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合作保险与农民门当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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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8-30

 

    5月13日,中国保监会网上公示了《相互保险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相互保险组织的定义,不仅包括商业性的相互保险公司,也包括了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尽管《办法》将商业性的相互保险公司与涉农政策性互助保险组织来了个“一锅出”,但此《办法》如果出台,将给多年存在却一直在“野”的农林牧渔互助保险组织一个合法地位,无疑会是一个重大历史性突破。
    一、对于发展农村互助合作保险,中央1号文件、国家《农业法》等多年来一直强调支持发展,但一直没有明确具体的主管部门、政策资金投入归口和组织制度规范。这次《办法》除了给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合法地位之外,还明确了涉农相互保险组织要在国家农业、林业部门和地方政府领导支持下发展。这就明确了农业、林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支持发展互助合作保险负有“作为”的责任和义务,“不作为”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
    为什么中央1号文件和国家《农业法》强调鼓励在农村发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互助合作保险与农民门当户对,互助合作保险适合农民,农民也适合互助合作保险。我们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郎才女貌对等、贫富差距相当,才可能过好日子,反过来,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很难走得长远。
    二、我国农业保险从上个世纪30年代起步,到现在已经80多年了。由于一直乌龙在商业保险体制内,结果总是断断续续,和农民过不起家家。旧中国的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30年时期开始在湖北和重庆北碚搞生猪、耕牛等保险,结果没多久夭折;新中国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50年开始搞农业保险,结果到1957年就先于其他保险业务停办;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以后,农业保险再次复办,结果到1987年就因大干大赔、小干小赔难以再办;1988—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革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出现了一个短时期的“小高潮”。但到1993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全面转向商业化,农险被裹挟其中,改革倒退,结果是机构撤并、人员离岗,业务滑坡,到2004年农业保险萎缩至“冰点”。2007年以后,国家从能繁母猪保险补贴开始,逐年加大了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到201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达到600多亿元。但农业保险却办得让农民“乏味”,政府“反胃”,有些商业保险公司为利而累,因合伙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而犯罪,依然没有解决好组织制度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三、农业保险从哪里来?要到何处去?这是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维护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通过立法和财政政策补贴建立的一项灾害补偿制度。应该这样认识农业保险,第一,农业保险是一项国家要建立的特殊保险保障制度,而不是一般商业性的保险业务;第二,农业保险主体是农民,要解决农民的问题,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才能保得起、用得上、行得通、效果好;第三,农业保险要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对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处于竞争弱势、看天吃饭的低收入群体,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引导农民加入国家为他们建立的保障体系,获得保障;第四,为了鼓励办好农业保险,可采取涉农相互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互助会、合作社)等多种组织形式;第五,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公益性、非盈利性和社会服务性,国家为鼓励农业保险发展,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免征税费。
    农业保险具有天然的政策性,这是因为“农为国本、粮安天下”的战略地位是无可替代的。人们常说无农不稳、无粮则乱,由此决定了古今中外的各国政府都会把农业及其风险保障放在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的第一位。因此,农业保险无可争议地上升到国家的政策和制度层面。但政策的实施主体是谁?是商业保险公司,还是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就成了一个决定政策走向和效果的关键问题了。
    2007年以来,国家虽然投入了数百亿政策补贴资金,但由于制度设计实施主体不是涉农相互保险组织,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高比例财政补贴引得商业保险公司从以往对农业保险的敬而远之到竞相“热抢”,使得补贴政策陷入“乌龙”。经营者关心补贴,胜过关心农民需要保什么、保多少、怎么保、怎么赔等基本需求问题。于是有调查显示,“政策性农业保险”因保额低、项目少、理赔难等原因,使得农民投保非常不积极。这种“一头高烧、一头冰冷”的农业保险所产生的后果与政府实施补贴初衷相背离。 
