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急需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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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09

 

    “新国十条”指出,要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保险公估在保险法中没有明确地位,公估报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将保险公估明确列入相关法律范畴,才能确立保险公估的独立第三方的公立地位,真正发挥公估在保险业中的重要作用。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资产评估法(草案)》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保监会、中保协、公估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就保险公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讨论。中保协中介部负责人郭振中向专家学者通报了行业针对该法案梳理出来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士分别就该法律草案名称、所涉及的行业、注册评估师准入条件、评估机构组织形式、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结合行业管理和发展现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大家一致呼吁尽快明确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从而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认真听取了各位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介绍了法案进展情况,集中讨论了聚焦意见、建议,表示人大法工委重视行业对立法工作的诉求,一直大力推进该法案的立法工作,希望行业继续关注立法,充分反映意见,持续跟进立法进程。
    保险评估的独特功能
    我国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综合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和保险公估等类别,但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部门管理。
    中国保监会中介部处长朱英桃在《资产评估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上表示,保险公估已经成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资产评估法》范畴,对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在具体法律规定中,既体现行业的独特性,也需保持行业的开放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事业部处长葛锦宏指出,损失核定是保险经营中十分关键的环节,客观核定损失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保险双方争议、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保险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逐渐深入,保险理赔工作增多,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也逐渐增多。公估在保险行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一般的保险赔案也委托公估来做,台风、洪水、地震等灾害的财产损失大多数都是由公估人来完成查勘、检验、定损、理算等工作。
    据了解,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目前都写入了《保险法》,有定义、许可管理等要求,而保险公估作为三大保险中介机构之一,在保险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公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在处理财产损失案件中,保险双方分歧较大并发生诉讼时,公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公估的损失评估行为只能作为行业惯例来看待。所以,如果在保险法中没有明确地位,公估就不能成为真正的保险中介,而且也会失去独立第三方的地位。
    保险公估亟待法律界定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中,理赔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成为广大的保险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尤其是当前车险理赔难、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的问题十分突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立法明确保险公估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利于解决保险理赔纠纷这一社会难题,对于推进保险制度改革、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意义。
    在当前进一步深化保险改革的条件下,保险公估作为平衡保险市场各方利益的重要制衡制度,长期以来没有获得法律的明确界定,使得保险公估作用的发挥很有限,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扮演“裁判员、运动员”双重角色的局面无法获得扭转。
    资产评估的立法应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适应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趋势,体现出前瞻性,应将“保险公估”在《资产评估法》中获得明确体现。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公估行业获得快速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也日渐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中国保监会公开数据,至2011年中国保险公估的估损金额已突破200亿元。随着我国保险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空间必将不断扩大,市场对保险公估服务的需求也将随之提升,保险公估将应市场需求获得更加蓬勃的发展。
    保险公估最早起源于英国,后又发展到欧洲、日本、美国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经过300多年的发展,保险公估参与保险理赔工作已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行为,保险公估业已发展成了成熟的行业。随着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的资产评估法律体系也应该与国际主流相接轨,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反映国际评估准则的基本精神。
    增加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
    中保协相关负责人认为,《资产评估法》草案第二章注册评估师第九条指出“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现今我国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尚未细化,建议可将专业类别分成综合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和资产损失评估等。公估机构在防灾防损、损失评估等方面有着技术优势,可以做风险评估和损失评估,因此公估机构可以凭借这方面的评估技术参与到资产评估工作中,可以被写入《资产评估法》中。
    葛锦宏指出,目前的保险法中,缺少对保险公估人的说明。一直以来,保险公估出具的公估报告在效力上比较尴尬,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业内对保险公估比较了解,但社会上很多人不清楚保险公估机构的作用,这也是公估报告效力得不到认可的原因。因此,建议在保险法中增加相关内容。此外《资产评估法》草案中也没有明确资产评估的基本标准,基于评估结果对经济关系方的重要影响,缺乏标准将导致报告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引发利益相关方的争议。(转载自《中国保险报·中保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