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5 年渔业互助保险费率调整的思考
当前文章浏览次数:1886
发布日期:2015-04-10

 

    2015 年,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推行新的互助保险条款,采用新的费率政策。本人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与思考,就费率调整做以下几点思考:
    一、渔业互助保险费率调整的背景
    为响应新修订的《农业保险条例》和《保险法》,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推出2015 版《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和《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新修订的条款不仅使保险条文在表述上更为严谨清楚,也使理算细则在合理性和赔付额度上与行业最新标准缩短差距,最重要的是更好地维护了会员的利益,更好地满足了会员风险保障的需求。2015 版的条款在责任上有更多的承担,而在费率上有更多的优惠。
    二、渔业互助保险费率调整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渔民利益

    目前由于存在海洋渔业资源不断衰退等因素,渔民的收入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费率过高,就会影响渔民投保的积极性,国家的惠民政策将得不到广泛落实。费率过低,又会降低渔民的抗风险能力,不利于渔区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我们必须调整出与使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从而减轻渔民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渔民群众的利益。
    (二)增强保障能力
    过去,“保大不保小,保远不保近,保钢不保木,”是商业保险在渔船保险上的歧视举措,而渔业互助保险承担起了所有渔船及渔民的保险需求,但是若在承保标准上采用“一刀切”保障范围和费率,难免出现大船因低保额而得不到保障,小船却因为高保费也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故此次通过费率优惠的基础上,又增设多种附加险,从而增加险种的多样性,使渔民在得到实惠的同时增强了风险保障能力。
    (三)推动互保发展
    渔业互保承担着构建现代渔业、平安渔业、和保障渔区稳定的责任,在我国渔业保险行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渔业互助保险应探索出最科学的保险模式来解决风险保障难题。费率的调整在提高保额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既能反哺渔民又不会对我们的偿付能力有所影响。随着互保事业的发展,我们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创新改革。此次的费率调整将为加快实现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全覆盖起到推动作用。
     三、关于费率调整后有关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真做好培训学习工作
    协会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好各办事处所有承保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工作,学习了解新条款和新费率,对承保工作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学习,并定期组织考核工作,确保每一位承保人员对新政策中雇主责任险和渔业船舶险的各项费率及费率优惠率都了如指掌,并且能清楚了解费率调整后保费的变化。每个月做好费率调整后的承保业务数据统计、保额数据分析和业务覆盖面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对费率调整后的变化做出科学判断,提出适当的对策和建议。
    (二)大力开展宣传告知工作
    针对个别地方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参保率不高等问题,结合这次保险费率的调整,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渔业互保重视渔民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具体的调整方案可以通过张贴、发放宣传册等方式,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做好调整解说工作,确保每个参保渔村及公司至少有一名完全了解新费率,从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程序复杂,费率调整后各办事处一定要切实加强对渔业互保的监管工作。对内,对费率调整所带来的保费增长要理性对待,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通过各级保监部门的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在阳光下使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滥用专项资金等现象的发生。 对外,要避免渔民因高保额所进行的诈保行为,通过道德约束形成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使互保方式能最大限度地规避道德风险。总之,要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操作程序,确保把事办好、办实。
    此次的条款修订及费率调整使互保从一个新起点再度起航,我们要不断总结推广各地涌现出来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推动全省渔业保险工作再上新水平,切实发挥渔业互助保险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温岭办事处 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