    四、2013年随着农业保险大跃进,制度设计问题进一步暴露。农民不满意已经成了需要改革农业保险体制机制的焦点。2014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发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由此使人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改革呼声已经不满足于口头上,而是要尽快地付诸行动。
    2013年末2014年初,作为国家粮仓的黑龙江省,两江平原农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启动,使省委、省政府在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意见中十分明确地提出要改革,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并把农业互助合作保险作为保农惠农、撬动金融投入现代农业和强农强省的政策杠杆。
    农业保险具有天然的互助合作性。这是因为农民分散、农业零散、经营规模小、保险标的价值低、技术信息多样。农业保险需要站在船上撒网,而不能下到河里抓鱼。“船”就是政府农业、渔业、农机技术推广、安全管理服务系统,“网”就是各种涉农合作组织体系。离开了这两套“家什”,农业保险难接地气,难以办到农民心里。这对于经营大规模、高价值、标准化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实在是门不当户不对,具体体现在:一是交易双方大公司对小农户不对等;二是大资本对小家当不合适;三是情感联络难合拍,双方都说“其实你不懂我的心”;四是实务操作不协调,农业节气不等人,农民出险要快赔,政府补贴到不了帐,公司赔款要按程序办,急不得。如此等等,保险公司为赚点钱,两头忍受夹板气。
    过去办农业保险,保险公司抱怨最多的是“三高三难”:即成本高、风险高、亏损高,展业难、定损难、理赔难。这是老三篇,大实话。农民和政府抱怨:赔的少、赔的慢,索赔难、条款苛刻。在这种条件下的结合双方,如果没有财政补贴,保险公司绝对不愿意做农业保险。
    五、互助合作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点在于商业保险是资合性,大市场运作,互助合作保险是人和性,组织内和谐。人和性就是你保我、我保你、你保他,互相保,同命相连、同舟共济,而不是同床异梦,利益博弈。因此,虽然农业保险是国家制度,但主体是农民,农民才是真正的“主角”。所以,国家要为农民建立灾害补偿制度,首先要问农民愿意怎么搞?出台的政策要看能不能对上农民的心思?建立的保险机构要看农民能不能认可?产品服务和条款办法要看能不能确实提供保障?而不能自认代表、替农民做主。否则,国家花了钱,农民不满意,钱白花。
    互助合作保险中农民是主角,它通过制度,把农民组织起来,使之能够互帮互助、同舟共济、抗御灾害,补偿损失,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这应是一整套的顶层组织制度设计和国家政策法规的协同,互助合作保险自然具有了政策性的属性。在实践中,国家政策资金作用于农业生产、流通渠道、安全管理、技术服务体系,以此建立的涉农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把农民统筹管理起来,针对他们的需求,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灾害保障问题,不但可以对上农民的心思,调动集体防灾防损、防范道德风险,达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率、可持续的效能,还能起到为农民解难、替政府分忧的保驾护航的作用,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而且可以集千家之力解一家之难,把保险与金融、科技连接起来,实现保险撬动贷款、租赁等金融服务,最终达到强农惠农的政策目标。 
    六、在我国80多年来坎坷的农业保险的道路上,互助合作保险犹如疾风知劲草,不断地闪现着思想者的身影。今天,在《办法》即将问世之际,“饱经风霜”的互助合作保险从业者们将共同见证一个伟大时刻的诞生。让我们记住那些曾经存在、已经逝去和现在依然前行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群体的名字吧。他们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村业务部、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上海市农业风险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农业合作保险委员会、山西太谷县农业保险合作社、天津静海县农业保险合作社、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农业保险互助会,黑龙江农垦总局互助保险部、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农林风险部、北京市农业局谷物协会农作物蔬菜互助保险、北京市养鸡业协会肉鸡养猪互助保险、北京市果树产业协会果树互助保险,陕西省农机安全协会、湖北省农机安全协会、湖南省农机安全协会,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保险互助会,中航安盟保险黑龙江分公司农业互助合作保险…….。
    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将冬去春来,但要彻底摆脱“下边儿孙满堂,上边缺爹少娘”的窘况,还需要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以此顶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和支持互助合作保险事业发展,解决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分保再保、系统规范、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等问题。(作者系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农林风险部总经理,农业保险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