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拆解)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浙海渔振办〔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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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8-15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精神,规范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拆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拆解)工作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

           “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浙江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拆解)工作规程
(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精神,规范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拆解)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置(拆解)工作。
    (二)处置机构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机构(简称处置办),负责本辖区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置(拆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作出处置决定;
    2、负责确定涉渔“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地点,明确看护责任人,落实看护管理责任;
    3、负责组织涉渔“三无”船舶的登记工作;
    4、负责组织船舶勘验及处置(拆解)全程监管,落实现场监管人员(每次现场监管须指派2名及以上现场监管人员,其中1名应为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
    5、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定点拆解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可以从“浙海渔政〔2012〕48号”文公布的渔船定点拆解厂中选择,也可以重新确定),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设区市渔场修复振兴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拆解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渔船建造企业法人资质;
    (2)确定专门的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拆解工作的安全;
    (3)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4)指定船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建立船舶拆解日志,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实施24小时监控,保证应拆船舶真实拆解。
    (三)处置方式
    处置涉渔“三无”船舶必须坚持“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采取拆解、投礁或其它不可逆的方式进行。
    二、处置核准
    (一)登记。处置办组织填写《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拆解)表》(以下简称《处置(拆解)表》),进行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按“浙ХХ市ХХ县(市、区)三无第ХХХХ号”格式统一编写。主动上交的,由船舶所有人确认签字;执法查获的,由查处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处置办负责人签字、盖章。
主动上交的涉渔“三无”船舶,应当包括船体、主机、轴系、机舱动力设备、甲板机械等设备设施。
    (二)勘验。船舶登记后,处置办派现场监管人员到集中停泊地点进行船舶勘验。现场监管人员要做好勘验工作,核实情况后,在船舶的左弦、右弦船名标识位置刷写登记编号,拍摄船舶左弦、右弦、船头正面、船尾正面的整船照片。完成勘验工作后,现场监管人员在《处置(拆解)表》船舶勘验栏内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
    (三)决定。根据本地实际和勘验情况,处置办作出拆解、投礁或其它处置决定。
    三、拆解处置
    (一)编号。处置办对决定拆解的涉渔“三无”船舶,按“浙ХХ市ХХ县(市、区)三无拆解第ХХХХ号”格式统一进行拆解编号,处置办负责人在《处置(拆解)表》签字、盖章,指定相关人员将拟拆解船舶送达拆解企业。
    (二)送达。拆解企业接到拟拆解的涉渔“三无”船舶和《处置(拆解)表》后,核对拟拆解船舶勘验记录、照片与送达船舶相符情况,指定专人在《处置(拆解)表》送达接收栏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
    (三)监管。拆解船舶,处置办至少三次派现场监管人员赴现场监管。
    1、前期核实:拟拆船舶上排后,现场监管人员要认真核实是否与勘验船舶相符,并用手写体在拟拆船舶水线以下部位刷写拆解编号以作标记,同时拍摄全船照片。拍摄的照片中,需体现现场监管人员,并反映拆解船舶的总体面貌和手写体标记。拆解企业必须在前期核实并经现场监管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拆解。
    2、中期监管:船舶拆解到一半左右时,现场监管人员还须拍摄照片,照片应当在同一角度拍摄,并体现现场监管人员。现场监管人员在《处置(拆解)表》确认签字。
    3、后期确认:船舶拆解至只剩下龙骨时,现场监管人员还须赴现场监管,按上述要求拍照,确认签字。
    (四)办结。船舶拆解完毕后,拆解企业负责人须在《处置(拆解)表》签字、盖章;处置办核查确认后,负责人在《处置(拆解)表》签字、盖章。
    (五)建档。处置办和拆解企业应按照“一船一档”的要求,建立和保存涉渔“三无”船舶拆解的完整纸质和电子档案(《处置(拆解)表》、4张勘验照片、3张监管照片等)。处置办应按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及通报制度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电子档案通过网络报送平台及时报送至设区市和省渔场修复振兴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鼓励查处
    各县(市、区)在海上查获的非本县(市、区)涉渔“三无”船舶,由查获县(市、区)负责处置(拆解),并列入该县(市、区)当年度考核任务完成数。省、设区市两级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由省、设区市统筹安排县(市、区)处置(拆解)。
    五、严格问责
    各地要严肃纪律,强化问责、追责。因看管不力导致船舶逃逸,因监管不到位致使应拆船舶未拆解或未按要求拆解,以及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做好拆解工作,并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因弄虚作假致使应拆船舶未拆解,或发生安全和环保事故的,将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拆解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失去航行能力等无法到拆解企业拆解的船舶,由登记地处置办指定地点,参照本规程组织拆解。
    涉渔“三无”船舶投礁及其它处置方式的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