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正式出台
当前文章浏览次数:1628
发布日期:2015-02-06

 

    1月22日,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农业保险条例》发布后首个出台的省级实施办法。
    《办法》提出,要规范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分别从职责划分、经营规则、业务范围、风险防范、理赔定损、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对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定义,特别是把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组织从事经营的业务活动进行了明确;《办法》明确我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办法》还明确互助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业务除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在财政补助、信贷支持和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应政策。《办法》规定,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互助保险的保险费财政补贴范围和标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根据规定,《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渔业互助保险是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办法》的调研起草过程中,协会积极配合参与,持续关注跟进,提供了诸多关于互助保险立法的依据和建议。《办法》的出台将对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对进一步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化建设,促进我省渔业互助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办公室王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