,对于该部分酌情给予赔付。
    启示与思考:
    对于伏休期间渔船在船厂修理时发生事故,首先想到的是向协会理赔,而非找船厂赔偿。虽然从中我们可以肯定互保在会员心中的地位,但对会员来说,非会员责任而由协会理赔,并非好事。
    首先,就理赔款而言,非会员责任而向协会理赔,免赔额相对较高,赔偿额度偏低,以致于会员自身将承担剩余较多的维修费用。
    其次,在船厂修船期间发生非互保责任事故协会如果负责赔偿,变相的表示船厂在未缴纳保费的情况下同样享受会员权利,于情于理不符。同时使船厂认为修船时出事反正互保会理赔,以致其放松在安全上的管理,降低其安全管理的责任心,从而大大提升会员修船期间事故发生的概率。
    最后,渔船在船厂修理期间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我们不加以研究探讨对策,今后同类案件将会呈上升趋势。为此建议大宣传力度,告知会员渔船进修理厂包船修理期间发生一切事故的损失应由修理方负责赔偿,同时在新的渔船互保条款中明确指出,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宣传,不仅能使船厂认识到加强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更能保障会员自身的根本利益,提升协会在渔区影响力,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最终能相对减少渔船进船厂修理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普陀办事处  张浩玮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