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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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6-30

 

    【关键字】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远洋渔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8日,A船在阿根廷外海域渔场航行时,不慎与同海域拖网作业的B船发生碰撞,碰撞导致B船进水沉没,无人员伤亡。
    A船为远洋鱿钓船,该船船长78米,型宽11.8米,型深7.3米,主机功率2100千瓦,总吨位1596,投保渔船综合责任互保,互保比例100%,互保金额4750万元,互保期限为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
    B船为远洋拖网船,船长51.98米,型宽9.8米,主机功率2350千瓦,总吨位819吨,船舶价值3750万元。
    【案件焦点】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优点;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条件;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程序;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计算方法。
    【案件分析】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优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简称责任基金,是指依《海商法》规定要求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担保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清偿限制性债务的保证金。
    以本案为例,假设A船在该起事故中负全责,赔付金额为:(一)未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A船应付赔偿款为3750万元;(二)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A船应付赔偿款约为300万元(详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计算方法”)。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条件
    (一)申请主体如何确定?
    《海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本案中,A船会员(所有人)与互保协会(保险人)均有资格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二)申请期限如何要求?
    《海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本案中,A船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最迟期限为该案的一审判决作出前。
   (三)法院管辖有何限制?
    1、《海商法》第213条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2、《海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根据上诉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利益需求,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中的任意一家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
    由于该案不满足在国内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条件:(1)事故发生地:阿根廷外海域渔场;(2)合同履行地:A船为生产型远洋渔船;(3)船舶扣押地:A船未被扣押。故A船可在B船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申请诉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四)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
   《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程序
    根据《海事诉讼法》第104条至第108条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
    (二)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三)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四)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五)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帐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计算方法
    (一)基金计算
    1、《海商法》第210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 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2、《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赔偿限额规定》)中对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除本规定第四条另有规定外,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①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②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第三条)。
    (2)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第四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计算规定: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以人民币设立,其数额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第二十条)。
    2、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二十一条)。
    本案中,A船为远洋鱿钓船,不适用“交通部关于《船舶赔偿限额规定》”的50%限额,涉案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特别提款权):〔(1596-500)×167+167000〕=350032。
    假设海事法庭于2015年5月28日对该案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予以裁定,并于当天生效。那么,根据5月28日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比率1:8.5047计算,涉案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50032×8.5047=2976917.15元。
    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贷款基准利率为5.1%,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时间为2个月,涉案利息为(人民币):2976917.15×0.051×2/12=25303.8元。
    故涉案海事赔偿责任基金为(人民币):2976917.15+25303.8=3002220.1元。
    【启示与参考】
    一、互保案件中,涉及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通常情况下,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而不是协会提出申请,主要考虑到:(一)船舶所有人在提供申请材料上相对方便;(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限额范围大于协会理赔范围。
    二、互保事故中,对于损失金额大的案件,理赔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关注出险渔船是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进而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降低协会赔付金额。其中,近海渔船如符合“交通部关于《船舶赔偿限额规定》”的要求,可按赔偿限额的50%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在诉前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利于申请人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海事法院。(理赔部 沈王强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